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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发 文 号号:第45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总局局发布日期:20122-01-30实施日期:20122-04-01点 击 数数: 1447 更新日期:20122年02月月24日 国家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总局令令第45号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项目安全监监督管理办办法已经经 20112 年 1 月 4 日 国家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总局局局长办公公会议审议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 20112 年 4 月 1 日起起 施行。国国家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总局 20066 年 99 月 22 日 公公布的危危险化学品品建设项目目安全许可可实施
2、办法法同时废废止。 国家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年一月三十十日 危险化学品品建设项目目安全监督督管理办法法第一章 总总 则 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危危险化学品品建设项目目安全监督督管理,规规范危险化化学品建设设项目安全全审查,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安全生生产法和和危险化化学品安全全管理条例例等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制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内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危险化学学品生产、储储存的建设设项目以及及伴有危险险化学品产产生的化工工建设项目目(包括危危险化学品品长输管道道建设项目目,以下统统称建设项项目),其其安全审查查及其监督督管理,适适用本办法法。 危险化学
3、品品的勘探、开开采及其辅辅助的储存存,原油和和天然气勘勘探、开采采的配套输输送及储存存,城镇燃燃气的输送送及储存等等建设项目目,不适用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本办法所称称建设项目目安全审查查,是指建建设项目安安全条件审审查、安全全设施的设设计审查和和竣工验收收。 建设项目的的安全审查查由建设单单位申请,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根据本本办法分级级负责实施施。建设项项目未经安安全审查的的,不得开开工建设或或者投入生生产(使用用)。 第四条 国国家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总局指指导、监督督全国建设设项目安全全审查的实实施工作,并并负责实施施下列建设设项目的安安全审查: (一)国务务院审批(核核准、备案案
4、)的; (二)跨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的。 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以以下简称省省级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指指导、监督督本行政区区域内建设设项目安全全审查的监监督管理工工作,确定定并公布本本部门和本本行政区域域内由设区区的市级人人民政府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以下下简称市级级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实实施的前款款规定以外外的建设项项目范围,并并报国家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建设项目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应应当由省级级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负责责安全审查查: (一)国务务院投资主主管部门审审批(核准准、备案)的的; (二)生产产
5、剧毒化学学品的; (三)省级级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确定定的本办法法第四条第第一款规定定以外的其其他建设项项目。 第六条 负负责实施建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根据据工作需要要,可以将将其负责实实施的建设设项目安全全审查工作作,委托下下一级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实施。委委托实施安安全审查的的,审查结结果由委托托的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负负责。跨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的建设项项目和生产产剧毒化学学品的建设设项目,不不得委托实实施安全审审查。 建设项目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不不得委托县县级人民政政府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实实施安全审审查: (一)涉及及国家安全全生产
6、监督督管理总局局公布的重重点监管危危险化工工工艺的; (二)涉及及国家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总局局公布的重重点监管危危险化学品品中的有毒毒气体、液液化气体、易易燃液体、爆爆炸品,且且构成重大大危险源的的。 接受委托的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不得得将其受托托的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工作再再委托其他他单位实施施。 第七条 建建设项目的的设计、施施工、监理理单位和安安全评价机机构应当具具备相应的的资质,并并对其工作作成果负责责。 涉及重点监监管危险化化工工艺、重重点监管危危险化学品品或者危险险化学品重重大危险源源的建设项项目,应当当由具有石石油化工医医药行业相相应资质的的设计单位位设计。 第二章 建建
