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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为规范建设设工程规划划管理工作作,实现建建设工程规规划管理的的标准化和和法制化,保障城城乡规划实实施,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城乡规划划法等法法律、法规规,结合本本市实际,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 在在本市行政政区域内进进行建设工工程的规划划设计和管管理,应当当遵守本规规定。乡、村村庄规划区区内建设工工程规划管管理技术规规定由市规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另另行制定。涉及建设、消消防、人防防、绿化、亮亮化、抗震震、防雷、环环保、环境境卫生、节节能、交通通、水务、燃燃气、风景景名胜、文文物保护、信信息网络、国国家安全等等方面的,还还应符合国国
2、家有关技技术规范。第三条 本本规定由市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负责组织织实施。土地、建设设、交通运运输、公安安交管、消消防、民防防、园林、城城管、水务务等部门按按照各自职职责做好相相关工作。第四条 建建设工程规规划管理应应当以建设国家中中心城市为为目标,保保持武汉历史文文化名城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态格局,体现现低碳环保保、资源节节约、环境境友好、综综合防灾的的总体要求求,充分发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章 建设用地地第五条 建设用地地使用和建建设项目选选址,应当当以控制性
3、性详细规划划为依据,并并遵循土地地使用兼容容性的原则则。建设用用地使用性性质应当根根据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和建设用用地兼容性性规定确定定。第六条 建设用地地使用和建建设项目的的选址应当当符合集约约利用、整整体实施的的原则,除除公益性设设施和市政政基础设施施外,建设设项目的用用地规模应应满足最小小开发单元元的要求。其其中,居住住项目应不不小于100000平平方米,商商业、服务务业等公共共设施项目目应不小于于80000平方米,但但具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建设项项目除外:(一)街区区内邻近土土地已经开开发建设完完成,规划划期内不具具备扩大建建设可能性性的;(二)街区区内邻近用用地为市政政公用、公公益设施
4、等等,且实施施特殊功能能控制不宜宜扩大、合合并实施的的;(三)中心心城区零星星合法建筑筑被鉴定为为D级危险险房屋,未未压占规划划“五线”(即红线线、黄线、蓝蓝线、绿线线、紫线),且且所在地区区政府出具具不具备纳纳入征收范范围条件说说明的;(四)按照照批准的总总平面规划划或者修建建性详细规规划,进行行分期实施施的;(五)经规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认认定确需进进行建设的的。第七条 用地建设设强度指标标应当依据据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和和武汉市用用地建设强强度管理的的有关规定定,结合城城市设计和和专项规划划要求,经经技术论证证后确定。武汉市用地地建设强度度管理规定定由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结合我我市实际情情况制
