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24542807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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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条(立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国家质检总总局设在各各地的出入入境检验检检疫机构(以以下简称检检验检疫机机构)负责责所辖区域域进出口食食品检验检检疫监督管管理工作。 第第三条(适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
2、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第四条(人人员要求)检验检检疫机构从从事进出口口食品检验验检疫监督督管理的人人员应当经经过培训,考考核合格后后方可上岗岗。 第第五条(企企业要求)进出口食食品生产经经营企业应应当诚实、守守信,并对对其生产经经营的进出出口食品质质量安全和和卫生负责责。国家质检总总局和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对进出口口食品生产产经营企业业实施“优良企业业名单”和“违规企业业名单”制度。第六条 检检验检疫机机构在依法法履行进出出口食品监监管职责中中有下列职职权:(一)进进入生产经经营场所实实施现场检检查; (二)查查阅、复制制、查封、扣扣押有关合合同、票据据、账簿以以及其他有有关
3、资料;(三)查查封、扣押押不符合法法定要求的的产品,违违法使用的的原料、辅辅料、添加加剂、农业业投入品以以及用于违违法生产的的工具、设设备;(四)查封封存在危害害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重大隐隐患的生产产经营场所所。第二章 进口食品检检验检疫监监督管理 第第七条(检验检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我国尚未制制定国家技技术规范强强制性要求求的进口食食品,应当当符合国家家质检总局局指定的标标准。 第第八条(风险评评估)国国家质检总总局对首次次进口的具具有动植物物疫情疫病病和有毒有有害物质风风险的食品品进行风
4、险险评估,对对出口国家家或者地区区的食品质质量安全和和卫生管理理体系进行行评估。对对风险可以以接受的进进口食品,可可以与出口口国家或者者地区政府府主管部门门签订检验验检疫议定定书,确定定检验检疫疫要求。第九条(国国外企业注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第十条(检检疫审批) 进口进进境动植物物检疫许可可审批名录录内食品品的企业应应当按照规规定办理检检疫审批手手续,取得得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进境动植植物检疫许许可证。 第第
5、十一条(指定口口岸入境)对存在动动植物疫情情疫病风险险的进口食食品实行指指定口岸入入境。指定定口岸名录录由国家质质检总局制制定并对外外公布。 第第十二条(中文标标签)进口预包包装食品的的中文标签签应当符合合我国关于于食品标签签标注的相相关法律法法规、规章章规定以及及其他国家家技术规范范的强制性性要求。检检验检疫机机构负责就就预包装食食品的标签签是否符合合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要要求进行检验。 第第十三条(报检) 进口食食品的收货货人或者其其代理报检检企业应当当按照国家家质检总局局报检规定定,持合同同等必要的的凭证和相相关批准文文件向入境境口岸检验验检疫机构构报检。 第第十四条(检验检检疫) 检验检疫
6、疫机构受理理报检后,应应当在国家家质检总局局规定的期期限内,按按照相应的的工作规范范、规程以以及检验检检疫类别对对报检的进进口食品实实施检验检检疫。 需需要进行实实验室检测测的,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应当按照照规定抽样样并将样品品送符合资资质条件的的检测机构构检测,同同时,应当当明确相应应的检测项项目和检测测要求。检检测机构应应当按照要要求实施检检测,并在在规定时间间内出具检检测报告。 第第十五条(指定场场所存放)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六条(合合格与不合合格处理) 进口食食品经检验验
7、检疫合格格的,由检检验检疫机机构出具合合格证明,进进口食品须须取得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出具的检检验检疫合合格证明后后,方可销销售、使用用。对经检验检检疫合格的的进口食品品,检验检检疫机构可可以根据需需要,按照照国家质检检总局的规规定加施检检验检疫标标志。 进进口食品经经检验检疫疫不合格的的,由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出具不合合格证明。涉涉及安全、健健康、环境境保护项目目不合格的的,由检验验检疫机构构责令当事事人销毁或或者出具退退货处理通通知单并书书面告知海海关,海关关凭退货处处理通知单单办理退运运手续。其其它项目不不合格的,可可以在检验验检疫机构构的监督下下进行技术术处理,经经重新检验验检疫合格格后,方可
8、可销售、使使用。 第第十七条(收货人人备案) 检验检检疫机构对对进口食品品的收货人人实施备案案管理,进进口食品的的收货人应应当如实记记录进口食食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分分类管理)检验检疫疫机构依据据企业的诚诚信度和质质量管理水水平以及进进口食品风风险评估的的结果,对对进口食品品及生产企企业实施分分类管理。具具体办法由由国家质检检总局另行行制定。第十九条(安安全监控)国家质检检总局对进进口食品实实行质量安安全监控制制度,依据据风险评估估和检验检检疫实际情情况制定重重点监控计计划,确定定重点监控控的进口食食品种类和和项目,由由检验检疫疫机构实施施监控。国国家质检总总局根据监监
9、控结果对对进口食品品采取相应应的检验检检疫监督管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已已进入市场场销售的进进口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条(非贸易易性物品)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条(违规企企业名单)检验检疫疫机构发现现不符合法法定要求的的进口食品品时,可以将将不符合法法定要求进进口食品的的进货人、报报检人、代代理人列入入不良记录录名单,存在违规规问题的,可可以将其列列入违规企企业名单,并并采取相应应措施。 第三章 出口食品品检验检疫
