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研究的应用152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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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行政权权与侦查查权关系系研究【摘要要】在中中国现行行的法律律框架下下,公安安机关的的行政权权与侦查查权被认认为是两两种性质质的权力力,由于于权力性性质的不不同,法法律为权权力相对对人提供供的救济济渠道也也相应不不同。对对于公安安机关具具体行政政行为不不服的相相对人可可以通过过行政诉诉讼寻求求救济,而而侦查行行为则不不属于行行政诉讼讼的受案案范围。针针对实践践中两种种权力混混行的现现象相当当普遍,研研究者认认为应当当对公安安机关的的具体行行政行为为与侦查查行为加加以区别别。从实实践看,由由于行政政权与侦侦查权系系一体警警察权的的两面,无无论从规规范层面面,还是是功能层层面,二二者均难难以完全
2、全的区分分。因此此,更好好的选择择应当是是建立统统一的警警察职权权行为法法体系,从从警察权权的整体体性角度度来认识识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权与与侦查权权,并为为二者提提供统一一的救济济渠道。近年来来,中国国侦查程程序是刑刑事诉讼讼法学研研究的主主要场域域,对中中国刑事事司法体体制改革革的关注注也主要要集中在在如何提提高侦查查程序的的法治化化程度。综综观已有有的研究究,在宏宏观层面面上,论论者们借借用刑事事诉讼构构造(模模式)理理论,提提出了侦侦查构造造(模式式)的转转换。 在微观观层面上上,则重重点针对对讯问、强强制措施施等对犯犯罪嫌疑疑人权利利限制程程度较高高的侦查查行为进进行了较较为全面面的研
3、究究。但是是,无论论是宏观观层面,还还是微观观层面,当当前对侦侦查程序序法治的的研究基基本是以以规范为为参照, 2而忽视视了对侦侦查实践践中大量量存在于于刑事诉诉讼法规规范之外外的,事事实上具具有侦查查功能的的“行政政行为”的的关注。这这一忽视视,使得得我们不不由得想想起达玛玛什卡教教授的一一段评论论,“对对于某些些富有自自由主义义气息的的大陆法法规定,要要想现实实地估量量其实践践效果,往往往需要要进一步步探究,调调查活动动的主体体部分是是否已经经从正式式的司法法调查或或者检察察官主导导的调查查,转化化为经常常性的非非正式的的行政警警察调查查。如果果这一转转变确有有其事,而而且有后后者负责责收
4、集至至关重要要的定罪罪证据,那那么正式式调查阶阶段设置置的大量量程序保保障制度度,对于于被告人人也就没没有多少少实践价价值了。”左卫民民与马静静华对侦侦查运行行机制的的实证研研究揭示示了刑事事诉讼法法学研究究者的这这一忽视视。前者者在搜查查运行机机制的实实证研究究中发现现,在当当前中国国公安机机关的侦侦查实践践中,刑刑事诉讼讼法上的的搜查,无无论是有有证搜查查,还是是无证搜搜查都很很少被运运用,公公安机关关更多的的是根据据相关行行政法规规的授权权,通过过人身检检查、场场所检查查等方式式来达到到本应通通过搜查查措施的的适用才才能实现现的目的的查查获犯罪罪人,或或者发现现犯罪证证据;1116-12
5、00后者对对侦查到到案制度度的实证证研究发发现,拘拘留、逮逮捕、拘拘传等刑刑事诉讼讼法意义义上的侦侦查到案案措施在在实践中中很大程程度上让让位于警警察法上上的留置置、口头头传唤等等行政法法意义上上措施。3他他们的研研究共同同为我们们揭示了了侦查实实践中权权力行使使复杂性性的一面面,因此此也为侦侦查程序序法治研研究提供供了一个个新的视视角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权与与侦查权权的关系系角度。一、主主体同一一:权利利性质识识别的现现实不能能根据警警察法第第6条之之规定,公公安机关关人民警警察依法法履行预预防、制制止和侦侦查违法法犯罪活活动的职职责,以以此揭示示了警察察权的“两两面性”,一一面是基基于预防防