5、定。第八条 建设项目目选址应当当符合城市市总体规划划、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专项规规划、单位位总平面规规划及有关关规划要求求,优先选选址在现状状交通和基基础设施条条件较好的的区域。特特殊地段的的建设项目目选址还应应当符合下下列要求:(一)在历历史文化风风貌街区范范围内,应应以旧城更更新、整治治为主,不不得破坏原原有历史文文化风貌和和空间格局局,在建设设控制地带带内进行建建设的,建建筑高度、体体量、色彩彩和建筑风风格等应当当与历史文文化风貌相相协调;(二)在湖湖边、山边边、江边等等“三边”地区,应应当注重保保护自然山山水风貌、塑塑造特色城城市景观,临临“三边”地区新建建建筑物的的建筑高度度、建筑面
6、面宽、后退退绿(蓝)线线距离等方方面应满足足本市有关关规定;(三)在规规划确定的的基本生态态控制线范范围内进行行建设的,应应当符合基基本生态控控制线管理理的有关规规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规划条件件一般应当当明确用地地性质、用用地面积、建建筑密度、容容积率、建建筑面积、建建筑高度、绿绿地率、停停车配建、公公共服务设设施和市政政基础设施施配建、建建筑退让、规规划控制绿绿化带、公公共通道以以及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确定的其其他要求等等内容。居住项目的的规划条件件除明确前前款规定的的内容外,还还应当按照照有关规定定明确建筑筑户型比例例、保障性性住房配建建等建设要要求。第十条 地下空间间开发利用用应当贯彻
7、彻统一规划划、平战结结合、综合合开发、合合理利用、市市政和公共共服务设施施优先的原原则,并符符合地下空空间专项规规划的要求求。涉及地下空空间开发利利用的,地地下空间建建设用地应应当明确地地下空间主主导功能、建建设范围、建建筑规模、竖竖向分层等等控制性要要求,并对对建设起止止深度、出出入口设置置、连通方方式等提出出建议性要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项项目应当遵遵循统一规规划建设的的原则,确确因先期建建设还建房房或者实现现城市建设设计划目标标等需要分分期实施的的,在符合合下列要求求的情况下下,统一规规划后可分分期实施建建设:(一)各期期用地均独独立成宗、具具备可开发发建设的条条件;(二)优先先建设学校校
8、、幼儿园园、养老服服务、社区区工作服务务用房、商商业服务用用房、物业业服务用房房等公共服服务配套设设施和市政政基础设施施;(三)各期期用地的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等等指标符合合国家、省省、市相关关规定。第十二条 同一建建设单位取取得相邻的的两块或多多块用地,在在符合下列列要求的情情况下,可可统一规划划建设:(一)各地地块规划用用地性质满满足用地兼兼容性的要要求;(二)总建建设规模不不突破各地地块原批准准建设规模模之和;(三)若各各地块规划划用地性质质或控制要要求不同,并并宗后各功功能建筑面面积的比例例应不变,并并应符合相相关规划控控制要求。不同建设单单位的相邻邻地块,在在各土地权权属单位协协商一
9、致的的情况下统统一规划建建设的,应应保证各地地块指标不不发生变化化。第三章 建筑规划划设计第十三条 临城城市快速路路、主干路路以及临江江、临湖、临临山地区建建筑物的建建筑界面应应当协调有有序,主要要生态景观观廊道应保保证视线通通透。第十四条 集中建建设区域内内,规划建建筑布局应应当遵循高高低错落、丰丰富变化的的空间群体体关系。临城市主干干道沿线,或或位于中央央商务区内内的住宅建建筑,其建建筑外立面面应当进行行公建化设设计,不得得设置开敞敞式阳台。第十五条 建筑物物的面宽应应当符合下下列要求:(一)居住住建筑的建建筑高度在在20米及以以下的,其其最大连续续展开面宽宽不得大于于80米;(二)居住住
10、建筑的建建筑高度在在20米以上上的,其最最大连续展展开面宽不不得大于770米;(三)临城城市主干路路一线的,建建筑高度在在20米及以以上的建筑筑物最大连连续展开面面宽之和,不不得大于其其规划用地地临路一侧侧宽度的660;(四)临江江一线的,建建筑高度在在20米及以以上的建筑筑物最大连连续展开面面宽之和,不不得大于其其规划用地地临江一侧侧宽度的550;(五)临湖湖、临山地地区一线的的,建筑物物的最大连连续展开面面宽之和不不得大于其其规划用地地临湖、临临山一侧宽宽度的500。位于城市重重要景观控控制区或者者具有标志志性意义,影影响城市生生态景观的的对建筑面面宽有特殊殊要求的建建筑工程(纪纪念性建筑
