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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建设市场场秩序,规规范市场行行为,保护护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同(以下简简称施工合合同)当事事人的合法法权益,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筑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湖湖北省建筑筑市场管理理条例、房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础设施工程程施工招标标投标管理理办法(建建设部令第第89号)、建建筑工程发发包与承包包计价管理理办法(建建设部令第第107号号)、湖湖北省建设设工程造价价管理办法法(省人人民政府令令第3111号)和财财政部、建建设部关于于印发建建设工程价价款结算暂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财建20004
2、3369号)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及及规章规定定,结合本本市实际,制制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政区域范围围内的施工工合同的订订立、备案案、履行以以及对施工工合同的监监督管理,适适用本办法法。本办法所称称施工合同同,是指各各类房屋建建筑和市政政基础设施施工程施工工合同。本办法所称称房屋建筑筑工程,是是指各类房房屋建筑及及其附属设设施和与其其配套的线线路、管道道、设备安安装工程及及室内外装装饰装修工工程。本办法所称称市政基础础设施工程程,是指城城市道路、桥桥梁、隧道道、地下公公共设施及及附属设施施的土建、管管道、设备备安装工程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程项目的施施工发包与与承包,发发包人与承承包人应当
3、当依照自愿愿、平等、公公平和诚实实信用等原原则,依法法订立施工工合同,依依照施工合合同的约定定行使权利利、履行义义务和责任任。施工合同的的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当强化服务务、依法对对施工合同同的订立和和履行实施施监督管理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全全市施工合合同的统一一监督管理理。其所属属的建设工工程招标投投标、工程程造价、工工程质量、安安全生产和和建筑市场场等监督管管理机构,受受市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委托,分分别按照各各自的职责责分工和本本办法的规规定,对施施工合同实实施具体监监督管理工工作。各区(开发发区)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按照照市、区分分工的原则则和本办法法的规定,分分别负责本
4、本辖区内区区管工程施施工合同的的监督管理理,其具体体的监督管管理工作可可委托所属属的区建设设工程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实施,并并接受市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或或其委托的的监督管理理机构的检检查指导。第五条 工程建设设监理单位位应当严格格履行监理理职责,督督促施工合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依依法履行施施工合同约约定的义务务和责任,并并将有关情情况及时向向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报告。第六条 承包人和和从事房地地产开发、政政府投资工工程项目代代建的发包包人,可根根据需要建建立内部合合同管理制制度,以企企业为单位位设置合同同管理机构构,以工程程项目为单单位,设置置合同管理理人员,负负责企业内内部施工合合同的日常常管理
