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12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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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民政府令(第338号)南宁市停停车场管理理办法已已经20111年2月月11日南南宁市第十十二届人民民政府第1110次常常务会议审审议通过,现现予发布,自自20111年5月11日起施行行。市长长:黄方方方二一一年二二月二十五五日南宁市停车车场管理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本市停车场场的规划、建建设和管理理,规范车车辆停放和和停车场服服务活动,保保障道路交交通安全畅畅通,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城乡规划划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道路路交通安全全法、国国务院城城市道路管管理条例及及有关法律律法规,结结合本市实实际,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市规划区范范围内停车车场的
2、规划划、建设和和管理适用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所称停车场场指供车辆辆停放的露露天或者室室内场所,包包括公共停停车场、专专用停车场场、道路停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场是指根据据规划独立立建设以及及公共建筑筑配套建设设的供社会会公众停放放车辆的场场所。专用停车场场是指供本本单位、居居住区车辆辆停放的专专用场所。道路停车泊泊位是指依依法在城市市道路上设设置的临时时停放车辆辆的泊位,含含车行道停停车泊位和和人行道停停车泊位。第四条市公安安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门门是本市停停车场的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停车场的的监督管理理工作。城市管理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人人行道停车车泊位的车车辆停放管管理工作。规划、建设设
3、、物价、工工商、交通通运输、国国土资源、住住房保障和和房产管理理等有关部部门在各自自职能范围围内协同做做好停车场场管理工作作。第五条停车场管管理应当坚坚持统筹规规划、配套套建设、规规范管理、方方便群众的的原则。第二章停车场的的规划、建建设第六条根据城市市总体规划划、城市综综合交通体体系规划和和交通需求求状况,市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会同同市公安机机关交通管管理等部门门科学合理理编制停车车场专项规规划,经向向社会公示示征求意见见后,报市市人民政府府批准实施施。停车场的设设置应当符符合城市控控制性详细细规划、土土地利用规规划和停车车场专项规规划,并与与区域停放放车辆需求求状况、车车辆及行人人安
4、全通行行条件和道道路承载能能力相适应应,确保道道路基本功功能。停车场的设设计方案应应当符合国国家、自治治区和本市市有关设计计规范和设设置标准。第七条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公共建筑筑物、居住住区和商业业街(区)、旅旅游景点、大大(中)型型建筑等,必必须按照规规定的设计计规范和设设置标准配配建、增建建停车场。机关、团体体、企业事事业单位以以及其他组组织应当按按照规划和和标准配建建停车场或或者配置专专门的场地地,供本单单位及其职职工的车辆辆和外来办办事人员的的车辆停放放使用。新建工程配配建停车场场应当与主主体工程同同步设计、同同步建设、同同时验收和和同时交付付使用。鼓励新建工工程超过停停车场设置置标准
5、增建建停车位。第八条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在审查查建设项目目时,涉及及配建停车车场的,应应当征求市市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理理部门的意意见。第九条下列建筑筑物和场所所未按照停停车场设计计规范和设设置标准配配套建设停停车场的,建建设单位或或业主应当当在改建、扩扩建时补建建或者以购购买等方式式补足停车车位:(一)火车车站、客运运码头、机机场、公路路客运站;(二)体育育场(馆)、影影剧院、图图书馆、医医院、会展展场所、旅旅游景点、商商务办公楼楼以及对外外承办行政政事务的办办公场所;(三)建筑筑面积在55000平平方米以上上的商场、旅旅馆、餐饮饮、娱乐等等经营性场场所;(四)建筑筑面积在55000平平方米以
