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穷竭制度研究(上)246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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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穷竭制度研究(上) 引言现代著著作权法的的理念是作作者利益和和社会公众众利益的双双重保护,平平衡二者的的利益关系系是著作权权立法的基基本宗旨和和目标。为为了实现这这一目标,著著作权法以以权利专有有的形式确确认了作者者对作品所所享有的权权利,同时时为了使公公众能接触触和利用作作品而以著著作权限制制制度对这这种专有权权予以合理理约束,从从而实现了了作者利益益和社会公公众利益的的大致平衡衡。然而,这这种平衡从从一开始便便处于摇摆摆不定的状状态。由于于著作权权权能的先天天不足-占占有权能阙阙如,使用用权能发达达,加上使使用方式随随着新技术术的不断发发展而日新新月异,导导致作者在在控制作品品的使用权
2、权,实现作作者权益的的过程中所所遇到的法法律和技术术上的障碍碍越来越大大。尤其是是20世纪纪60年代代以来,科科学技术突突飞猛进,极极大地冲击击破坏了旧旧有的利益益平衡机制制,出现了了作者利益益缩小、公公众利益扩扩张的不平平衡局面,因因此各国对对著作权法法纷纷进行行修改,对对旧有的著著作权限制制制度予以以反限制,以以重塑作品品创作者和和社会公众众之间的利利益平衡机机制。11这就是是著作权的的限制与反反限制制度度。一部著著作权法史史,从某种种意义上讲讲,就是一一部著作权权限制与反反限制制度度的演变史史。在这一一历史演进进过程中,版版权穷竭制制度始终扮扮演着十分分重要的角角色。其根根本原因在在于:
3、在著著作权领域域,无传播播即无权利利。而发行行又是传播播的最重要要的手段之之一。对于于大多数作作品而言,控控制了发行行权,也就就控制了作作品的传播播权,从而而也就控制制着整个著著作财产权权。作品是是作者个人人劳动与社社会劳动相相结合的产产物,作品品利益应为为作者和社社会公众共共享。合理理地分配和和协调作者者与社会公公众之间的的利益关系系,是著作作权法的永永恒使命。版版权穷竭制制度的设立立为著作权权法完成这这一使命提提供了有效效途径。制制度虽小,却却凝聚着人人类智慧与与理性的精精华,闪烁烁着公平正正义的光辉辉。对于这这一制度的的研究无疑疑具有重要要的理论价价值和实践践价值。然然而,长期期以来,理
4、理论界对这这一问题的的研究缺乏乏足够重视视。大部分分论著对这这一问题仅仅仅是有所所涉及,而而未能系统统、全面、深深入地展开开讨论。许许多著作对对这一制度度甚至只字字未提。这这不能不说说是我国著著作权法学学界的一大大遗憾。本本文作者试试图在这方方面作出自自己应有的的努力,以以推动我国国版权穷竭竭制度的建建设和对版版权穷竭制制度的理论论研究。本本文主要从从四个方面面来揭示这这一制度。第第一部分主主要阐明版版权穷竭制制度的基本本理论(包包括涵义、效效力及其与与相关概念念的比较等等);第二二部分主要要分析版权权穷竭制度度的理论基基础;第三三部分分别别从权利哲哲学和价值值哲学两个个角度探索索版权穷竭竭制