5、。合合同管理人人员应当加加强业务学学习和培训训,相应提提高业务素素质和从业业能力。第二章 施工合同同条件审查查和施工合合同订立第七条 建设工程程招标投标标监督管理理机构受理理招标文件件备案时,应应对拟签订订的施工合合同主要条条件进行审审查:(一)是否否存在违反反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条条款;(二)工期期、质量、安安全生产、文文明施工管管理目标和和合同价款款的计取依依据、支付付方式等条条件是否符符合现行有有关规定;(三)安全全防护费、文文明施工与与环境保护护费、规费费和税金的的计取方式式是否符合合现行相关关政策规定定;(四)采用用工程量清清单计价的的工程是否否违规采用用无限风险险。建设工程招招标投标监
6、监督管理机机构发现上上述内容有有悖法律、法法规、规章章规定的,应应当责令招招标人改正正。第八条 发包人与与承包人均均应当具备备订立、履履行施工合合同的能力力。发包人应当当是发包工工程项目的的自然人、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房房地产开发发项目的发发包人,应应当具备相相应的房地地产开发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承包包人应当是是具备与所所承接工程程相适应的的资质等级级并取得安安全生产许许可证的建建筑业施工工企业。以以联合体的的方式承接接工程的,联联合体各方方均应当具具备所承接接的工程项项目需要的的相应资质质条件和安安全生产许许可证,并并必须以法法定代表人人签署授权权书的形式式指定联合合体中的某某一成员为为本联
7、合体体的牵头人人,代表本本联合体负负责施工合合同实施阶阶段的主办办、协调工工作。相同同专业的施施工企业组组成的联合合体,按照照资质等级级低的施工工企业的业业务许可范范围承接工工程。实行招标投投标的工程程,发包人人应当与招招标人相一一致,承包包人应当与与中标人相相一致。第九条 依法实行行招标的工工程,发包包人与承包包人应当自自中标通知知书发出之之日起300日内,按按照招标文文件、中标标通知书和和中标人的的投标文件件订立书面面施工合同同;依法可可以不进行行招标的工工程,发包包人与承包包人应当在在领取施工工许可证或或开工(下下达开工令令的工程)之之前订立书书面施工合合同。第十条 在本市行行政-工商行
8、政政主管部门门监制的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示示范文本。订订立专业分分包和劳务务分包合同同,推广使使用国家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和和工商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编制的建建设工程施施工专业分分包合同(示示范文本)和和建设工工程施工劳劳务分包合合同(示范范文本)。第十一条 施工合合同文件一一般包括协协议书、通通用条款、专专用条款、工工程质量保保修书、发发包人供应应材料设备备一览表、工工程建设廉廉洁协议书书、招标文文件 、中中标通知书书、投标文文件及其附附件、标准准、规范及及有关技术术文件、图图纸、工程程量清单(含安全文文明施工措措施费用清清单)、工工程报价单单或者预算算书等。发包人与承承包人有关关工程的洽洽商、
9、变更更等书面协协议或者文文件以及双双方的工程程担保文件件等均为施施工合同的的组成部分分。第十二条 订立施工合合同时,应应当注意下下列事项的的约定:(一)工程程发包与承承包范围,工工程质量标标准,安全生产产、文明施施工目标要要求,工期期目标及工工期调整的的要求; (二)工程程计量和计计价依据,合同价款及其支付结算、调整要求及方法;(三)工程程分包的内内容、范围围、工程量量及要求;(四)材料料、设备的的供应方式式与标准;(五)工程程洽商、变变更的方式式和要求;(六)中间间交工工程程的范围和和竣工时间间;(七)竣工工结算与竣竣工验收;(八)其他他应当在施施工合同中中明确约定定的内容。第十三条 发包人
10、人、承包人人必须按照照国家和省省的有关规规定,在施施工合同中中对涉及工工程价款结结算的下列列事项进行行具体约定定:(一)预付付工程款的的数额、支支付时限及及抵扣方式式,工程进进度款的支支付方式、数数额及时限限;(二)工程程施工中发发生变更时时,工程价价款的调整整方法、索索赔方式、时时限要求及及金额、支支付方式,工工程量清单单错项、漏漏项、计算算错误的认认定及相应应价款调整整的计算办办法;(三)人工工、材料、设设备等市场场价格变化化风险的承承担范围及及幅度,以以及超出约约定范围和和幅度的调调整、分摊摊办法;(四)工程程竣工价款款的结算与与支付方式式、支付时时限;(五)工程程质量保证证金的比例例(