6、违法犯犯罪行为为并对违违法行为为进行查查处职责责的行政政权;另另一方面面是基于于侦查犯犯罪行为为职责的的侦查权权。为了了保障职职责的有有效履行行,除了了警察察法第第二章“职职权”的的授权之之外,就就行政权权而言,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法法、公公安机关关办理行行政案件件程序规规定、公公安机关关适用继继续盘问问若干问问题规定定及其其他相关关法律法法规还进进行了相相应的规规定,以以满足警警察在维维护社会会公共安安全与秩秩序、防防与制止止违法犯犯罪等目目的之需需要;在在侦查权权方面,刑刑事诉讼讼法、公公安机关关办理刑刑事案件件程序规规定以以及相关关的司法法解释明明确了侦侦查中采采取拘留留、逮捕捕、搜查查、扣
7、押押等强制制侦查措措施的实实体与程程序规范范,以满满足警察察犯罪侦侦查之需需要。基基于授权权法律的的区别,从从理论上上说,对对公安机机关的行行政行为为与侦查查行为的的区别在在某种程程度上是是可行的的。对于公公安机关关行政行行为与侦侦查行为为之间的的关系问问题,此此前已经经引起了了理论界界的一些些关注。综综观这些些研究,不不管论述述的角度度、层次次有何差差异,但但是,在在这样几几个方面面基本上上形成了了共识: 33第一一,行政政行为与与侦查行行为的混混用,或或者说行行政权与与侦查权权的混用用不利于于公民合合法权利利的保障障,特别别是考虑虑到侦查查行为不不属于行行政诉讼讼的受案案范围,有有些公安安
8、机关为为规避人人民法院院的司法法审查,故故意将本本应属于于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解释释为刑事事侦查措措施,或或者故意意用刑事事强制措措施来替替代本应应依法采采取的行行政强制制措施。4因因此,必必须对二二者加以以严格的的区别;第二,认认为公安安机关本本身同时时兼具行行政权与与侦查权权,而且且侦查行行为与行行政行为为的表现现形式大大体相似似是造成成二者混混行的重重要原因因;55第三三,基于于公安机机关行政政权与侦侦查权所所依据的的法律根根据不同同,应当当,并且且也可以以对二者者加以区区别。具具体到如如何区别别这种两两种行为为时,论论者们提提出,应应当根据据公安机机关立案案时案件件的性质
9、质、公安安机关人人民警察察在行为为时的主主观动机机、行为为结果必必然引起起的法律律程序等等方面着着手,在在必要的的时候可可以要求求公安机机关就其其行为是是行政行行为还是是侦查行行为承担担举证责责任,以以证明其其行为的的性质。6660这种种区分,尽尽管在理理论上看看来完全全成立,但但是,在在实践中中,真的的能够区区别吗?由于公公安机关关具有双双重的职职权身份份,既是是刑事侦侦查机关关,又是是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带来来了从行行为主体体上识别别行政行行为与侦侦查行为为的困难难,从而而成为公公安机关关行政行行为与侦侦查行为为混淆的的主要原原因。从从实践看看,根据据公安部部发布的的公安安机关管管辖刑事事案
10、件内内部分工工若干问问题规定定的要要求,原原来公安安机关内内部侦查查权相对对集中行行使的模模式被打打破,除除了传统统上一直直负责刑刑事案件件侦查的的“刑警警队”继继续承担担大部分分的刑事事案件侦侦查职责责以外,新新设立的的经济犯犯罪侦查查部门(经侦队队)、毒毒品犯罪罪侦查部部门(缉缉毒队)将承担担原来由由刑警队队负责侦侦查的经经济犯罪罪、毒品品犯罪案案件,特特别需要要注意的的是,传传统上一一直只负负责治安安案件查查处的治治安管理理部门(治安队队)开始始承担996种刑刑事案件件的侦查查职责。 4从而使使得公安安机关传传统上通通过公安安机关内内部职责责分工来来界定行行政行为为与侦查查行为的的可能大
11、大大降低低。因此,在在笔者看看来,要要准确地地界定公公安机关关人民警警察的具具体行为为是一种种具体行行政行为为还是侦侦查行为为只是一一种理论论上的可可能,对对于实践践而言,或或者是不不可能,或或者是识识别的成成本太高高。更好好的选择择或许应应该是不不加区别别,因为为二者原原本就是是一种权权力警察权权的一体体两面。二、功功能期待待:侦查查权对行行政权的的依赖(一)事实的的层面理论上上而言,侦侦查应是是一种“回回应型”行行动,即即只有在在特定的的犯罪行行为发生生之后,公公安机关关才有可可能针对对该犯罪罪案件启启动侦查查行为,并并呈现出出“犯罪罪立案案侦查查破案案”的理理想模式式。但是是,即使使是在