5、度所赖赖以存在的的法哲学基基础;第四四部分在比比较各国关关于版权穷穷竭制度的的立法例的的基础上,提提出了完善善我国版权权穷竭制度度的基本构构想。一、版版权穷竭制制度的基本本理论(一)版版权穷竭问问题的提起起著作权权是文学、艺艺术和科学学作品的作作者及其他他著作权人人依法对作作品所享有有的人身权权利和财产产权利的总总称。我国国著作权权法第110条规定定十七项权权利,包括括发表权、署署名权、修修改权、保保护作品完完整权、复复制权、发发行权、出出租权、展展览权、表表演权、放放映权、广广播权、信信息网络传传播权、摄摄制权、改改编权、翻翻译权、汇汇编权和应应当由著作作权人享有有的其他权权利,以及及许可他
6、人人使用作品品,并获得得报酬的权权利。该条条虽然没有有明确规定定何者属于于人身权,何何者属于财财产权,但但大多数学学者均认为为,发表权权、署名权权、修改权权和保护作作品完整权权属于人身身权(精神神权利),其其他权利属属于财产权权(经济权权利)。但但无论是著著作人身权权还是著作作财产权,都都必须依托托作品的广广泛传播,才才能充分实实现。1.传传播与权利利著作权权从作品完完成之时起起便自动产产生。然而而,“无传播即即无权利”2,如如果作品完完成之后,作作者及其他他著作权人人只将作品品死死地控控制在自己己手里而不不将其向其其他人或社社会公众传传播,作者者及其他著著作权人的的权利将难难以充分实实现。因
7、为为即使是“耻于言利利,重在立立言”的古代士士人,其著著书立说的的目的-“托书立言言,发表真真知灼见”-也必须须通过将其其作品“公诸于世世”的办法,方方能实现。旨旨在实现“精神”与“物质”双丰收的的近现代创创作者们,更更无法脱离离传播手段段来实现自自己的创作作目的,尽尽管为写作作而写作,把把写作仅仅仅当成一种种乐趣或习习惯的作者者也不乏其其人3.但绝大大多数作者者之所以愿愿意付出艰艰辛的劳动动,花大量量的时间来来完成一部部作品,目目的都是为为了公之于于众,并且且广为传播播,以实现现其人格和和财产的双双重提升。可可见,传播播在实现作作者及其他他著作权人人的权益中中起着举足足轻重的作作用,传播播权
8、也因此此成为著作作财产权中中最具实质质意义的一一项权利。2.发发行与传播播著作财财产权包含含三类基本本权利:(11)复制权权,即以一一定方式将将作品再现现成一份或或多份的权权利。(22)演绎权权,即以原原有作品为为蓝本进行行再创作的的权利,包包括摄制权权、改编权权、翻译权权、汇编权权等权利。(33)传播权权,即将作作品向不特特定的社会会公众发行行、播放、表表演或展览览的权利,包包括发行权权、出租权权、展览权权、表演权权、放映权权、广播权权、信息网网络传播权权等。在这这三类权利利中,复制制权与演绎绎权都以传传播权为依依托,离开开传播权,复复制和演绎绎在大多数数情况下都都将显得毫毫无意义,而而且还
9、浪费费在复制和和演绎过程程中所消耗耗的社会资资源。在传传播权的四四项权利中中,发行权权又处于首首当其冲的的重要位置置。因为播播放、表演演和展览一一般仅限于于特定作品品的传播,而而发行则几几乎是一切切作品的重重要传播手手段。一件件作品,无无论被制作作成多少件件复制品,或或演绎成多多少种派生生作品,最最终都必须须通过发行行-出售、出出租、出借借等方式向向社会公众众散发,作作品中所蕴蕴涵的经济济价值才能能最终实现现。3.发发行权的限限制-版权权穷竭问题题的提起发行权权是作者及及其他著作作权人通过过出售、出出租、出借借、出口等等方式向不不特定的社社会公众提提供作品的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的的权利,包包括决
