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文件规定238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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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缴与管理主主要文件规规定国家税务总总局所得税税司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企企业所得税税暂行条例例 1993年年12月13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国务院院令第1337号发布布 第一条 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内的企业,除除外商投资资企业和外外国企 业外,应应当就其生生产、经营营所得和其其他所得,依依照本条例例缴纳企业业所 得税。企业的生产产、经营所所得和其他他所得,包包括来源于于中国境内内、境外 的所得。第二条 下下列实行独独立经济核核算的企业业或者组织织,为企业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义务人(以以下简称纳纳税人): (一)国有有企业;(二)集体体企业;(三)私营营企业;(四)联营营企业;(五
2、)股份份制企业;(六)有生生产、经营营所得和其其他所得的的其他组织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应纳税额,按按应纳税所所得额计算算,税率为为 。第四条 纳纳税人每一一纳税年度度的收入总总额减去准准予扣除项项目后的 余额为应应纳税所得得额。第五条 纳纳税人的收收入总额包包括: (一)生产产、经营收收入;(二)财产产转让收入入;(三)利息息收入;(四)租赁赁收入;(五)特许许权使用费费收入;(六)股息息收入;(七)其他他收入。第六条 计计算应纳税税所得额时时准予扣除除的项目,是是指与纳税税人取 得收入有有关的成本本、费用和和损失。下列项目,按按照规定的的范围、标标准扣除:(一)纳税税人在生产产、经营期期间
3、,向金金融机构借借款的利息息支出, 按照实际际发生数扣扣除;向非非金融机构构借款的利利息支出,不不高于按照照金 融机构同同类、同期期贷款利率率计算的数数额以内的的部分,准准予扣除。(二)纳税税人支付给给职工的工工资,按照照计税工资资扣除。计计税工资 的具体标标准,在财财政部规定定的范围内内,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 府规定,报报财政部备备案。(三)纳税税人的职工工工会经费费、职工福福利费、职职工教育经经费,分 别按照计计税工资总总额的、计算扣扣除。(四)纳税税人用于公公益、救济济性的捐赠赠,在年度度应纳税所所得额 以内的的部分,准准予扣除。除本条第二二款规定外外,其他项项目,依照照法律
4、、行行政法规和和国家有 关税收的的规定扣除除。第七条 在在计算应纳纳税所得额额时,下列列项目不得得扣除: (一)资本本性支出;(二)无形形资产受让让、开发支支出;(三)违法法经营的罚罚款和被没没收财物的的损失;(四)各项项税收的滞滞纳金、罚罚金和罚款款;(五)自然然灾害或者者意外事故故损失有赔赔偿的部分分;(六)超过过国家规定定允许扣除除的公益、救救济性捐赠赠,以及非非公益 、救济性性的捐赠;(七)各种种赞助支出出;(八)与取取得收入无无关的其他他各项支出出。第八条 对对下列纳税税人,实行行税收优惠惠政策: (一)民族族自治地方方的企业,需需要照顾和和鼓励的,经经省级人民民政 府批准,可可以实
5、行定定期减税或或者免税;(二)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国务务院有关规规定给予减减税或者免免税的企 业,依照照规定执行行。第九条 纳纳税人在计计算应纳税税所得额时时,其财务务、会计处处理办法 同国家有有关税收的的规定有抵抵触的,应应当依照国国家有关税税收的规定定计算 纳税。第十条 纳纳税人与其其关联企业业之间的业业务往来,应应当按照独独立企 业之间的的业务往来来收取或者者支付价款款、费用。不不按照独立立企业之间间的 业务往来来收取或者者支付价款款、费用,而而减少其应应纳税所得得额的,税税务 机关有权权进行合理理调整。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发生年度亏亏损的,可可以用下一一纳税年度度的所得 弥补;下下一纳税