11、或数额额)、预扣扣及返还方方式和时限限;(六)安全全防护费、文文明施工与与环境保护护费、保险费用用的数额、支支付方式、支支付时限和和使用要求求;(七)工期期提前或者者延后的奖奖励和索赔赔办法;(八)工程程质量、安安全生产、文文明施工目目标实现与与否的奖励励和索赔办办法;(九)与履履行施工合合同、支付付施工合同同价款相关关的担保事事项;(十)双方方认为应当当约定的其其他事项。以上各款的的内容应按按建设工工程价款结结算暂行办办法(财财建200043369号)规定执行行。第十四条 发包人人、承包人人在订立施施工合同时时,对于工工程价款的的约定,可可根据工程程的具体情情况选用下下列一种约约定方式:(一
12、)固定定总价。指指总价包干干或总价不不变合同,适适用于规模模不大、工工序相对成成熟、工期期较短、施施工图纸完完备的工程程施工项目目。(二)固定定单价。双双方在合同同中约定综综合单价包包含的风险险范围和风风险费用的的计算方法法,在约定定的风险范范围内综合合单价不再再调整。风风险范围以以外的综合合单价调整整方法,应应当在合同同中约定。(三)可调调价格。可可调价格包包括可调综综合单价和和措施费等等,双方应应在合同中中约定综合合单价和措措施费的调调整方法。调调整因素包包括:1、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国家有关关政策变化化影响合同同价款;2、工程造造价管理机机构的价格格调整;3、经批准准的设计变变更;4、发
13、包人人更改经审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织设计(修修正错误除除外)造成成费用增加加;5、税率、汇汇率的变化化影响合同同价款;6、双方约约定的其他他因素。(四)成本本加酬金合合同:合同同价款由成成本加酬金金两部分组组成,发承承包双方应应在施工合合同中约定定成本、酬酬金的组成成内容。采用固定总总价合同方方式的,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当当在施工合合同中约定定,当工程程量调整超超过一定幅幅度时合同同总价是否否作相应调调整。第十五条 建设单单位发包时时,确需施施工总承包包企业带资资施工的,必必须在招标标文件及合合同中明确确列出需带带资的数额额、偿还方方式、期限限和利息计计算方式等等内容。超超过合同约约定期限,建
14、建设单位仍仍不偿还的的,当事人人可通过仲仲裁或司法法等途径解解决。第十六条 发包人人、承包人人应当参照照国家建设设部颁发的的工期定额额和工程招招标、投标标文件关于于工期的要要约与承诺诺,在施工工合同中明明确约定确确保工程质质量和施工工安全的合合理工期。没没有相应工工期定额的的工程,由由发包人、承承包人协商商确定合理理工期。对对工期有特特殊要求的的,发包人人、承包人人应当商定定保证工期期的施工方方案,在施施工合同中中明确约定定工期和相相应的措施施费用。任任何一方都都不得任意意压缩或者者延长施工工合同约定定的工期。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当当在施工合合同中明确确约定因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原因因造成工期期延
15、误的责责任、索赔赔、费用计计算等事项项。第十七条 工程质质量必须达达到国家质质量标准的的要求。发发包人对工工程质量有有特殊要求求的,应当当在施工合合同中对工工程质量的的特殊要求求和相应的的措施费用用进行明确确约定。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当当在施工合合同中约定定材料、设设备、施工工工艺和工工程质量的的检查与验验收的有关关要求。第十八条 发包人人、承包人人应当按照照国家和省省、市的有有关规定,在在施工合同同中明确约约定保障安安全生产、文文明施工的的有关事项项,明确双双方的义务务和责任。安全防护费费、文明施施工与环境境保护费应应当按规定定足额计取取,单独拨拨付,单独独列支,专专款专用,并并在施工合合同中
16、单独独列项,不不得以让利利作为竞标标和施工合合同谈判的的条件。第十九条 书面施施工合同订订立后,由由于设计变变更、设备备材料未及及时供应、停停水停电以以及其他因因素等引起起的工程量量或施工条条件变化,而而造成工程程价款变化化,且原施施工合同约约定的内容容没有涉及及或者界定定不清晰时时,发包人人与承包人人可以协商商订立补充充合同或者者协议;因因对方承担担责任的情情况造成的的实际损失失,可以依依据合同约约定进行索索赔或反索索赔。补充协议和和索赔文件件是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合同的组成成部分,作作为竣工结结算的依据据。除上述应当当情形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第二十条 书