7、设项目安安全条件审审查 第八条 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在建设设项目的可可行性研究究阶段,对对下列安全全条件进行行论证,编编制安全条条件论证报报告: (一)建设设项目是否否符合国家家和当地政政府产业政政策与布局局; (二)建设设项目是否否符合当地地政府区域域规划; (三)建设设项目选址址是否符合合工业企企业总平面面设计规范范( GGB501187 )、化化工企业总总图运输设设计规范( GB500489 )等相关关标准;涉涉及危险化化学品长输输管道的,是是否符合输输气管道工工程设计规规范( GB500251 )、石石油天然气气工程设计计防火规范范( GGB501183 )等等相关标准准; (四)建设设项
8、目周边边重要场所所、区域及及居民分布布情况,建建设项目的的设施分布布和连续生生产经营活活动情况及及其相互影影响情况,安安全防范措措施是否科科学、可行行; (五)当地地自然条件件对建设项项目安全生生产的影响响和安全措措施是否科科学、可行行; (六)主要要技术、工工艺是否成成熟可靠; (七)依托托原有生产产、储存条条件的,其其依托条件件是否安全全可靠。 第九条 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在建设设项目的可可行性研究究阶段,委委托具备相相应资质的的安全评价价机构对建建设项目进进行安全评评价。 安全评价机机构应当根根据有关安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对建建设项目进进行安全评评价,出具
9、具建设项目目安全评价价报告。安安全评价报报告应当符符合危险险化学品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评价细细则的要要求。 第十条 建建设项目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应应当由甲级级安全评价价机构进行行安全评价价: (一)国务务院及其投投资主管部部门审批(核核准、备案案)的; (二)生产产剧毒化学学品的; (三)跨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的; (四)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另有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位应当在建建设项目开开始初步设设计前,向向与本办法法第四条、第第五条规定定相应的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申请建建设项目安安全条件审审查,提交交下列文件件、资料,并并对其真实实性负责: (一)建设设项目安全全条件审查查
10、申请书及及文件; (二)建设设项目安全全条件论证证报告; (三)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评价报告告; (四)建设设项目批准准、核准或或者备案文文件和规划划相关文件件(复制件件); (五)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颁发发的企业营营业执照或或者企业名名称预先核核准通知书书(复制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位申请安全全条件审查查的文件、资资料齐全,符符合法定形形式的,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当当场予以受受理,并书书面告知建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申请安全条条件审查的的文件、资资料不齐全全或者不符符合法定形形式的,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自自收到申请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起五个工作作日内一次次性书面告告知建
11、设单单位需要补补正的全部部内容;逾逾期不告知知的,收到到申请文件件、资料之之日起即为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受理的建设设项目安全全条件审查查申请,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指指派有关人人员或者组组织专家对对申请文件件、资料进进行审查,并并自受理申申请之日起起四十五日日内向建设设单位出具具建设项目目安全条件件审查意见见书。建设设项目安全全条件审查查意见书的的有效期为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条件和程序序,需要对对申请文件件、资料的的实质内容容进行核实实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应当指派派两名以上上工作人员员对建设项项目进行现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整改现场核核查发现的的有关问题题和修改申申请
12、文件、资资料所需时时间不计算算在本条规规定的期限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目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安全条条件审查不不予通过: (一)安全全条件论证证报告或者者安全评价价报告存在在重大缺陷陷、漏项的的,包括建建设项目主主要危险、有有害因素辨辨识和评价价不全或者者不准确的的; (二)建设设项目与周周边场所、设设施的距离离或者拟建建场址自然然条件不符符合有关安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的规定定的; (三)主要要技术、工工艺未确定定,或者不不符合有关关安全生产产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的规规定的 ; (四)国内内首次使用用的化工工工艺,未经经省级人民民政
13、府有关关部门组织织的安全可可靠性论证证的; (五)对安安全设施设设计提出的的对策与建建议不符合合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的规规定的; (六)未委委托具备相相应资质的的安全评价价机构进行行安全评价价的; (七)隐瞒瞒有关情况况或者提供供虚假文件件、资料的的。 建设项目未未通过安全全条件审查查的,建设设单位经过过整改后可可以重新申申请建设项项目安全条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过安全条件件审查的建建设项目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建建设单位应应当重新进进行安全条条件论证和和安全评价价,并申请请审查: (一)建设设项目周边边条件发生生重大变化化的; (二)变更更建设地址址的; (三