6、年年度的所得得不足弥补补的,可以以逐年延续续弥补,但但是延 续弥补期期最长不得得超过五年年。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来源于中国国境外的所所得,已在在境外缴纳纳的所得 税税款,准准予在汇总总纳税时,从从其应纳税税额中扣除除,但是扣扣除额不得得 超过其境境外所得依依照本条例例规定计算算的应纳税税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依法进行清清算时,其其清算终了了后的清算算所得, 应当依照照本条例规规定缴纳企企业所得税税。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另有规定外外,企业所所得税由纳纳税人向其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务机关缴纳纳。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业所得税,按按年计算,分分月或者分分季预缴。月月 份或者季季度终了后后十五日内内预缴,年年度
7、终了后后四个月内内汇算清缴缴,多 退少补。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应当在月份份或者季度度终了后十十五日内,向向其所 在地主管管税务机关关报送会计计报表和预预缴所得税税申报表;年度终了了后四 十五日内内,向其所所在地主管管税务机关关报送会计计决算报表表和所得税税申报 表。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得税的征收收管理,依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理法及本本条例有关关规定执行行。第十八条 金融、保保险企业缴缴纳企业所所得税,依依照有关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由财政部负负责解释,实实施细则由由财政部制制定。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自一九九四四年一月一一日起施行行。国务院院一九八 四年九月月十八日发发布的中
8、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国营营企业所得得税条例(草草案 )和国国营企业调调节税征收收办法、一一九八五年年四月十一一日发布的的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集体企业业所得税暂暂行条例、一一九八八年年六月二十十 五日发布布的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私营企企业所得税税暂行条例例同时废废止;国务院有关关国有企业业承包企业业所得税的的办法同时时停止执行行。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暂暂行条例实实施细则 1994年年2月4日财政部部(94)财法法字第3号文件发发布 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企业所所得税暂行行条例(以以下简称条条例)第十十九条的规规定,制定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条例第一条条所称生产产、经营
9、所所得,是指指从事物质质生产、交交通运输、商商品流通、劳劳务服务,以以及经国务务院财政部部门确认的的其他营利利事业取得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条所称其他他所得,是是指股息、利利息、租金金、转让各各类资产、特特许权使用用费以及营营业外收益益等所得。第三条 条条例第二条条(一)项项至(五)项项所称国有有企业、集集体企业、私私营企业、联联营企业、股股份制企业业,是指按按国家有关关规定注册册、登记的的上述各类类企业。条例第二条条(六)项项所称有生生产、经营营所得和其其他所得的的其他组织织,是指经经国家有关关部门批准准,依法注注册、登记记的事业单单位、社会会团体等组组织。第四条 条条例第二条条所称独立立经济
10、核算算的企业或或者组织,是是指纳税人人同时具备备在银行开开设结算帐帐户、独立立建立帐簿簿、编制财财务会计报报表、独立立计算盈亏亏等条件的的企业或者者组织。第五条 条条例第三条条所称应纳纳税额,其其计算公式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所得额税率第二章 应应纳税所得得额的计算算第六条 条条例第三条条、第四条条所称应纳纳税所得额额,其计算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得额收入入总额准准予扣除项项目金额第第七条 条例第五五条(一)项项所称生产产、经营收收入,是指指纳税人从从事主营业业务活动取取得的收入入,包括商商品(产品品)销售收收入,劳务务服务收入入,营运收收入,工程程价款结算算收入,工工业性作业业收入以及及其他业
