法院中从中外质询制度的比较研究看我国人大如何监督440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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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中外质询制度的比较研究看我国人大如何监督法院中(二)法院应向向人大“负负责”还是是“负责并并报告工作作”对这一一关系的认认识,学界界不乏混淆淆者。部分分学者描述述法院向人人大“负责责并报告工工作”时,都都认为这一一关系是宪宪法和法法律所规定定的。 事事实上,宪宪法和法法律对此的的规定是不不一致的。1.宪宪法中的的不同表述述54年年宪法第第52条规规定,国务务院对全国国人大“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在全国人人大闭会期期间,对全全国人大常常委会“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第第66条规规定,地方方各级人民民委员会(即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都对对本级人大大和上一级级国家行政政机关“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第
2、第80条规规定,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对全国人人大“负责责并报告工工作”;在在全国人大大闭会期间间,对全国国人大常委委会“负责责并报告工工作”。地地方各级人人民法院对对本级人大大“负责并并报告工作作”。755年宪法法第199条、第225条和 78年宪宪法第330条、第第42条都都作了与554年宪宪法相同同的规定。882年宪宪法第992条则规规定,国务务院对全国国人大“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在全国人人大闭会期期间,对全全国人大常常委会“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第第128条条规定,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对全国国人大和全全国人大常常委会“负负责”。地地方各级人人民法院对对产生它的的国家权力力机关“负负责”。2.
3、法院组组织法中中的不同表表述79年年法院组组织法第第17条规规定,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对全国人人大和全国国人大常委委会“负责责并报告工工作”。地地方各级人人民法院对对本级人大大及其常委委会“负责责并报告工工作”。下下级人民法法院的审判判工作受上上级人民法法院监督。各各级人民法法院的司法法行政工作作由司法行行政机关管管理。“883年法法院组织法法第177条仅删除除了79年年法院组组织法第第17条第第三款,即即”各级人人民法院的的司法行政政工作由司司法行政机机关管理“,其其余的完全全照搬。3.结结论前三部部宪法都都规定了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和国务务院一样要要向全国人人大及其常常委会“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
4、而而82年宪宪法第993条规定定了国务院院对全国人人大及其常常委会“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第第128条条却规定了了最高法院院对全国人人大及其常常委会负责责,去掉了了“报告工工作”四个个字,这是是立宪者对对国家机关关性质的认认识的进步步。79年年法院组组织法规规定法院要要向同级人人大及其常常委会“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这这是符合778年宪宪法的。然然而在822年宪法法已经对对这一关系系作出了如如此明显的的改动后,全全国人大常常委会修订订的法院院组织法仍仍然规定法法院应该向向同级人大大及其常委委会“负责责并报告工工作”,这这不能不说说是漠视宪宪法的这这一修订,不不顾根本大大法的客观观存在而想想当然
5、地进进行修订,导导致该规定定与现行宪宪法第1128条严严重抵触。从从理论上说说,“报告告工作”也也不适合法法院。因为为法官并不不对院长负负责,下级级法院并不不对上级法法院负责,而而“报告工工作”的可可能后果是是如果报告告不能被通通过,法院院院长就要要承担一定定责任。而而由法院院院长对他并并不负领导导责任的本本院法官和和下级法院院的审判工工作负责,这这是于理于于法都说不不通的。因因此,法院院只应对人人大“负责责”而非“负负责并报告告工作”。(三)关于民主主集中制的的不同表述述54年年宪法第第二条规定定,全国人人大、地方方各级人大大和其他国国家机关,一一律实行民民主集中制制。75年年宪法第第三条和
