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3386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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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经经营企业监监督管理办办法 (局令第119号)医疗疗器械经营营企业监督督管理办法法于20000年33月27日日经国家药药品监督管管理局局务务审议通过过,现予发发布。自22000年年4月200日起施行行。 局长:郑筱萸 二年四月月十日医疗器器械经营企企业监督管管理办法 第一一章 总 则第一条条 为加加强医疗器器械经营企企业的监督督管理,规规范医疗器器械经营秩秩序,根据据医疗器器械监督管管理条例,制制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条 凡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开办医医疗器械经经营企业和和各级药品品监督管理理部门,均均应遵守本本办法。第三条条 开办办第一类医医疗器械经经营企业,应应当向所在在地省、自自
2、治区、直直辖市药品品监督管理理部门备案案。开开办第二类类、第三类类医疗器械械经营企业业,应当经经所在地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审查批准准,并发给给医疗器器械经营企企业许可证证。 第二二章 企业开开办条件第四条条 开办办第二类、第第三类医疗疗器械经营营企业必须须具备以下下条件:(一)企企业内应配配备具备相相应的技术术职称、熟熟悉国家及及地方有关关医疗器械械监督管理理的法规、规规章,具有有一定管理理能力的专专职人员。(二)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2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3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4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3、,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品种的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颁布执行。第三章章 备案及审审批第六条条 开办办第一类医医疗器械经经营企业应应填写统一一的备案表表,报所在在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药品品监督管理理部门备案案。备案表表由备案部部门抄送企企业所在设设区市的药药品监督管管理部门。第七条条 各省省、自治区区、
4、直辖市市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在收到辖辖区内开办办第二类、第第三类医疗疗器械经营营企业的申申请后,必必须根据企企业资格认认可实施细细则,对企企业进行现现场审查,并并于三十个个工作日内内做出是否否批准的决决定。不予予发证的,应应当书面说说明理由。企企业现场审审查可以委委托下一级级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门负责实施施。 第四四章 经营企企业管理第八条条 医疗疗器械经营营企业不得得有下列行行为:(一)伪伪造、变造造、转让、出出租医疗疗器械经营营企业许可可证。(二)经经营质量不不合格的产产品。(三)经经营未经备备案或未取取得医疗疗器械生产产企业许可可证的企企业生产的的医疗器械械。(四四)经营无无中华人人民共和
5、国国医疗器械械注册证的的医疗器械械。(五五)经营过过期、失效效或国家明明令淘汰的的医疗器械械。(六六)法律、法法规、规章章禁止的其其它行为。第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无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销售产品。第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出批准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连续停业、歇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的,应提前向当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第十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停业、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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