10、定作作品是否发发行,以何何种方式在在何时以及及多大范围围内发行的的权利。4发行行权实质上上是对作品品原件和复复制件的控控制权。作作品的原件件和复制件件是作品和和作品的有有形载体的的统一体,著著作权人的的人格利益益和财产利利益均蕴涵涵其中。因因此,对作作品原件和和复制件的的控制就成成为著作权权人行使其其著作人格格权和著作作财产权的的关键。各各国著作权权法为了充充分保护作作者及其他他著作权人人的利益,鼓鼓励作者创创作出更多多更好的优优秀作品,为为社会提供供源源不断断的精神食食粮,一般般都以专有有权利的形形式将发行行权赋予作作者或其他他著作权人人。未经作作者或其他他著作权人人的许可,任任何人非依依法
11、律规定定不得擅自自将作品的的原件及复复制件向公公众散发,否否则,将依依法承担相相应的法律律责任。另另一方面,任任何作品都都是以前人人已有的创创作成果为为基础创作作出来的。一一件作品的的完成,既既是创作者者辛勤劳动动的个人成成果,同时时也是包括括前人在内内的所有社社会公众共共同的智慧慧结晶。作作品利益应应为作者和和社会公众众共享。著著作权法在在强调对作作者利益充充分保护的的同时,也也必须充分分保护社会会公众的利利益,并力力求在二者者之间找到到一个合理理的平衡点点。发行权权是专有权权,即垄断断权,其所所垄断的是是作为商品品的作品原原件或复制制件在市场场上流通的的权利。如如果法律将将这种垄断断权毫无
12、限限制地赋予予作者及其其他著作权权人,作品品的原件或或复制件在在市场上流流通的成本本将大大增增加,社会会公众要想想通过作品品原件和复复制件获取取作品信息息将困难重重重。因此此,法律必必须对发行行权加以必必要的限制制。这种限限制,学者者们称之为为版权穷竭竭或发行权权穷竭。5(二)版版权穷竭制制度的涵义义辨析关于版版权穷竭的的涵义界定定,目前有有广义、狭狭义、最狭狭义三种不不同的观点点:最狭义义的版权穷穷竭论者将将版权穷竭竭的适用范范围仅限于于发行权中中的销售权权,而将出出租、出口口、出借等等发行方式式排除在版版权穷竭的的范围之外外,一般称称之为“首次销售售原则”(Thee Firrst-SSal
13、e Docttrinee)。美国国和我国的的一些学者者持这种观观点。美国国学者Paatterrson 认为,著著作权是控控制著作权权作品首次次销售的权权利,而未未包括作品品的二次销销售的权利利,换言之之,法律允允许著作权权人控制对对著作权的的使用,但但这种控制制并未延及及对作品本本身的使用用。6我国著名名的版权法法学者郑成成思教授认认为:“与专利法法中权利穷竭竭的原则相相似,所谓谓版权人发发行权一次次用尽(即即发行权穷穷竭-笔者者注),仅仅仅指的是是经其同意意被售出的的那一部分分特定的原原件或复制制品。另外,权利穷竭竭原则的适适用也有地地域性。版版权人许可可将该1/3书籍在在中国销售售,并不导
14、导致他丧失失禁止将该该书向乙国国出口的权权利。就是是说:其权权利在甲国国虽已穷竭竭,但在乙乙国仍处于于未行使的的状态,尚尚未穷竭”。7质言之,出出口权不在在版权穷竭竭之列。吴吴汉东教授授也持相似似的观点,并并把出租权权排除在版版权穷竭之之外。88韦之先先生则把权权利穷竭称称为“权利耗尽尽”,并认为为,“出租权并并不受权利利耗尽原则则制约”。换而言言之,作品品经著作权权人同意出出售之后,著著作权人仍仍对这些复复制件享有有出租权。购购买者若将将这些复制制件用于出出租,则会会构成侵权权。同样,追追续权、公公共借阅权权也不受权权利耗尽原原则的限制制。“9狭义的的版权穷竭竭论者在销销售权与出出口权是否否