6、778年宪宪法第三三条都作了了与此相同同的规定。882年宪宪法第三三条则规定定,国家机机构实行民民主集中制制的原则。全全国人大和和地方各级级人大都由由民主选举举产生,对对人民负责责,受人民民监督。国国家行政机机关、审判判机关、检检察机关都都由人大产产生,对它它负责,受受它监督。中中央和地方方的国家机机构职权的的划分,遵遵循在中央央的统一领领导下,充充分发挥地地方的主动动性、积极极性的原则则。可以明明显看出,前前三部宪宪法都规规定了国家家机关一律律实行民主主集中制,且且没有对这这一民主集集中制的含含义进行说说明。相比比之下,882年宪宪法的规规定更科学学,因为它它只规定了了国家机构构实行民主主集
7、中制的的原则而非非国家机关关一律实行行民主集中中制,这是是基于对各各个国家机机关行使国国家权力性性质的科学学认识。“具具有决策权权的党的组组织机构和和具有立法法权的国家家权力机构构,他们追追求的是政政治方向的的正确,重重大决策的的科学和法法律的公正正与权威性性,这就要要求集思广广益,决策策问题考虑虑周详”,“因因而,这些些机构中实实行以少数数服从多数数原则为基基础的民主主集中制(委员会制制)”,“国国家行政机机构作为国国家权力机机关的执行行机关,它它追求的是是工作效能能,要求权权力集中,行行动迅速,责责任明确,因因而实行首首长负责制制。”66 相比比之下,司司法机关由由法官个人人对法律和和案件
8、负责责,不对院院长负责,没没有立法机机关式的民民主,也没没有行政机机关式的集集中,因此此,民主集集中制不适适合司法机机关。 882年宪宪法第三三条第二、三三、四款中中还对民主主集中制进进行了解释释:即在人人大和同级级国家机关关这一横向向国家权力力体系和中中央与地方方、上下级级行政机关关的纵向权权力体系中中实行民主主集中制原原则。由此可可见,在国国家权力体体系中实行行民主集中中制原则在在很大程度度上是排除除了法院的的,仅在法法院由人大大产生这一一层次上实实行民主集集中制,法法院内部体体制并不实实行这一原原则。因此此,才有882年宪宪法一改改前三部宪宪法的表表述方式,承承认了司法法机关和司司法权的
9、特特殊性。(四)违反宪法法规定者一一律无效正如本本文已经论论述的,无无论是关于于质询对象象的规定,还还是法院与与人大的关关系,以及及民主集中中制的规定定,都体现现了宪法制制定者对于于法院以及及司法权的的特殊地位位和性质的的科学认识识。可以说说,这些规规定是宪法法制定者的的一种精心心安排,是是对我国政政体和国情情的深刻认认识,是历历史的进步步。然而,全全国人大常常委会在882年宪宪法生效效后的历次次立法或修修改法律的的行为却无无视82年年宪法的的改变,所所制定或修修改的地地方组织法法、法法院组织法法等法律律以及议事事规则均违违反了宪宪法,全全国人大制制定的全全国人大代代表法也也违反了宪宪法。具具
10、体论述如如下。1.关关于如何解解释最高权权力机关的的违宪行为为,学者对对此形成了了对立的两两种意见,本本文在第三三部分已进进行过描述述。童之伟伟认为,地地方组织法法规定人人大可以质质询法院是是对宪法法的一种种发展和进进步,应当当以适当的的方式变更更宪法第第73条。这这一观点值值得商榷。“英英人以为纵纵可视为违违反宪法之之法律,既既为国会之之所制定,即即为主权者者最新之意意思表示,对对旧法之宪宪法的法规规应有优先先的效力,法法律上毫无无答疑。”7这一一观点与童童教授的观观点很相似似,都赞同同新法优于于旧法。然然而,正如如童教授也也指出的,我我们不能把把英国式的的制度照搬搬来中国。英英国是不成成文
11、宪法的的典型国家家,其宪法法是柔性宪宪法,因此此,英国的的宪法是以以一般法律律形式表现现出来的,其其制定、修修改的程序序及法律效效力都同于于普通法律律,因此,英英国国会所所通过的一一般法律只只要具有宪宪法性都称称之为宪法法性法律,既既然与在此此之前的宪宪法性法律律等效,自自然可以对对其进行修修改,即新新法优于旧旧法原则。然然而,我国国是大陆法法系国家,我我国宪法是是成文宪法法,是刚性性宪法,与与英国宪法法正好相反反,因此,新新法优于旧旧法这一原原则自然不不适用于我我国的新(普通)法法和旧(宪宪)法之间间的关系。同同为大陆法法系的法国国,“宪法法与法律有有本末轻重重之别,赋赋予宪法以以特别优越越
12、之效力,非非依宪法会会议不得修修正之。”8因此此,即使是是制宪、修修宪主体的的全国人大大,其通过过的法律,除除非是以修修宪程序(必须由全全国人大常常委会或11/5以上上全国人大大代表提议议,并经22/3以上上全国人大大代表通过过)通过的的宪法修正正案,都不不得对宪法法作出任何何修正和进进行违反宪宪法的规定定,更遑论论只是全国国人大常设设机构的全全国人大常常委会了。2.尽尽管全国人人大及其常常委会的权权力在理论论上是全权权性的,但但在宪法法设计上上,为了国国家权力的的科学行使使,把司法法权赋予了了法院和检检察院,把把行政权赋赋予了政府府,人大只只享有包括括立法权在在内的除司司法权和行行政权之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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