14、)主要要技术、工工艺路线、产产品方案或或者装置规规模发生重重大变化的的; (四)建设设项目在安安全条件审审查意见书书有效期内内未开工建建设,期限限届满后需需要开工建建设的。 第三章 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设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位应当根据据有关安全全生产的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以及建建设项目安安全条件审审查意见书书,按照化化工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计管理导导则( AQ/TT30333 ),对对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进行设计计,并编制制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设计专篇篇。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设计专专篇应当符符合危险险化学品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设设计专篇编编制导则的的要求。 第十
15、七条 建设单位位应当在建建设项目初初步设计完完成后、详详细设计开开始前,向向出具建设设项目安全全条件审查查意见书的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申请请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设计审查查,提交下下列文件、资资料,并对对其真实性性负责: (一)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计审查申请请书及文件件; (二)设计计单位的设设计资质证证明文件(复复制件); (三)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位申请安全全设施设计计审查的文文件、资料料齐全,符符合法定形形式的,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当当场予以受受理;未经经安全条件件审查或者者审查未通通过的,不不予受理。受受理或者不不予受理的的情况,安安全
16、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书书面告知建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设计审查申申请文件、资资料不齐全全或者不符符合要求的的,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应应当自收到到申请文件件、资料之之日起五个个工作日内内一次性书书面告知建建设单位需需要补正的的全部内容容;逾期不不告知的,收收到申请文文件、资料料之日起即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受理的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计审查申请请,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应应当指派有有关人员或或者组织专专家对申请请文件、资资料进行审审查,并在在受理申请请之日起二二十个工作作日内作出出同意或者者不同意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设设计专篇的的决定,向向建设单位位出具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
17、计计的审查意意见书;二二十个工作作日内不能能出具审查查意见的,经经本部门负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延延长十个工工作日,并并应当将延延长的期限限和理由告告知建设单单位。 根据法定条条件和程序序,需要对对申请文件件、资料的的实质内容容进行核实实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应当指派派两名以上上工作人员员进行现场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整改现场核核查发现的的有关问题题和修改申申请文件、资资料所需时时间不计算算在本条规规定的期限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设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审审查不予通通过: (一)设计计单位资质质不符合相相关规定的的; (二)未按按照有关安安全生产的的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国
18、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的规规定进行设设计的; (三)对未未采纳的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评价报报告中的安安全对策和和建议,未未作充分论论证说明的的; (四)隐瞒瞒有关情况况或者提供供虚假文件件、资料的的。 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设设计审查未未通过的,建建设单位经经过整改后后可以重新新申请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条 已经审审查通过的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设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向原审审查部门申申请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变更设设计的审查查: (一)改变变安全设施施设计且可可能降低安安全性能的的; (二)在施施工期间重重新设计的的。 第四章 建建设项目试试生产(使使用) 第二
19、十二条条 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施工完完成后,建建设单位应应当按照有有关安全生生产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的规规定,对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进进行检验、检检测,保证证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满足危险险化学品生生产、储存存的安全要要求,并处处于正常适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组组织建设项项目的设计计、施工、监监理等有关关单位和专专家,研究究提出建设设项目试生生产(使用用)(以下下简称试生生产使用用)可能能出现的安安全问题及及对策,并并按照有关关安全生产产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的规规定,制定定周密的试试生产(使使用)方案案。试生产产(使用)方方案应当
20、包包括下列有有关安全生生产的内容容: (一)建设设项目设备备及管道试试压、吹扫扫、气密、单单机试车、仪仪表调校、联联动试车等等生产准备备的完成情情况; (二)投料料试车方案案; (三)试生生产(使用用)过程中中可能出现现的安全问问题、对策策及应急预预案; (四)建设设项目周边边环境与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试生产产(使用)相相互影响的的确认情况况; (五)危险险化学品重重大危险源源监控措施施的落实情情况; (六)人力力资源配置置情况; (七)试生生产(使用用)起止日日期。 第二十四 条建设单单位在采取取有效安全全生产措施施后,方可可将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与生产产、储存、使使用的主体体装置、设设施同时进