17、面施施工合同订订立后,发发包人与承承包人因故故解除施工工合同的,应应当订立解解除施工合合同协议。原原施工合同同解除之前前,发包人人不得将该该工程另行行发包给其其他承包人人,实行招招标投标的的工程,发发包人不得得进行招标标。第三章 施工合同同备案第二十一条条 实行行施工合同同审查备案案制度。承承包人应当当自书面施施工合同订订立之日起起7日内,按按规定将施施工合同送送市建设工工程造价管管理机构(或或区建设工工程监督管管理机构)备备案。分包工程发发包人应当当自订立分分包合同后后7个工作作日内,将将分包合同同送市建筑筑市场管理理机构备案案。第二十二条条 书面面施工总承承包合同备备案时应当当提交以下下书
18、面材料料:(一)武汉汉市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合同备案表表;(二)全部部施工合同同正、副本本及工程建建设、中介介咨询服务务廉洁协议议书;(三)招标标文件(包包括预算控控制价及其其电子数据据);(四)中标标通知书;(五)中标标人的商务务标及中标标价的电子子数据;(六)实行行工程担保保的工程,提提交支付担担保、履约约担保保函函复制件,并并核验原件件;(七)拟实实行分包的的,还应当当提交拟分分包专业工工程项目清清单。依法可以不不进行招标标的建设工工程办理施施工合同备备案手续时时,只需提提交本条第第(一)、(二二)、(六六)、(七七)项所述述资料和发发包人与承承包人双方方确认的工工程预算书书及其电子子数据(
19、本本条所述电电子数据均均以光盘作作为媒介)。分包施工合合同备案时时应当提交交以下书面面材料:(一)办理理分包合同同备案的人人员,必须须持有企业业法人授权权委托(书书)证明;(二)中标标通知书;(三)建设设单位与施施工总承包包企业订立立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合同;(四)分包包施工企业业资质证书书(复制件件);(五)分包包施工企业业营业执照照(复制件件);(六)施工工总承包企企业与分包包施工企业业订立的建建设工程专专业、劳务务分包施工工合同;(七)武汉汉地区建筑筑业分包施施工企业登登记证(复复制件);(八)总承承包、分包包企业单位位组织机构构代码证(复复制件)。第二十三条条 发包包人与承包包人依据本本
20、办法第十十九条、第第二十条的的规定,订订立补充合合同、变更更协议或者者解除施工工合同协议议的,应当当按照本办办法第二十十一条的规规定办理备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条 市建建设工程造造价管理机机构(或区区建设工程程监督管理理机构)在在收到书面面施工合同同备案材料料之日起55日内,对对下列内容容进行审查查:(一)合同同内容填写写是否规范范、完整、准准确,正、副副本的内容容是否完全全一致;(二)实行行招标投标标的工程,施施工合同与与招标文件件、中标通通知书和中中标人的投投标文件的的主要内容容及有关数数据是否一一致;发包包人与招标标人是否一一致,承包包人与中标标人是否一一致。房地地产开发项项目的发包包人,
21、是否否具有相应应的房地产产开发企业业资质等级级。直接发发包的工程程,承包人人是否具有有与所承接接工程相适适应的资质质等级;(三)施工工合同条款款是否包括括本办法第第十二条的的内容;工工程价款约约定条款是是否满足本本办法第十十三条规定定内容的要要求;施工工合同定价价方式是否否符合本办办法第十四四条的规定定;工期的的约定条款款是否符合合本办法第第十六条的的规定;工工程质量方方面的约定定条款是否否符合本办办法第十七七条的规定定;安全生生产、文明明施工方面面的约定条条款是否符符合本办法法第十八条条的规定;实行工程程担保的工工程,双方方的担保权权利、义务务和责任是是否对等;发包人、承承包人是否否盖章、签
22、签字,合同同订立日期期填写是否否完备,委委托签订施施工合同的的是否有法法定代表人人授权委托托手续;(四)工程程实行带资资建设的,是是否按本办办法第十五五条的规定定在施工合合同中就有有关事项进进行约定。(五)有无无损害国家家、社会和和第三者利利益的条款款;(六)有无无违背公平平、公正原原则的条款款;(七)有无无违背其他他相关法律律、法规及及规章规定定的条款。市建设工程程造价管理理机构(或或区建设工工程监督管管理机构)按按上述内容容审查后,符符合要求的的,在施工工合同备案案表和施工工合同正、副副本上加盖盖合同备案案专用章,并并出具武武汉市建设设工程施工工合同备案案表。对对于不符合合要求的,应应当一