10、疫监督管理理第二十三条条(检验检检疫标准)出口食品品应当符合合进口国或者者地区的标标准或者合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生产企业生生产产品所所使用的原原料、辅料料、添加剂剂、农业投投入品、应应当符合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和国家家强制性标标准。第二十四条条(管理模模式)出口食品品生产加工工企业应当当建立严格格的质量管管理体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生产加工企企业所用的的原料必须须来自于符符合规定要要求的种植植养殖基地地,种植养养殖基地应应当按照农农业标准化化要求种植植或者养殖殖。第二十五条条(基地备备案)检验检疫疫机构对用用于生产出出口动植物物源性食品品的原料
11、种种植、养殖殖基地实施施备案管理理,实施备备案管理的的目录由国国家质检总总局制定、调调整并公布布。应当备备案而未获获得备案的的基地生产产的原料不不得用于加加工出口食食品。基地备案由由出口食品品生产企业业向基地所所在地检验验检疫机构构提出申请请,基地所所在地检验验检疫机构构根据相关关要求对申申请备案的的种植、养养殖基地进进行考核,符符合条件的的给予备案案,并及时时向企业所所在地检验验检疫机构构通报。 第第二十六条(对备案案基地的日日常监督)备案基地地所在地检检验检疫机机构负责对对备案基地地实施日常常监督管理理,对基地地向出口食食品生产企企业提供的的原料出具具原料供货货证明,并并及时向出出口食品生
12、生产企业所所在地检验验检疫机构构通报监管管情况。生产企业所所在地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应当及时时向备案基基地所在地地检验检疫疫机构通报报进口国家家或者地区区对食品的的要求和基基地提供原原料的质量量安全和卫卫生情况。第二十七条条(对备案案基地的疫疫病疫情监监测)备案案基地所在在地检验检检疫机构应应当对备案案基地实施施疫病疫情情监测,根根据监测结结果要求备备案基地采采取相应的的防疫措施施,防止疫疫病疫情的的发生。第二十八条条(农药兽兽药残留监监控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年度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确定监控项目。检验检疫机机构应当按按照监控计计划对本辖辖区内出口口食品
13、实施施监控,根根据残留监监控的结果果对出口食食品采取相相应的检验验检疫监管管措施,并并将残留监监控结果向向当地政府府通报。第二十九条条(出口食食品生产企企业注册登登记)国国家认证认认可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按照出出口食品生生产企业卫卫生注册登登记管理规规定的规规定,负责责实施出口口食品生产产、加工、存存放企业卫卫生注册登登记的评审审和注册等等工作。获获得卫生注注册登记的的生产企业业生产的食食品方可出出口。第三十条(自自控体系) 出口口食品生产产企业应当当建立完善善的质量安安全和卫生生控制体系系和出口食食品质量安安全追溯体体系,提高高自检自控控能力。第三十一条条(添加剂剂备案)出口食品品生产企业业应
14、当向所所在地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如实报告告生产出口口食品使用用的原料、辅辅料、添加加剂、农业业投入品情情况。第三十二条条(派驻检检验检疫人人员) 根据需要要,检验检检疫机构可可以向风险险较高的出出口食品生生产企业派派驻检验检检疫工作人人员,对出出口食品生生产企业的的原料来源源、生产加加工、装运运出口等实实施监督管管理。第三十三条条(报检)出口食品品的发货人人或者其代代理报检企企业应当按按照国家质质检总局报报检规定,持持合同等必必要的凭证证和相关批批准文件向向出口食品品生产企业业所在地检检验检疫机机构报检。 第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检疫)检验检疫疫机构受理理报检后,应应当在国家家质检总局局规定的期期限内
15、,按按照相应的的工作规范范、规程以以及检验检检疫类别对对报检的出出口食品实实施检验检检疫。 需需要进行实实验室检测测的,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应当按照照规定抽样样并将样品品送符合资资质条件的的检测机构构检测,同同时应当明明确相应的的检测项目目和检测要要求。检测测机构应当当按照要求求实施检测测,并在规规定时间内内出具检测测报告。 第第三十五条(合格与与不合格处处理)出出口食品经经检验检疫疫合格的,由由检验检疫疫机构按照照规定出具具通关证明明。进口国国家或者地地区对检验验检疫证书书有要求的的,应当按按照要求同同时出具有有关检验检检疫证书。 出出口食品经经检验检疫疫不合格的的,由检验验检疫机构构出具不合合
16、格证明。依依法可以进进行技术处处理的,应应当在检验验检疫机构构的监督下下进行技术术处理,经经重新检验验合格后,方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能进行技术术处理或者者经技术处处理后重新新检验仍不不合格的,不不准出口。第三十六条条(加施检检验检疫标标志) 出口食品品生产企业业应当在运运输包装上上注明生产产企业名称称、卫生注注册登记号号、产品品品名、生产产批号。检检验检疫机机构应当在在出具的证证单中注明明上述信息息,以确保保货证相符符,便于追追溯。对经检验检检疫合格的的出口食品品,检验检检疫机构可可以根据需需要,按照照国家质检检总局规定定加施检验验检疫标志志。 对对从产地运运往口岸的的经检验检检疫合格的的出口食
17、品品,检验检检疫机构可可以采取监监视装载、实实施铅封、加加施电子锁锁以及使用用全球定位位系统等方方式实施监监督管理。 第第三十七条(口岸与与产地协作作)国家质检检总局对出出口食品实实施产地检检验检疫和和口岸查验验相结合的的管理方式式。经产地地检验检疫疫机构检验验检疫合格格的食品,口口岸检验检检疫机构按按照20%的比例实实施抽查检检验。口岸岸查验发现现货证不符符或者经抽抽查检验不不合格的,除除该批食品品不得出口口外,负责责查验的检检验检疫机机构应当于于24小时时内报告国国家质检总总局,由国国家质检总总局发布预预警,将该该食品生产产企业、报报检人、代代理报检企企业报检的的所有出口口食品的查查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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