11、筑、大型商商业综合体体等),应应当通过城城市设计论论证确定建建筑体量及及建筑面宽宽。第十六条 临湖规规划用地内内新建建筑筑物的建筑筑高度不得得大于该建建筑物至湖湖泊绿线的的距离。文物保护区区、历史文文化风貌街街区、机场场、气象台台、广播电电台、电视视台以及其其他无线电电通讯(含含微波通讯讯)设施控控制区范围围内,新建建建筑物的的建筑高度度应当符合合专项规划划对高度限限制的规定定。按照前两款款规定执行行确有困难难的,应当通过过城市设计计论证确定定建筑高度度。第十七条 联排式式住宅设计计应当符合合下列要求求:(一)不得得在底层设设置院落;(二)不得得设置住户户独立使用用的地下室室;(三)相邻邻套型
12、至少少共用一处处山墙且共共用部分标标高贯穿室室内正负零零至屋顶部部分。第十八条 办公建建筑设计应应当符合下下列要求:(一)办公公建筑应当当按层集中中设置公共共卫生间,不不得设置飘飘窗;(二)办公公建筑内设设置单元式式办公空间间的,其建建筑面积总总和不得大大于办公总总建筑面积积的50%。第十九条 办公、酒酒店建筑的的阳台按水水平投影计计算的建筑筑面积,应应当计入容容积率;属属于下列情情形的,不不计入容积积率:(一)按国国家规范要要求设置的的设备层、结结构转换层层、避难层层的建筑面面积;(二)作为为公共通道道、休闲廊廊等功能使使用的架空空层按水平平投影计算算的建筑面面积;(三)具有有相应资质质的审
13、图机机构出具证证明文件且且在后期使使用中不能能将其转换换为功能空空间的结构构连系梁、连连系板的建建筑面积。第二十条 建筑色色彩应当符符合下列要要求:(一)除消消防站、派派出所、邮邮政局等国国家规定有有统一标识识色彩的建建筑物外,位位于城市主主干道、城城市广场及及城市公园园绿地周边边等城市景景观节点区区域内建筑筑色彩的色色相不得选选择深灰色色和红、黑黑、绿、蓝蓝、橙、黄黄等大面积积高彩度的的原色;(二)相邻邻的同类性性质建筑物物的建筑色色彩应选择择同一色系系,同一建建筑物的主主要色彩组组合一般不不得超过33种,塔楼楼与裙房之之间的色彩彩应协调有有致;(三)位于于临江、临临湖、临山山体地区等等景观
14、控制制区域建筑筑物的建筑筑色彩应当当与周边自自然环境相相协调,临临江、临湖湖地区建筑筑色彩宜选选用淡雅明明朗的色系系,临山体体地区的建建筑屋顶色色彩应当考考虑城市俯俯瞰效果。第二十一条条 新建建建筑物应应当结合建建筑的整体体效果,其其外立面设设置的空调调机位、落落水管、管管线等设施施应当隐蔽蔽设计,并并处理好建建筑屋顶所所需的水、电电、气、暖暖通等设备备专业设计计,且满足足消防登高高扑救操作作要求。第二十二条条 临城市市规划道路路的建筑物物,其后退退城市规划划道路红线线范围用地地、建筑体体量关系、材材质运用、色色彩选取、屋屋顶形式等等规划设计计应当符合合武汉市城城市设计编编制与管理理技术要素素
15、库的要求求。武汉市城市市设计编制制与管理技技术要素库库由市规划划行政主管管部门制定定。第二十三条条 临城城市规划道道路布局的的商业设施施,应当符符合武汉市市商业设施施布局规划划的要求。武汉市商业业设施布局局规划由市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条 城市市规划道路路沿线规划划控制的绿绿化带内除除确需设置置的市政公公用设施外外,不得设设置停车位位及建(构构)筑物,并并应满足城城市排水防防涝的要求求。城市规划道道路、城市市绿道及城城市公园沿沿线设置围围墙的,应应当采用通通透、半通通透或绿篱篱等形式。第二十五条条 城市市规划道路路两侧建筑筑物之间或或地下车库库之间因通通行需要设设置跨越城城市道
16、路空空中廊道或或地下车行行连通道的的,应当符符合下列要要求:(一)空中中廊道的净净宽度不得得大于6米米,廊道下下净空高度度不得小于于5.5米米,穿越宽宽度小于220米的城城市支路的的廊道下净净空高度可可不少于44.5米;(二)空中中廊道需设设置墩柱的的,墩柱基基础应当结结合道路横横断面形式式、地下管管线及轨道道交通线路路等控制要要求予以合合理布置;(三)设置置空中廊道道,应当进进行专项城城市景观设设计论证;(四)地下下车行连通通道应当符符合地下管管线、轨道道交通线路路等控制要要求;(五)空中中廊道与地地下车行连连通道内不不得设置商商业设施。第四章 建筑间距距第二十六条条 建筑间间距应当综综合考