6、上上的居住区区。改变建筑物物使用性质质,使原配配建的停车车位达不到到规定标准准的,应当当就近补建建或者以购购买等方式式补足停车车位。未补补足停车位位之前不得得改变建筑筑物使用性性质。第十条停车场的的用地性质质,未经法法定程序不不得改变。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擅自改变变经批准建建成的停车车场使用性性质或者缩缩小使用范范围。确需需改变停车车场使用性性质或者缩缩小使用范范围的,应应当报市规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同同意。本办法实施施前已擅自自改变停车车场使用性性质或者缩缩小使用范范围的,应应当在本办办法实施之之日起一年年内自行纠纠正并恢复复使用。第十一条鼓励单位位和个人采采取多种方方式投资建建设和开办办公
7、共停车车场。鼓励励建设立体体式停车场场和利用地地下空间建建设公共停停车场。建建设和开办办公共停车车场实行“谁投资、谁谁受益”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人投资建设设公共停车车场的,按按规定给予予公共停车车场建设优优惠,具体体优惠办法法由市财政政部门会同同相关部门门另行制定定。第十二条市公安机机关交通管管理部门应应当组织公公共停车信信息系统的的规划和建建设,并及及时向社会会发布停车车服务信息息。公共停车场场经营者和和道路停车车泊位经营营者应当按按照有关规规定和标准准,向市公公安机关交交通管理部部门提供停停车服务信信息。第三章公共停车车场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停车车场经营管管理者应当当遵守下列列规定:(一)在出出
8、入口的显显著位置设设置停车诱诱导、停车车场标志和和信息公示示牌;(二)在停停车场内施施划停车泊泊位线,设设置出入口口标志、行行驶导向标标志、弯道道安全照视视镜、坡(通通)道防滑滑线;(三)配置置必要的通通风、照明明、排水、通通讯、消防防、监控等等设施;(四)维护护停车场内内车辆停放放秩序和行行驶秩序;(五)依法法阻止装载载易燃、易易爆、有毒毒、有害等等危险物品品和垃圾、渣渣土的车辆辆在停车场场停放;(六)保持持停车场环环境卫生整整洁。第十四条从事公共共停车场经经营应当到到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门和税务部部门办理登登记手续,并并在办理上上述登记手手续后100日内报市市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理理部门备案案。
9、备案时时应当提供供下列资料料:(一)停车车场经营管管理制度;(二)停车车场消防安安全技术资资料;(三)营业业执照、税税务登记证证;(四)停车车场平面图图;(五)停车车泊位数量量和经营时时间。停车场经营营者变更登登记事项或或者解散的的,应当按按规定向工工商、税务务部门办理理相关变更更、注销登登记手续,并并自变更、注注销登记之之日起155日内向市市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理理部门办理理备案手续续,同时向向社会公告告。第十五条公共停车车场经营者者应当严格格遵守车辆辆停放收费费管理的制制度。实行政府定定价的公共共停车场经经营者,应应当向物价价部门申请请办理收费费审批手续续,执行核核准的收费费项目和标标准。实行
10、市场调调节价的公公共停车场场经营者可可以根据所所在区域、路路段等级实实行级差收收费和计时时收费。第十六条公共停车车场经营者者除遵守第第十三条规规定外,应应当履行下下列服务职职责:(一)负责责对进出车车辆查验登登记;(二)公示示停车场名名称、服务务内容、收收费项目和和标准、收收费依据、监监督电话以以及营业执执照;(三)停车车收费按规规定出具税税务统一发发票;(四)配备备安全防范范设施和管管理人员,履履行停放车车辆的安全全管理义务务。第十七条公共停车车场经营者者应当加强强对停车设设施的维护护管理,出出现设施损损坏的,应应当及时修修复,保持持正常运行行。公共停车场场经营者因因保管不善善造成停放放车辆
11、丢失失或者损毁毁,应当依依法承担相相应的责任任。第四章专用停车车场的管理理第十八条专用停车车场应当配配置必要的的通风、照照明、排水水、消防、交交通等设施施,并保持持其正常运运行。第十九条居住区停停车场或停停车泊位不不能满足需需求时,经经业主依法法共同决定定,可以在在业主共有有的道路及及其他空置置场地施划划停车泊位位。停车泊位不不得占用绿绿化用地、消消防通道和和按照规划划配建的专专用设施用用地,不得得阻碍交通通,不得妨妨碍居民正正常生活。第二十条居住区按按规划要求求配建的停停车场及停停车泊位应应当提供给给本居住区区内的业主主、物业使使用人使用用,不得闲闲置。停车泊位转转让的,应应当优先转转让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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