11、务务收入。条例第五条条(二)项项所称财产产转让收入入,是指纳纳税人有偿偿转让各类类财产取得得的收入,包包括转让固固定资产、有有价证券、股股权以及其其他财产而而取得的收收入。条例第五条条(三)项项所称利息息收入,是是指纳税人人购买各种种债券等有有价证券的的利息、外外单位欠款款付给的利利息以及其其他利息收收入。条例第五条条(四)项项所称租赁赁收入,是是指纳税人人出租固定定资产、包包装物以及及其他财产产而取得的的租金收入入。条例第五条条(五)项项所称特许许权使用费费收入,是是指纳税人人提供或者者转让专利利权、非专专利技术、商商标权、著著作权以及及其他特许许权的使用用权而取得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条(六
12、)项项所称股息息收入,是是指纳税人人对外投资资入股分得得的股利、红红利收入。条例第五条条(七)项项所称其他他收入,是是指除上述述各项收入入之外的一一切收入,包包括固定资资产盘盈收收入,罚款款收入,因因债权人缘缘故确实无无法支付的的应付款项项,物资及及现金的溢溢余收入,教教育费附加加返还款,包包装物押金金收入以及及其他收入入。第八条 条条例第六条条所称与纳纳税人取得得收入有关关的成本、费费用和损失失,包括:(一)成本本,即生产产、经营成成本,是指指纳税人为为生产、经经营商品和和提供劳务务等所发生生的各项直直接费用和和各项间接接费用。(二)费用用,即纳税税人为生产产、经营商商品和提供供劳务等所所发
13、生的销销售(经营营)费用、管管理费用和和财务费用用。(三)税金金,即纳税税人按规定定缴纳的消消费税、营营业税、城城乡维护建建设税、资资源税、土土地增值税税。教育费费附加,可可视同税金金。 (四)损损失,即纳纳税人生产产、经营过过程中的各各项营业外外支出,已已发生的经经营亏损和和投资损失失以及其他他损失。纳税人的财财务、会计计处理与税税收规定不不一致的,应应依照税收收规定予以以调整。按按税收规定定允许扣除除的金额,准准予扣除。第九条 条条例第六条条第二款(一一)项所称称金融机构构,是指各各类银行、保保险公司以以及经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批准从事事金融业务务的非银行行金融机构构。第十条 条条例第六条条第
14、二款(一一)项所称称利息支出出,是指建建造、购进进的固定资资产竣工决决算投产后后发生的各各项贷款利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建造、购置置固定资产产,开发、购购置无形资资产,以及及筹办期间间发生的利利息支出以以外的利息息支出,允允许扣除。包包括纳税人人之间相互互拆借的利利息支出。其其利息支出出的扣除标标准按照条条例第六条条第二款(一一)项的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条例第六六条第二款款(二)项项所称计税税工资,是是指计算应应纳税所得得额时,允允许扣除的的工资标准准。包括企企业以各种种形式支付付给职工的的基本
15、工资资、浮动工工资,各类类补贴、津津贴、奖金金等。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六条第二款款(四)项项所称公益益、救济性性的捐赠,是是指纳税人人通过中国国境内非营营利的社会会团体、国国家机关向向教育、民民政等公益益事业和遭遭受自然灾灾害地区、贫贫困地区的的捐赠。纳纳税人直接接向受赠人人的捐赠不不允许扣除除。前款所称的的社会团体体,包括中中国青少年年发展基金金会、希望望工程基金金会、宋庆庆龄基金会会、减灾委委员会、中中国红十字字会、中国国残疾人联联合会、全全国老年基基金会、老老区促进会会以及经民民政部门批批准成立的的其他非营营利的公益益性组织。第十三条 条例第六六条第三款款所称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国家
16、有关关税收规定定扣除项目目,是指全全国人民代代表大会及及其常务委委员会制定定的法律、国国务院发布布的行政法法规以及财财政部有关关税收的规规章和国家家税务总局局关于纳税税调整的规规定中规定定的有关税税收扣除项项目。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按财政部的的规定支出出的与生产产、经营有有关的业务务招待费,由由纳税人提提供确实记记录或单据据,经核准准准予扣除除。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按国家有关关规定上交交的各类保保险基金和和统筹基金金,包括职职工养老基基金、待业业保险基金金等,经税税务机关审审核后,在在规定的比比例内扣除除。第十六条 纳税人参参加财产保保险和运输输保险,按按照规定缴缴纳的保险险费用,准准予扣除。保保
17、险公司给给予纳税人人的无赔款款优待,应应计入当年年应纳税所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国家规定为为特殊工种种职工支付付的法定人人身安全保保险费,准准予在计算算应纳税所所得额时按按实扣除。第十七条 纳税人根根据生产、经经营需要租租入固定资资产所支付付租赁费的的扣除,分分别按下列列规定处理理:(一)以经经营租赁方方式租入固固定资产而而发生的租租赁费,可可以据实扣扣除。(二)融资资租赁发生生的租赁费费不得直接接扣除。承承租方支付付的手续费费,以及安安装交付使使用后支付付的利息等等可在支付付时直接扣扣除。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按财政部的的规定提取取的坏帐准准备金和商商品削价准准备金,准准予在计算算应纳税所所得额时扣