23、次性性告知当事事人补正内内容和资料料后,再行行办理备案案。第四章 施工合同同履行第二十五条条 发包人人应当建立立施工合同同档案、台台帐、报表表等管理制制度;按时时支付工程程预付款、进进度款,安安全防护费费、文明施施工与环境境保护费,按按时办理竣竣工结算并并及时支付付工程竣工工结算价款款;督促承承包人落实实安全防护护、文明施施工与环境境保护措施施;监督承承包人按分分包合同约约定支付分分包工程款款及劳务费费;检查承承包人的施施工合同履履行情况,协协商处理施施工合同履履行过程中中出现的问问题和争议议;履行施施工合同规规定的其他他义务和责责任。承包人应当当建立施工工合同档案案、台帐、报报表等管理理制度
24、;确确保安全防防护费、文文明施工与与环境保护护费专款专专用;按时时结算并优优先支付劳劳务费;组组织分包人人按分包合合同规定完完成分包工工程;监督督分包人按按规定发放放劳务人员员工资;确确保施工合合同规定的的工期、工工程质量、安安全生产、文文明施工管管理措施落落实和目标标实现;检检查发包人人施工合同同的履行情情况,协商商处理施工工合同履行行过程中出出现的问题题和争议;履行施工工合同规定定的其他义义务和责任任。第二十六条条对施工工合同履行行过程中发发生工程变变更及施工工合同约定定允许调整整的内容,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双方方应当按规规定及时对对变更事项项或调整内内容如实记记录并履行行书面确认认手续。工
25、程变更或或者施工合合同约定允允许调整的的内容涉及及工程价款款调整的,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当当按合同约约定确认相相应的变更更工程价款款,需要订订立协议的的还应当订订立补充变变更协议。确确认的工程程变更价款款与工程进进度款同期期支付。本条所述变变更事项或或调整内容容涉及工程程造价签证证的,应由由发包人、承承包人双方方代表和监监理工程师师(或造价工工程师)签字确认认。第二十七条条 工程建建设监理单单位应当按按照法律法法规和委托托监理合同同约定范围围认真履行行监理职责责,加强监监理项目的的施工合同同管理,对对承包人履履行施工合合同的情况况实施控制制,发现发包人人、承包人人有违约行行为的,应应当及时进进
26、行沟通协协调,妥善善处理;发发现承包人人不按照分分包合同的的约定支付付分包工程程款,或者者在施工过过程中使用用的工程材材料、施工工工艺和工工程质量违违反工程建建设法律法法规和技术术标准的,应当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其改正,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7日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条 承包包人在向发发包人提交交竣工验收收报告的同同时,应向向发包人递递交竣工结结算文件及及完整的结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到承包人报报送的工程程竣工结算算文件和完完整的结算算资料后,具具备自行审审核条件的的可直接进进行审核,也也可以委托托具备相应应资质的工工程造价咨咨询企业进进行审核,并并在规定的的
27、期限内向向承包人反反馈书面审审核意见。逾逾期未提出出审核意见见的,视为为已经认可可。发包人不具具备自行审审核条件的的,须委托托具备相应应资质的工工程造价咨咨询企业进进行审核。第二十九条条 工程程竣工结算算文件的编编制和审核核,应当以以发包人与与承包人订订立的,并并经市建设设工程造价价管理机构构(或区建建设工程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备案案的施工合合同、补充充合同或者者协议和索索赔文件等等为依据,结结合施工合合同约定的的合同价款款调整内容容进行。第三十条 工程竣竣工结算文文件经发包包人和承包包人双方确确认并签章章后,在发发包人向工工程质量监监督部门提提出工程竣竣工验收申申请的同时时,报市建建设工程造造
28、价管理机机构(或区区建设工程程监督管理理机构)审审查备案。工工程竣工结结算文件审审查备案应应当提交下下列资料:(一)武汉汉市建设工工程竣工结结算备案表表;(二)武汉汉市建设工工程价款结结算支付证证明表;(三)武汉汉市建设工工程竣工结结算备案审审查指标表表;(四)武汉汉市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合同备案表表;(五)武汉汉市建设工工程项目造造价计价监监管通知书书;(六)施工工许可证(复复制件);(七)工程程竣工结算算文件及其其电子数据据(复制件,电子子数据媒介介为光盘);(八)建设设工程施工工合同和涉涉及工程造造价调整的的补充合同同或者协议议、索赔文文件及签证证文件(复复制件); (九九)招标文文件、中标