15、穷竭的问问题上与最最狭义的版版权穷竭论论者的观点点相同。但但对于出租租权和出借借权则分两两种情况,分分别对待。对对于一般作作品(主要要是书籍),其其原件或复复制件只要要经作者或或其他著作作权人售出出或经其许许可售出之之后便失去去了对其作作品原件或或复制件的的支配权,因因而出租权权和出借权权同销售权权一样,均均告穷竭;但如果作作品是计算算机程序、电电影作品和和录音制品品,则作品品原件和复复制件的出出租权和出出借权始终终归著作权权人专有。换换言之,计计算机程序序、电影作作品和录音音制品的出出租权和出出借权并不不适用于版版权穷竭制制度,或者者说是版权权穷竭制度度的例外。其其理由是:“这些作品品(指计
16、算算机程序、电电影作品和和录音制品品)的复制制件可以被被轻而易举举地以低于于原件的成成本制作,却却几乎没有有质量上的的降低”。100当使用用人有以低低成本得到到作品的机机会时,他他通常不愿愿付出较高高的成本。因因此,出租租或出借的的计算机程程序、电影影作品和录录音制品存存在着潜在在的被擅自自复制的可可能。如果果这些作品品的出租权权和出借权权适用版权权穷竭制度度,著作权权人的经济济利益将受受到极大减减损。而在在法律上将将这些作品品的出租权权和出借权权归著作权权人专有,通通过许可费费的收取,提提高了侵权权成本,就就可以达到到维护版权权人利益的的目的。11阿阿瑟。R. 米勒和和迈克尔。HH.戴维斯斯
17、认为,“首次销售售原则保证证版权所有有者在其放放弃所有权权之前,有有权禁止任任何人发行行其作品。另另一方面,一一旦开始销销售,首次次销售原则则即允许新新的所有者者将其占为为己有。因因此,虽然然一位版权权所有者在在把所有权权转让给买买主时可附附加某些条条件,但该该买主将作作品销售给给其他人时时并不构成成侵权,即即使版权所所有者要求求买者承诺诺不进行再再次销售。版版权法和发发行权只能能保证版权权所有者有有权控制所所有权的第第一次转移移。首次销销售原则的的一项法定定例外是针针对录音业业的规定,即即禁止录音音制品的商商业出租、出出借或者属于出租租、出借性性质的其他任任何行为”12.广义的的版权穷竭竭论
18、者认为为,版权穷穷竭的适用用范围除发发行权穷竭竭外,还包包括“精神权利利部分穷竭竭”。133这种观观点认为,所所谓“精神权利利部分穷竭竭”是指版权权人在转让让经济权利利的同时有有条件地许许可权利受受让人行使使其部分精精神权利。这这一原则包包括三层含含义:精神权利利可以有条条件转让,版版权人在合合同范围内内行使一次次即告穷竭竭;这种转让让不是绝卖卖,而是有有条件地放放弃或暂时时放弃其中中的一部分分;精神权利利的转让仅仅仅是伴随随相应的财财产权的转转让而发生生的。这里里的“条件”主要有四四个方面:版权人的的同意转让让的意思表表示;经济权利利转让的种种类;经济权利利转让的期期限; 经济权权利转让的的
19、地域范围围。144还有的的学者虽不不主张人身身权中的署署名权、修修改权和保保护作品完完整权可以以穷竭或部部分穷竭,但但认为作品品一经发表表,发表权权就使用完完毕,即发发表权是可可以“穷竭”的。115上述三三种观点均均对销售权权穷竭持肯肯定态度,分分歧在于两两个方面:出租权、出出借权、出出口权等除除销售权之之外的其他他发行权是是否随着作作品原件或或复制件的的所有权的的移转而穷穷竭;作品中所所包含的精精神权利是是否存在权权利穷竭问问题。对此此,笔者的的看法是:首先,所所谓精神权权利,实际际上就是著著作权人格格权。著作作权人格权权与普通人人格权一样样具有三性性,即不可可转让性、不不可继承性性和不可放