12、这这一理想想模式之之下,破破案也未未必就是是侦查行行为的结结果,实实践中常常有针对对特定案案件的侦侦查行为为并不能能实现破破案的目目标,而而针对非非特定个个人的治治安行政政管理行行为却为为公安机机关带来来破案结结果的情情形发生生。正是是基于对对这一规规律的认认识,以以“刑嫌嫌调控”、 5“阵地地控制” 6为主要要内容的的侦查基基础工作作受到了了各级公公安机关关的高度度重视, 7并在侦侦查破案案中发挥挥了重要要的作用用,例如如,辽宁宁鞍山市市公安局局20000年通通过“刑刑嫌调控控”破案案数占总总数的332.44%,该该市所属属的立山山公安分分局20000年年1-88月通过过“阵地地控制”搜搜集
13、犯罪罪线索4421件件、从中中破获刑刑事案件件1433件、打打击处理理涉案犯犯罪嫌疑疑人766名。7此此外,类类似于“专专项行动动”、“外外来人口口清查”、“出出租屋清清查”、“特特种行业业清查”等等行动在在很大程程度上同同样既包包含着侦侦查破案案的主观观目的,也也确实为为公安机机关带来来了这样样的结果果。相对于于以特定定的犯罪罪案件为为目标的的“回应应型”侦侦查而言言,以获获取犯罪罪情报信信息为目目标的“刑刑嫌调控控”、“阵阵地控制制”等侦侦查基础础工作通通常都是是以不特特定的可可能案件件为对象象,在某某种意义义上可以以称之为为“主动动型”侦侦查,与与犯罪个个案之间间并无确确定的联联系,因因
14、此有别别于“犯犯罪立立案侦侦查破破案”的的理想运运作模式式。如果果说“回回应型”侦侦查模式式下的侦侦查行为为通常都都能够从从刑事事诉讼法法上找找到法律律根据的的话,那那么,“主主动型”侦侦查由于于缺乏具具体的个个案对象象而无法法启动刑刑事诉讼讼程序,因因此,“刑刑嫌调控控”、“阵阵地控制制”等更更多的是是依据相相关的行行政法律律法规,以以及公安安机关的的一些内内部操作作规则来来进行,其其权力根根据与行行为性质质则更多多的应归归于行政政权或行行政行为为,而非非侦查权权或侦查查行为。但但确确实实实的是是,这些些行政行行为对于于侦查目目标的实实现而言言,其重重要意义义不容忽忽视。笔者认认为,任任何试
15、图图将公安安机关行行政权(以及行行政行为为)与侦侦查权(以及侦侦查行为为)完全全分开的的主张都都是对公公安工作作实践规规律无视视的一种种表现。实实践经验验告诉我我们,即即使是在在法定层层面上实实行行政政警察与与司法警警察分开开的国家家,他们们也不得得不面对对与我们们同样的的现实。例例如,根根据日日本警察察职务执执行法第第2条规规定,警警察官依依据异常常活动及及其他周周围情况况,对于于合理判判断进行行某种犯犯罪者,或或者有相相当充足足的理由由怀疑企企图犯罪罪者,或或者已查查知企图图犯罪者者,可以以使其停停止犯罪罪活动,进进行质问问(即“职职务质问问”);如认为为当场进进行前款款质问,对对本人不不
16、利,或或妨碍交交通时,为为了质问问,可以以要求该该人同行行至附近近的警察察署、派派出所或或驻在所所(即“任任意同行行”)。但但是,对对于前两两未规定定的人员员,只要要未依据据刑事诉诉讼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则则不得限限制其人人身自由由,或违违反其意意志,将将其带至至警察署署、派出出所或驻驻在所,或或者强迫迫问答。8但但是,在在实践中中,如警警察在履履行职务务质问时时发现质质问对象象有犯罪罪行为,或或发现其其所持物物品为犯犯罪赃物物或犯罪罪工具时时,警察察即可着着手采取取犯罪侦侦查手段段,如对对质问对对象进行行紧急逮逮捕,或或对其所所持物品品进行扣扣押,然然而,此此时警察察权启动动的理由由都只能能是