29、标通知书、中中标人的商商务标及中中标价的电电子数据(复复制件,电电子数据媒媒介为光盘盘);(十)注册册造价工程程师和造价价员证书(复复制件);(十一)其其他应当提提交的工程程竣工结算算资料;以上资料中中,要求提交复复制件的应当当核验原件件,已经提提交的可不不再提交。直直接发包工工程不需提提交第(九九)项内容容。第三十一条条 市建设设工程造价价管理机构构(或区建建设工程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收到到工程竣工工结算文件件和相关资资料之日起起5个工作作日内,依依据本办法法的规定和和已经备案案的施工合合同等相关关资料,对对竣工结算算文件进行行备案审查查,必要时时可组织现现场踏勘。备备案审查的的主要内容容如下
30、:(一)工程程施工合同同中造价条条款的履行行情况;(二)竣工工结算是否否按有关规规定和施工工合同的约约定进行编编制和审核核;(三)编审审单位和人人员的资质质、资格是是否符合规规定;(四)复核核国家规定定的各项规规费缴纳情情况。竣工结算文文件经备案案审查符合合相关规定定的,予以以备案,并并核发武武汉市建设设工程竣工工结算备案案表;不不符合相关关规定的,由由当事人进进行改正后后,再行办办理备案。第三十二条条 工程程竣工结算算文件未经经市工程造造价管理机机构(或区区建设工程程监督管理理机构)审审查备案的的,不予办办理工程竣竣工验收备备案。第五章 施工合同同履约管理理第三十三条条 市、区区建设行政政主
31、管部门门按照“谁备案、谁谁监管”的原则,分分别负责其其受理施工工合同备案案的工程项项目的施工工合同履约约行为监督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条 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建立立施工合同同履约监督督制度。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履履行监督职职责时,被被监督单位位应当如实实提供有关关的文件、资资料,对有有关事项作作出解释和和说明,并并对所提供供的资料的的真实性负负责。第三十五条条 建筑筑市场管理理机构应当当加强对发发包人、承承包人的下下列情况进进行监督检检查:(一)履行行施工合同同的主体,有有无转包、违违法分包、肢肢解发包等等情况;(二)专业业分包和劳劳务分包合合同订立、备备案和分包包办证情况况;(三)保障障现场文明明
32、施工标准准的措施落落实情况;(四)文明明施工与环环境保护费费的拨付、调调整和使用用情况;(五)其他他应当监督督的内容。第三十六条条 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机构应当加加强对发包包人、承包包人的下列列情况进行行监督检查查:(一)有关关法律、法法规及工程程建设强制制性标准的的执行情况况;(二)工程程实体质量量、工程质质量技术档档案和工程程管理资料料的符合情情况;(三)监理理单位的职职责履行情情况;(四)其他他应当监督督的内容。第三十七条条 建设设工程安全全生产监督督机构应当当加强对发发包人、承承包人下列列情况进行行监督检查查:(一)保障障安全施工工的标准和和措施落实实情况;(二)安全全防护费的拨付、调调整
33、和使用用情况;(三)其他他应当监督督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条 发包包人、承包包人在施工工合同订立立、履行过过程中违反反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和本办法法规定的,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根据有有关规定依依法进行处处罚。第三十九条条 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或其委委托的监督督机构发现现发包人、承承包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可可以责令其其改正,并并依据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章章规定予以以处理,符符合关于于印发武武汉市建筑筑市场不良良行为记录录与公布办办法(试行行)的通通知(武武建200072248号)中中的记录和和公布情形形的,予以以记录和公公布:(一)发包包人和承包包人不按规规定订立总总、分包书书面施工合合