20、放弃性。16作作品是作者者思想、感感情的表现现,是作者者人格的体体现,是个个性的反映映。177因此,著著作人格权权和权利主主体密不可可分,作品品完成之后后,无论作作品的原件件或复制件件辗转至何何人之手,作作品的发表表权、署名名权、修改改权和保持持作品完整整权仍归原原权利人所所有。118发表表权实为“隐私权的的延伸”,署名权权属于“姓名权的的延伸”,199修改权权和保持作作品完整权权则属于名名誉权的延延伸。主张张精神权利利穷竭的观观点否认了了人格权的的专属性,违违背了民法法和著作权权法的根本本精神,并并与现代弘弘扬人格独独立和精神神自由的宪宪政理念格格格不入,因因而是不能能成立的。至至于某些学学
21、者所主张张的发表权权穷竭的观观点,实际际上是混淆淆了客观事事实和法律律规定两个个截然不同同的概念。所所谓发表权权一次用尽尽是一个客客观事实层层面的问题题,而不是是法律的强强行规定所所致。因为为发表权即即是“决定作品品是否公之之于众的权权利。”作品一旦旦发表,作作品中作包包含的信息息便已公之之于众,“隐私”便成为“公开”,权利人人的“隐私”已无从存存在,因而而也就不存存在所谓 “(再次)公公之于众(即即发表)”的问题了了。而权利利穷竭则是是立法者为为了消除作作为商品的的作品原件件或复制件件自由流通通的障碍,衡衡平作品创创作者、传传播者和使使用者之间间的利益关关系而创设设的一项法法律制度,是是法律
22、的强强行规定。如如果法律仅仅赋予著作作权人以专专有权而不不创设权利利穷竭制度度,权利人人完全可以以凭借其依依法所享有有的这种“垄断权”控制作品品原件或复复制件在市市场上的流流通,作品品的传播者者和使用者者获得作品品原件或复复制件的成成本将大大大增加。总总之,精神神权利穷竭竭的观点在在理论上站站不住脚,在在实践上有有害,必须须坚决加以以摒弃。其次,最最狭义的版版权穷竭即即主张除销销售权穷竭竭外,出租租权、出口口权、出借借权等权利利均不随着着作品原件件或复制件件所有权的的转让而穷穷竭的观点点也是值得得商榷的。首首先,权利利穷竭作为为一项法律律制度,其其适用只能能及于该法法的生效范范围之内,超超出这
23、一范范围,该法法律制度的的效力便荡荡然无存。正正如我国著著名版权法法学者郑成成思教授所所言:“知识产权权权利穷竭竭与知识产产权权利本本身一样,都都是具有地域性的。就专专利权与版版权来说,权权利(例如如销售权)在在一国穷竭竭,并不导导致它在国国际市场上上穷竭。”20因此,出出口权不应应受版权穷穷竭的限制制。其次,在在著作权法法诞生之初初,出租权权和出借权权(包括公公共借阅权权)与版权权穷竭并不不冲突,即即出租权和和出借权均均受版权穷穷竭的限制制。但随着着科学技术术的不断发发展,电子子传播技术术的不断更更新、新型型作品不断断涌现。尤尤其是计算算机程序、电电影作品和和录音制品品的广泛产产生,极大大的
24、冲击了了原有的著著作权立法法。众所周周知,这些些作品的最最大特点是是易于拷贝贝(复制),从从而这些作作品的出借借和出租大大有取代出出售的趋势势,以致危危及著作权权人的财产产利益。如如果版权穷穷竭制度仍仍然适用于于这些作品品的出租权权和出借权权,显然有有悖于法律律的公平正正义原则。因因此,如果果说在科技技文化不甚甚发达、作作品类型单单一的著作作权法创立立之初,出出租权和出出借权穷竭竭可毫无例例外地适用用于一切作作品,并与与当时的现现实生活相相符的话,那那么,在高高科技复制制手段和传传播手段迅迅猛发展、作作品类型多多样化的今今天,如果果仍然固守守这一原则则,则显然然落后于时时代,落后后于活生生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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