21、进行试生产产(使用)。 试生产(使使用)前,建建设单位应应当组织专专家对试生生产(使用用)方案进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使用)时,建建设单位应应当组织专专家对试生生产(使用用)条件进进行确认,对对试生产(使使用)过程程进行技术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在试生产(使使用)前,将将试生产(使使用)方案案,报送出出具安全设设施设计审审查意见书书的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备备案,提交交下列文件件、资料,并并对其真实实性负责: (一)试生生产(使用用)方案备备案表; (二)试生生产(使用用)方案; (三)设计计、施工、监监理单位对对试生产(使使用)方案案以及是否否具备试生生产(使用用)条件的
22、的意见; (四)专家家对试生产产(使用)方方案的审查查意见; (五)安全全设施设计计重大变更更情况的报报告; (六)施工工过程中安安全设施设设计落实情情况的报告告; (七)组织织设计漏项项、工程质质量、工程程隐患的检检查情况,以以及整改措措施的落实实情况报告告; (八)建设设项目施工工、监理单单位资质证证书(复制制件); (九)建设设项目质量量监督手续续(复制件件); (十)主要要负责人、安安全生产管管理人员、注注册安全工工程师资格格证书(复复制件),以以及特种作作业人员名名单; (十一)从从业人员安安全教育、培培训合格的的证明材料料; (十二)劳劳动防护用用品配备情情况说明; (十三)安安全
23、生产责责任制文件件,安全生生产规章制制度清单、岗岗位操作安安全规程清清单; (十四)设设置安全生生产管理机机构和配备备专职安全全生产管理理人员的文文件(复制制件)。 第二十六条条 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应应当对建设设单位报送送备案的文文件、资料料进行审查查;符合法法定形式的的,应当自自收到备案案文件、资资料之日起起五个工作作日内出具具试生产(使使用)备案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条 建设项项目试生产产期限应当当不少于三三十日,不不超过一年年。需要延延期的,可可以向原备备案部门提提出申请。经经两次延期期后仍不能能稳定生产产的,建设设单位应当当立即停止止试生产,组组织设计、施施工、监理理等有关单单位
24、和专家家分析原因因,整改问问题后,按按照本章的的规定重新新制定试生生产(使用用)方案并并报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备备案。 第五章 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竣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条 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施工完完成后,施施工单位应应当编制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施施工情况报报告。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施工工情况报告告应当包括括下列内容容: (一)施工工单位的基基本情况,包包括施工单单位以往所所承担的建建设项目施施工情况; (二)施工工单位的资资质情况(提提供相关资资质证明材材料复印件件); (三)施工工依据和执执行的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 (四)施工工质量控制制情况; (五)
25、施工工变更情况况,包括建建设项目在在施工和试试生产期间间有关安全全生产的设设施改动情情况。 第二十九条条 建设项项目试生产产期间,建建设单位应应当按照本本办法的规规定委托有有相应资质质的安全评评价机构对对建设项目目及其安全全设施试生生产(使用用)情况进进行安全验验收评价,且且不得委托托在可行性性研究阶段段进行安全全评价的同同一安全评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机构应当根根据有关安安全生产的的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进行行评价。建建设项目安安全验收评评价报告应应当符合危危险化学品品建设项目目安全评价价细则的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位应当在建建设项目试试生产期限限结束前向向出具建
26、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计审查意见见书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申请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竣工工验收,提提交下列文文件、资料料,并对其其真实性负负责: (一)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竣工工验收申请请书及文件件; (二)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施工工、监理情情况报告; (三)建设设项目安全全验收评价价报告; (四)试生生产(使用用)期间是是否发生事事故、采取取的防范措措施以及整整改情况报报告; (五)为从从业人员缴缴纳工伤保保险费的证证明材料(复复制件); (六)危险险化学品事事故应急预预案备案登登记表(复复制件); (七)构成成危险化学学品重大危危险源的,还还应当提交交危险化学学品重大危危险源备案案证明
27、文件件(复制件件)。 第三十一条条 建设单单位提交的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竣工验收收申请文件件、资料齐齐全,符合合法定形式式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应当予以以受理,并并书面告知知建设单位位。 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竣竣工验收申申请文件、资资料不齐全全或者不符符合法定形形式的,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自自收到申请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起五个工作作日内一次次性书面告告知建设单单位需要补补正的全部部内容;逾逾期不告知知的,收到到申请文件件、资料之之日起即为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条 已经受受理的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竣工工验收申请请,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应应当指派有有关人员或或者组织专专家对申请