34、同的;(二)承包包人不按本本办法规定定办理总、分分包施工合合同备案的的;(三)发包包人、承包包人在备案案的书面施施工合同以以外,再行行订立背离离合同实质质性内容的的其他协议议的;(四)发包包人、承包包人不按本本办法规定定办理施工工合同补充充协议备案案,或者解解除施工合合同不订立立解除合同同协议或办办理备案而而与第三方方订立施工工合同的;(五)工程程发生变更更涉及工程程价款调整整时,发包包人不按规规定及时确确认调整的的工程价款款,或者确确认调整的的工程价款款未与工程程进度款同同期支付的的;(六)发包包人不按施施工总承包包合同约定定支付工程程预付款、进进度款或者者结算价款款,或者承承包人不按按分包
35、合同同约定支付付分包工程程款的;(七)发包包人不按施施工合同约约定和有关关规定拨付付安全防护护费、文明施施工与环境境保护费用用的;(八)承包包人不按施施工合同约约定和有关关规定使用用安全防护护费、文明施施工与环境境保护费的的;(九)发包包人、承包包人向管理理部门提供供虚假竣工工结算审核核报告和有有关监督检检查资料的的;(十)发包包人或者承承包人不配配合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依法实实施的监督督检查的。第四十条 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发现发发包人、承承包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可可以限制其其招标、投投标或者承承揽新的工工程,并按按规定进行行不良行为为记录与公公布:(一)转包包、违法分分包、肢解解发包工
36、程程的;(二)因恶恶意拖欠工工程价款或或者劳务人人员工资而而引发群体体性事件的的;(三)法律律、法规和和规章规定定的其它应应当限制招招标、投标标或者承揽揽新的工程程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条 发包包人、承包包人在施工工合同订立立、履行过过程中发生生的违法违违规行为纳纳入企业资资质动态监监管。第四十二条条 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工作作人员对施施工合同备备案的信息息和施工合合同履行的的数据具有有保密义务务。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工工作人员对对不符合备备案条件的的施工合同同予以备案案,或者发发现施工合合同履行过过程中的违违法违规行行为不及时时制止和查查处的,由由市和区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责责令限期改改正,情节节
37、严重的,对对直接责任任人员给予予行政处分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条 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制定施工工合同的归归档、调阅阅、保管、销销毁等档案案管理制度度,做好施施工合同档档案管理工工作。第四十四条条 施工工企业在资资质升级、增增项中的业业绩认定,以以备案的施施工合同为为依据。第四十五条条 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进行行相关的工工程建设行行政监督检检查和有关关行政主管管部门、行行业协会进进行相关的的表彰评优优活动,应应当以备案案的施工合合同及其履履行情况为为依据。第六章 施工合同同争议解决决第四十六条条 在施施工合同履履行过程中中发生争议议时,发包包人、承包包人应当在在保证工程程质量和安安全的前提提下,自行行协商解决决;经协商商不能达成成一致意见见的,应当当根据施工工合同约定定的争议解解决方式,向向仲裁机构构申请调解解、仲裁或或者向人民民法院起诉诉。第四十七条条 发包人人、承包人人就同一工工程另行订订立的施工工合同与经经过备案的的施工合同同实质性内内容不一致致的,发生生工程价款款结算纠纷纷时,以备备案的施工工合同作为为调解纠纷纷和结算工工程价款的的依据。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条 本办办法由武汉汉市城乡建建设委员会会负责解释释。第四十九条条 本办办法自20010年110月1日日起施行,有有效期为55年。1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