17、虑城城市空间景景观、日照照、消防、采采光、通风风、视觉卫卫生、节能能等要求,并并按照下列列规定计算算:(一)建筑筑间距按两两栋建筑物物外墙外边边缘线之间间的水平距距离计算;(二)建筑筑物南北向向平行布置置的,建筑筑间距以南南侧建筑物物的建筑高高度为标准准计算;东东西向平行行布置的,建建筑间距以以较高建筑筑物的建筑筑高度为标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筑物平行布布置且与正正南北向夹夹角大于660度的,以以较高建筑筑物的建筑筑高度为标标准计算;(三)建筑筑物纵墙面面外挑阳台台、梯平台台、走廊及及凸出辅助助设施部分分的累加长长度为纵墙墙面长度二二分之一及及以上的,其其间距以最最大外凸部部分的垂直直投影线计计算
18、;建筑筑物山墙面面有居室门门窗、阳台台的,按建建筑物纵墙墙面计算建建筑间距;(四)单栋栋建筑物内内包含混合合业态的建建筑间距应应当分别按按照不同业业态相对应应的标准计计算。第二十七条条 居住建筑筑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的的,建筑间间距应当符符合下列要要求:(一)建筑筑高度200米及以下的的条式建筑筑的间距为为(附图44-1):1纵墙面面之间的间间距不少于于南侧建筑筑物建筑高高度的1.2倍;2山墙面面之间的间间距不少于于10米;3. 纵墙墙面与山墙墙面的间距距不少于114米。(二)建筑筑高度200米以上的条条式建筑的的间距为(附附图4-22):1. 纵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220米及以下部部分不少于于南
19、侧建筑筑物建筑高高度的1.2倍,20米以上部分分按不少于于所增加建建筑高度的的0.4倍进进行递加计计算,超过过55米的,可可按照555米确定;2. 山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不少少于20米;3. 纵墙墙面与山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南南北向不少少于24米,东西向向不少于220米。(三)建筑筑高度200米以上的条条式建筑与与建筑高度度20米及以下条条式建筑的的间距为(附附图4-33):1.建筑高高度20米以上的建建筑物纵墙墙面与建筑筑高度200米及以下建建筑物纵墙墙面之间间间距,以南南侧建筑物物建筑高度度作为计算算标准,分分别按照本本条第(一一)项第11目或第(二二)项第11目计算;2. 建筑筑高度200
20、米以上的建建筑物纵墙墙面与其南南侧建筑高高度20米及以下建建筑物山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不少少于15米,与其他他方向建筑筑高度200米及以下建建筑物山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不少少于18米;3. 建筑筑高度200米以上的建建筑物山墙墙面与其北北侧建筑高高度20米及以下的的建筑物纵纵墙面之间间的间距不不少于244米,与其南南侧建筑高高度20米及以下建建筑物纵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不少少于18米,与其东东西方向建建筑高度220米及以下建建筑物纵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不少少于15米;4.建筑高高度20米以上的建建筑物山墙墙面与建筑筑高度200米及以下建建筑物山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不少少于15米。(四)条式式居住建筑筑在