28、请文件、资资料进行审审查,并自自受理申请请之日起二二十个工作作日内作出出同意或者者不同意建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投投入生产(使使用)的决决定,向建建设单位出出具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竣工验验收意见书书;二十个个工作日内内不能出具具验收意见见书的,经经本部门负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延延长十个工工作日,但但应当将延延长的期限限和理由告告知建设单单位。 根据法定条条件和程序序,需要对对申请文件件、资料的的实质内容容进行核实实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应当指派派两名以上上工作人员员进行现场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整改现场核核查发现的的有关问题题和修改申申请文件、资资料所需时时间不计算算在本条规规定的期限限内。
29、第三十三条条 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竣工工验收不予予通过: (一)未委委托具备相相应资质的的施工单位位施工的; (二)未按按照已经通通过审查的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设计施工工或者施工工质量未达达到建设项项目安全设设施设计文文件要求的的; (三)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的施施工不符合合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的规定定的; (四)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竣工工后未按照照本办法的的规定进行行检验、检检测,或者者经检验、检检测不合格格的; (五)未委委托具备相相应资质的的安全评价价机构进行行安全验收收评价的; (六)安全全设施和安安全生产条条件不符合合或者未达达到有关安安
30、全生产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的规定定的; (七)安全全验收评价价报告存在在重大缺陷陷、漏项,包包括建设项项目主要危危险、有害害因素辨识识和评价不不正确的; (八)隐瞒瞒有关情况况或者提供供虚假文件件、资料的的。 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竣竣工验收未未通过的,建建设单位经经过整改后后可以再次次向原验收收部门申请请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竣工验收收。 第三十四条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自自收到同意意投入生产产(使用)的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竣工验收收意见书之之日起十个个工作日内内,按照有有关法律法法规及其配配套规章的的规定申请请有关危险险化学品的的其他安全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竣竣工
31、验收意意见,可以以作为生产产、经营、使使用安全许许可的现场场核查意见见。 第六章 监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条 建设项项目在通过过安全条件件审查之后后、安全设设施竣工验验收之前,建建设单位发发生变更的的,变更后后的建设单单位应当及及时将证明明材料和有有关情况报报送负责建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负责责审查的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或者其其上级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可以撤销销建设项目目的安全审审查: (一)滥用用职权、玩玩忽职守的的; (二)超越越法定职权权的; (三)违反反法定程序序的; (四)申请请人不具备备申请资格格或者不符符合
32、法定条条件的; (五)依法法可以撤销销的其他情情形。 建设单位以以欺骗、贿贿赂等不正正当手段通通过安全审审查的,应应当予以撤撤销。 第三十七条条 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应应当建立健健全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档案及及其管理制制度,并及及时将建设设项目的安安全审查情情况通报有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条 各级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按按照各自职职责,依法法对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情况进进行监督检检查,对检检查中发现现的违反本本办法的情情况,应当当依法作出出处理,并并通报实施施安全审查查的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条 市级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在在每年 11 月 331 日前前,
33、将本行行政区域内内上一年度度建设项目目安全审查查的实施情情况报告省省级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应应当在每年年 2 月月 15 日前,将将本行政区区域内上一一年度建设设项目安全全审查的实实施情况报报告国家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总局。 第七章 法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工作作人员徇私私舞弊、滥滥用职权、玩玩忽职守,未未依法履行行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和监督督管理职责责的,依法法给予处分分。 第四十一条条 未经安安全条件审审查或者安安全条件审审查未通过过,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生产、储储存危险化化学品的建建设项目的的,责令停停止建设,限限期
34、改正;逾期不改改正的,处处五十万元元以上一百百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发生本办法法第十五条条规定的变变化后,未未重新申请请安全条件件审查,以以及审查未未通过擅自自建设的,依依照前款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条 建设单单位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的,依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产法有关关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设计审查查、竣工验验收的法律律责任条款款给予处罚罚: (一)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计未经审查查或者审查查未通过,擅擅自建设的的; (二)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计发生本办办法第二十十一条规定定的情形之之一,未经经变更设计计审查或者者变更设计计审查未通通过