18、扣除。第十九条 不建立坏坏帐准备金金的纳税人人,发生的的坏帐损失失,经报主主管税务机机关核定后后,按当期期实际发生生数额扣除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已作为支出出、亏损或或坏帐处理理的应收款款项,在以以后年度全全部或部分分收回时,应应计入收回回年度的应应纳税所得得额。第二十一条条 纳税人购购买国债的的利息收入入,不计入入应纳税所所得额。第二十二条条 纳税人转转让各类固固定资产发发生的费用用,允许扣扣除。第二十三条条 纳税人当当期发生的的固定资产产和流动资资产盘亏、毁毁损净损失失,由其提提供清查盘盘存资料,经经主管税务务机关审核核后,准予予扣除。第二十四条条 纳税人在在生产、经经营期间发发生的外国国
19、货币存、借借和以外国国货币结算算的往来款款项增减变变动时,由由于汇率变变动而与记记帐本位币币折合发生生的汇兑损损益,计入入当期所得得或在当期期扣除。 第二十五五条 纳税人按按规定支付付给总机构构的与本企企业生产、经经营有关的的管理费,须须提供总机机构出具的的管理费汇汇集范围、定定额、分配配依据和方方法等证明明文件,经经主管税务务机关审核核后,准予予扣除。第二十六条条 纳税人固固定资产的的折旧、无无形资产和和递延资产产摊销的扣扣除,按本本细则第三三章有关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条 条例第七七条(一)项项所称资本本性支出,是是指纳税人人购置、建建造固定资资产,对外外投资的支支出。条例第七条条(二)项
20、项所称的无无形资产受受让、开发发支出,是是指不得直直接扣除的的纳税人购购置或自行行开发无形形资产发生生的费用。无无形资产开开发支出未未形成资产产的部分准准予扣除。条例第七条条(三)项项所称违法法经营的罚罚款、被没没收财物的的损失,是是指纳税人人生产、经经营违反国国家法律、法法规和规章章,被有关关部门处以以的罚款以以及被没收收财物的损损失。条例第七条条(四)项项所称的各各项税收的的滞纳金、罚罚金和罚款款,是指纳纳税人违反反税收法规规,被处以以的滞纳金金、罚金,以以及除前款款所称违法法经营罚款款之外的各各项罚款。条例第七条条(五)项项所称自然然灾害或者者意外事故故损失有赔赔偿的部分分,是指纳纳税人
21、参加加财产保险险后,因遭遭受自然灾灾害或者意意外事故而而由保险公公司给予的的赔偿。条例第七条条(六)项项所称超过过国家规定定允许扣除除的公益、救救济性捐赠赠,以及非非公益、救救济性的捐捐赠,是指指超出条例例第六条第第二款(四四)项及本本细则第十十二条规定定的标准、范范围之外的的捐赠。条例第七条条(七)项项所称各种种赞助支出出,是指各各种非广告告性质的赞赞助支出。条例第七条条(八)项项所称与取取得收入无无关的其他他各项支出出,是指除除上述各项项支出之外外的,与本本企业取得得收入无关关的各项支支出。第二十八条条 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定的弥补亏亏损期限,是是指纳税人人某一纳税税年度发生生亏损,准准予用
22、以后后年度的应应纳税所得得弥补;一一年弥补不不足的,可可以逐年延延续弥补;弥补期最最长不得超超过五年,五五年内不论论是盈利或或亏损,都都作为实际际弥补年限限计算。 第三章 资产的税税务处理第二十九条条 纳税人的的固定资产产,是指使使用期限超超过一年的的房屋、建建筑物、机机器、机械械、运输工工具以及其其他与生产产、经营有有关的设备备、器具、工工具等。不不属于生产产、经营主主要设备的的物品,单单位价值在在元以上,并并且使用期期限超过两两年的,也也应当作为为固定资产产。未作为固定定资产管理理的工具、器器具等,作作为低值易易耗品,可可以一次或或分期扣除除。无形资产是是指纳税人人长期使用用但是没有有实物
23、形态态的资产,包包括专利权权、商标权权、著作权权、土地使使用权、非非专利技术术、商誉等等。 递延资产产是指不能能全部计入入当年损益益,应当在在以后年度度内分期摊摊销的各项项费用,包包括开办费费、租入固固定资产的的改良支出出等。流动资产是是指可以在在一年内或或者超过一一年的一个个营业周期期内变现或或者运用的的资产,包包括现金及及各种存款款、存货、应应收及预付付款项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产的计价,按按下列原则则处理:(一)建设设单位交来来完工的固固定资产,根根据建设单单位交付使使用的财产产清册中所所确定的价价值计价。(二)自制制、自建的的固定资产产,在竣工工使用时按按实际发生生的成本计计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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