21、南北向向投影的重重叠面宽度度小于122米的,两栋栋建筑物之之间的间距距可不少于于标准间距距的0.88倍(附图图4-4)。条式建筑在在南北向投投影无重叠叠面的,最最近点距离离不少于115米。(五)塔式式居住建筑筑的间距,按按建筑物之之间正南北北向投影的的重叠面计计算(附图图4-5):无重叠面面的,最近近点间距不不少于155米;重叠面面小于122米的,建筑筑间距不少少于20米;重叠面面大于122米的,按本本条第(二二)项第11目计算。塔式拼接建筑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六)塔式式建筑与其其南北侧条条式建筑纵纵墙面的间间距按照条条式建筑计计算;塔式式建筑与其其东西侧的的条式建筑筑纵墙面之之间的间距距
22、不少于118米;塔式建建筑与条式式建筑山墙墙面之间的的间距不少少于15米(附图图4-6)。第二十八条条 非居住建建筑之间的的间距应当当符合下列列要求:(一)建筑筑高度244米以上的建建筑物之间间最近点距距离不少于于18米;其他情情况下,建建筑物之间间最近点距距离不小于于13米;(二)非居居住建筑内内有居住功功能空间的的,按照居居住建筑计计算间距。第二十九条条居住建筑筑与其南侧侧非居住建建筑的间距距,按本规规定第二十十七条的要要求确定;与其北、东东、西侧非非居住建筑筑的间距,可可按本规定定第二十七七条的要求求适当减少少,但减少少幅度不得得超过200%,并应应当符合建建筑设计防防火规范的的间距要求
23、求。第三十条工业园区区内,工业业建筑之间间的建筑间间距可按本本规定第二二十八条的的要求适当当减少,但但减少幅度度不得超过过20%,并并符合建筑筑设计防火火规范的间间距要求。第三十一条条非平行行布置建筑筑物之间的的间距应当当符合下列列要求(附附图4-77):(一)建筑筑物纵墙面面南北向或或东西向投投影重叠区区域中点连连线距离不不小于标准准间距,建建筑物之间间最近点距距离不少于于标准间距距的0.77倍;(二)建筑筑物纵墙面面之间夹角角超过600度的,建建筑物之间间最近点距距离不少于于建筑物纵纵墙面与山山墙面的标标准间距;(三)建筑筑物纵墙面面之间的夹夹角小于115度的,按按照平行布布置的建筑筑间距
24、计算算。第三十二条条 历史文文化风貌街街区内的建建设项目,根根据城市规规划用地条条件及空间间景观要求求布置的新新建建筑物物与周边现现有永久性性建筑物之之间间距按按本章规定定执行确有有困难的,建建筑间距可可适当缩小小,但不得得少于建筑筑设计防火火规范的间间距要求。第三十三条条 本章章未涉及建建筑形态的的建筑间距距要求,由由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结合景观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等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建筑日照照第三十四条条 建筑筑日照应当当符合国家家日照标准准,建筑日日照分析应应当采用经经国家认可可的日照分分析软件,日日照分析规规程由市规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另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条住宅、宿宿舍
25、、托幼幼活动场地地日照分析析应以大寒寒日8时至至16时为为建筑日照照有效时间间带。老年年人居住建建筑、医院院病房、中中小学教室室、疗养院院疗养室、托托幼生活用用房日照分分析应以冬冬至日9时时至15时时为建筑日日照有效时时间带。第三十六条条 对现现状建筑进进行日照分分析,建筑筑使用性质质以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批准的的规划性质质为准。公寓式办公公楼、酒店店式办公楼楼按照住宅宅的建筑日日照标准计计算。其他非住宅宅建筑日照照标准按国国家相关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条 住宅宅建筑应当当满足底层层至少一个个居住空间间大寒日满满窗日照不不低于2小小时的国家家日照标准准。列入市、区区政府旧城城改造、危危房改造、