17、基于于行政权权的目的的,而非非基于犯犯罪侦查查权能的的促进,但但其结果果却是完完成了犯犯罪侦查查权所需需要达到到的目的的。而该该法第55条同样样明确规规定,警警察为预预防犯罪罪,在犯犯罪即将将发生时时,可以以对关系系人行使使必要之之警告,如如果该行行为有对对他人之之生命、身身体造成成危险,或或对财产产有造成成重大损损害之威威胁而情情况紧急急时,警警察可以以采取措措施制止止该行为为。然而而,在犯犯罪正在在进行时时,警察察却只能能采取程程序相对对复杂的的侦查措措施以对对该犯罪罪行为进进行干预预。对此此,日本本学者也也认为如如果对现现行的犯犯罪行为为不采取取即时的的干预措措施,即即便是类类似扒窃窃之
18、类的的小案件件,如果果放任该该犯罪达达到既遂遂也实为为不妥。此此时从犯犯罪制止止、国民民财产保保护的观观点来看看,即使使采取以以行政权权为根据据的警察察行为亦亦无可非非议。或或者说,在在存有行行政警察察目的且且具备其其要件时时,纵令令警察内内心之目目的是犯犯罪侦查查,却借借助行政政警察职职权行为为,也应应当认为为其行为为是合法法的。9(二)规范的的层面侦查对对行政行行为功能能的期待待,既有有侦查实实践本身身并不具具备必然然的独立立性,在在事实上上必须依依赖于公公安机关关的日常常管理工工作,以以获得侦侦查线索索、发现现犯罪嫌嫌疑人、收收集犯罪罪证据的的原因,也也有中国国现行法法律框架架本身存存在
19、的缺缺陷,不不能满足足侦查实实践对于于法律授授权需要要的原因因,即规规范层面面的原因因。1.侦侦查立案案程序导导致的制制度性障障碍。根根据刑刑事诉讼讼法的的规定,立立案是中中国刑事事诉讼程程序的第第一阶段段,“只只有正式式立案后后,刑事事诉讼的的程序才才正式启启动,才才可以进进行后续续的诉讼讼程序。”10尽管主主流的刑刑事诉讼讼法学教教科书从从多方面面论证了了刑事诉诉讼立案案制度的的优点, 8但是,其其对侦查查实践的的顺畅运运作所形形成的制制度性障障碍却是是个不争争的事实实。从实实践看,现现行刑事事诉讼立立案制度度只适用用于“主主动型”侦侦查模式式的运作作,而面面对现实实中大量量的现行行犯案件
20、件时,该该制度既既无益于于效率,亦亦有损于于刑事诉诉讼程序序的合法法性。面面对这一一窘境,主主流的刑刑事诉讼讼法学教教科书一一方面承承认,在在实践中中,特别别是在一一些紧急急情形下下,存在在尚未履履行立案案手续,但但某些刑刑事诉讼讼活动已已经进行行的情况况,但是是,另一一方面,又又拒绝承承认这些些活动的的刑事诉诉讼性质质,认为为,“就就法律程程序而言言,这些些活动还还不能称称为正式式的侦查查”,而而是“从从刑事司司法的本本质看,仍仍然属于于法定机机关的法法定人员员开展的的专门调调查活动动和采取取的强制制性措施施”。那那么,公公安机关关进行这这些活动动的法律律根据何何在?与英、美美、法等等国实行
21、行的“违违警罪”、“轻轻罪”、“重重罪”一一体化追追诉体制制不同,我我国实行行的是“违违法”/“犯罪罪”的二二元化追追诉体制制。在一一体化追追诉体制制之下,无无论是“违违警罪”、“轻轻罪”、“重重罪”在在法律性性质上都都被认为为是犯罪罪,并且且都通过过刑事司司法体制制进行追追诉,程程序的差差异更多多在于繁繁简不同同。而在在我国的的二元化化追诉体体制之下下,“违违法”与与“犯罪罪”分别别通过行行政程序序和刑事事司法程程序追诉诉,程序序的差异异不仅在在于繁简简,而在在于其本本身的性性质。因因此,从从规范的的层面看看,公安安机关必必须在发发现案件件的最初初阶段确确定案件件的性质质是“违违法”还还是“
22、犯犯罪”,然然后再决决定进一一步采取取的调查查手段与与方式。如如果认为为是“犯犯罪”(刑事案案件)的的,即根根据刑刑事诉讼讼法进进行立案案,而后后展开侦侦查,如如果认为为是“违违(治安安管理处处罚)法法”(治治安案件件)的,即即根据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法法第四四章第一一节的规规定进行行调查。但但是,从从事实层层面看,无无论是对对“违法法”行为为的调查查,还是是对“犯犯罪”行行为的侦侦查,行行为主体体都是公公安机关关,而且且很多时时候在行行为的表表现样态态,以及及对调查查对象的的权利约约制上差差异并不不明显,从从而为公公安机关关在侦查查实践中中面对紧紧急情形形时,通通过权力力挪用,以以行政法法上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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