35、,擅自自建设的; (三)建设设项目的施施工单位未未根据批准准的安全设设施设计施施工的; (四)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未经经竣工验收收或者验收收不合格,擅擅自投入生生产(使用用)的。 第四十三条条 建设单单位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的,责令令改正,可可以处一万万元以下的的罚款;逾逾期未改正正的,处一一万元以上上三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款: (一)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竣工工后未进行行检验、检检测的; (二)在申申请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时提供供虚假文件件、资料的的; (三)未组组织有关单单位和专家家研究提出出试生产(使使用)可能能出现的安安全问题及及对策,或或者未制定定周密的试试生产(使使用)方案案,进行试试生产
36、(使使用)的; (四)未组组织有关专专家对试生生产(使用用)方案进进行审查、对对试生产(使使用)条件件进行检查查确认的; (五)试生生产(使用用)方案未未报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备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条 建设单单位隐瞒有有关情况或或者提供虚虚假材料申申请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的,不不予受理或或者审查不不予通过,给给予警告,并并自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发发现之日起起一年内不不得再次申申请该审查查。 建设单位采采用欺骗、贿贿赂等不正正当手段取取得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的,自自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撤销销建设项目目安全审查查之日起三三年内不得得再次申请请该审查。 第四十五条条 承担安安全评价、检检
37、验、检测测工作的机机构出具虚虚假报告、证证明的,依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的的有关规定定给予处罚罚。 第八章 附附 则 第四十六条条 对于规规模较小、危危险程度较较低和工艺艺路线简单单的建设项项目,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可以适当当简化建设设项目安全全审查的程程序和内容容。 第四十七条条 建设项项目分期建建设的,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可以分分期进行安安全条件审审查、安全全设施设计计审查、试试生产方案案备案及安安全设施竣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条 本办法法所称新建建项目,是是指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项目: (一)新设设立的企业业建设危险险化学品生生产、储存存装置(设设施),或或者现有
38、企企业建设与与现有生产产、储存活活动不同的的危险化学学品生产、储储存装置(设设施)的; (二)新设设立的企业业建设伴有有危险化学学品产生的的化学品生生产装置(设设施),或或者现有企企业建设与与现有生产产活动不同同的伴有危危险化学品品产生的化化学品生产产装置(设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条 本办法法所称改建建项目,是是指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项目: (一)企业业对在役危危险化学品品生产、储储存装置(设设施),在在原址更新新技术、工工艺、主要要装置(设设施)、危危险化学品品种类的; (二)企业业对在役伴伴有危险化化学品产生生的化学品品生产装置置(设施),在在原址更新新技术、工工艺、主要要装置(设设施)的
39、。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所称扩建项项目,是指指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项目: (一)企业业建设与现现有技术、工工艺、主要要装置(设设施)、危危险化学品品品种相同同,但生产产、储存装装置(设施施)相对独独立的; (二)企业业建设与现现有技术、工工艺、主要要装置(设设施)相同同,但生产产装置(设设施)相对对独立的伴伴有危险化化学品产生生的。 第五十一条条 实施建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所所需的有关关文书的内内容和格式式,由国家家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总局另行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条 省级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可以根根据本办法法的规定,制制定和公布布本行政区区域内需要要简化安全全条件审查查和分期安安全条件审审查的建设设项目范围围及其审查查内容,并并报国家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总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条 本办法法施行后,负负责实施建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发生生变化的(已已通过安全全设施竣工工验收的建建设项目除除外),原原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应当当将建设项项目安全审审查实施情情况及档案案移交根据据本办法负负责实施建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条 本办法法自 20012 年年 4 月月 1 日日起 施行行。国家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总局 20006 年年 9 月月 2 日日 公布的的危险化化学品建设设项目安全全许可实施施办法同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