26、棚棚户区改造造的建设项项目,其用用地范围内内的新建住住宅建筑应应当满足底底层至少一一个居住空空间大寒日日满窗日照照不低于11小时的国国家日照标标准。第三十八条条 新建建建筑物不得得减少周边边原不满足足国家日照照标准的建建筑物的日日照时间;新建建筑物物导致周边边原满足国国家日照标标准的建筑筑日照时间间减少的,减减少后的日日照时间不不得低于国国家日照标标准;容积率在55.0以上上的新建项项目,导致致其周边居居住建筑不不符合国家家日照标准准的户数不不得大于该该栋建筑物物总户数的的5%,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征得周周边受影响响住户的同同意,并签签署协议认认可。第六章 建筑退让让第三十九条条 建筑筑退让按照照
27、建(构)筑物最凸凸出部分的的外缘垂直直投影线起起算。第四十条建(构)筑物退让让城市规划划道路红线线的距离应应当符合下下列要求:(一)高度度100米米以下的建建筑物,其其退让距离离不少于不不同道路宽宽度两侧的的建筑物退退让距离(附附表6-11)的规定定;(二)高度度100米米以上的建建筑物,其其退让距离需需经城市设设计论证,但但最小不得得少于不不同道路宽宽度两侧的的建筑物退退让距离(附附表6-11)中高度度601100米建建筑物的后后退距离;(三)影剧剧院、游乐乐场、体育育馆、展览览馆、大型型商场等有有大量人流流、车流集集散的建筑筑物,其退退让距离不不少于255米,并应应当留出临临时停车或或回车
28、场地地;(四)各类类建(构)筑筑物的基础础、围墙、挡挡土墙、护护坡、地下下室、台阶阶、管线、阳阳台、雨蓬蓬、管道井井、化粪池池及其它附附属设施,不不得超越城城市规划道道路红线。围围墙、挡土土墙、护坡坡外缘线退让宽度25米米以下城市市规划道路路红线距离离不少于11米,退让宽度25米米及以上城城市规划道道路红线距距离不少于于2米;大门门退让城市规规划道路红红线的距离离在此基础础上应当适适当加大,并并不得影响响城市交通通;(五)规划划有特殊要要求的,退退让距离应应当符合经经批准的相相关规划要要求。新建建筑物物退让高架桥桥和匝道结结构外边缘缘的距离应应在附表66-1规定定的基础上上加大5米米退让。除满
29、足前款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第四十一条条 建(构构)筑物退退让规划用用地红线的的距离应当当符合下列列要求(附附图6-11):(一)相邻邻建筑物双双方各自从从规划用地地红线起计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让距离不少少于本规定定第四章确确定的应退退建筑间距距的一半,并并应满足国国家日照标标准的要求求;(二)相邻邻用地为空空地,且不不临城市规规划道路的的,建筑物物退让规划用用地红线的的距离不少少于以新建建建筑物为为标准计算算间距的一一半;不影影响公共利利益且经相相邻用地权权属单位同同意的,建建筑物退让让用地红线线的距离可可适当减少少;(三)地下下室退让规划用用地红线的的距离,不不少于自室
30、室外地面至至地下室底底板底部距距离的0.7倍;在在满足相关关设计规范范和技术要要求的前提提下可适当当减少退让让距离,但但最小不得得少于2米米;相邻用地属属同一权属属单位的,地地下室退让让规划用地地红线的距距离可适当当减少或者者预留连通通通道;相相邻用地属属不同权属属单位的,经经相邻用地地权属单位位同意后,地地下室退让让规划用地地红线的距距离可适当当减少;(四)围墙墙不得超越越规划用地地红线建设设。第四十二条条工业园区区内,工业业建筑退让让园区内部部道路及规规划用地红红线的距离离可在第四四十条、四四十一条基基础上适当当减少,但但不得少于于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范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条建筑物退退让城市规
31、规划道路交交叉口的距距离,自城城市规划道道路红线直直线段与曲曲线段切点点的连线算算起,建筑筑高度20米米以下的建建筑物不少少于20米米,20米及以以上的建筑筑物不少于于30米(附附图6-22)。第四十四条条 新建建建筑物结构构最外缘垂垂直投影线线退让人行行天桥结构构外边缘的的距离不少少于7米(附图图6-3)。第四十五条条 建筑物退退让城市公公园绿地的的距离不少少于10米米。当建筑筑物位于公公园绿地的的北侧时,退退让距离可可适当减少少,但最小小不少于55米,并同同时满足消消防要求。第四十六条条 建筑筑物退让城市规规划道路沿沿线绿化控控制带的距距离不少于于5米。第四十七条条 建筑筑物退让山体保保护
32、绿线的的距离不少少于20米米。第四十八条条 建筑筑物退让蓝线、紫紫线的距离离应当符合合经批准的的专项规划划中退让距离的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条 新建建建筑物退退让距离除除应当满足足本章规定定外,还应应当符合国国家日照标标准、消防防、环保、防防汛、交通通、安全等等方面的要要求。第七章 城市交通通工程规划划设计第五十条 本市城城市道路分分为快速路路、主干路路、次干路路、支路四四个等级。在在支路网密密度不足的的地区,应应当结合用用地布局规规划控制公公共通道,公公共通道用用地纳入其其所在项目目净用地,走走向可结合合总平面规规划适当调调整,但起起止点和宽宽度不得调调整。第五十一条条 城市市道路宽度度按照下列
33、列规定执行行:(一)快速速路宽度为为50770米;(二)主干干路宽度为为50770米;(三)次干干路宽度为为30550米;(四)支路路宽度为115300米;(五)具有有机动车通通行功能的的公共通道道最小宽度度不少于66米。第五十二条条 城市市道路机动动车道宽度度和划线形形成的路缘缘带宽度应应当符合附附表7-11的规定。公交专用道道的车道宽宽度不小于于3.5米米;中央整整体式专用用道的总宽宽度不小于于8米;分离离式单车道道专用道总总宽度不小小于4.55米。 城市道路路平面交叉叉口处的车车道宽度应应当符合附附表7-22的规定。确确有困难的的,可在上上述标准基基础上减少少0.255米。第五十三条条
34、城市市快速路立立交应保持持合理的间间距,最小小间距不小小于1.55公里,快快速路路段段上进出辅辅路相邻两两出入口端端部之间的的距离,不不小于附表表7-3规规定的标准准。第五十四条条 城市市高架快速速路按道路路用地范围围和交通运运行特征,应应当分别选选择整体式式高架道路路和分离式式高架道路路两种布置置形式。高高架快速路路主线结构外外边缘与沿沿线既有建建筑物最小小净距不小小于12米米,当主线不足12米米、设有匝匝道或沿线线既有建筑筑物为环境境敏感建筑筑时,其净净距应符合合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批复复相关要求求。新建城市高高架快速路路主线和匝匝道与既有有建筑间距距应符合项项目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批
35、复的的相关要求求;既有高高架桥和匝匝道结构外外边缘300米以及隧隧道结构外外50米设立立规划控制制保护地界界,在此范范围内地下下基坑的设设计和施工工方案应取取得建设主主管部门的的许可。第五十五条条 本市市绿道分为为市域绿道道、城市绿绿道和社区区绿道3个个等级。绿绿道宽度按按照下列标标准执行:(一)市域域绿道主线线慢行道宽宽度不小于于4.5米米,支线慢慢行道宽度度不小于33米;(二)城市市绿道慢行行道宽度不不小于4米米,滨江、环环城等骨架架性绿道慢慢行道宽度度不小于66米;(三)社区区绿道慢行行道宽度不不小于2.5米。第五十六条条 城市市道路中的的非机动车车道和人行行道宽度应应当符合附附表7-4
36、4的要求。第五十七条条 公交交车辆流量量大于900辆/每小小时且机动动车道为单单向3车道道(含)以以上的城市市道路应当当结合轨道道交通线网网规划合理理设置公交交专用道或或快速公交交(BRTT)。第五十八条条 城市市公共汽(电电)车站场场分为首末末站、枢纽纽站、停车车场、保养养场等四类类,各类站站场设施应应当与其它它交通方式式实现高效效衔接并符符合以下要要求:(一)首末末站应当设设置在城市市道路红线线以外,每每处用地面面积不小于于10000平方米;(二)枢纽纽站应当设设置在客流流集散量大大、多条公公交线路交交汇处,用用地面积可可按每条线线路不少于于700平平方米计算算;(三)保养养场、停车车场一
37、般应应当布置在在二环线以以外,保养养场用地面面积根据其其保养规模模、各项功功能设施用用地需求综综合计算确确定。停车车场用地面面积可按每每辆标准车车120平平方米计算算;(四)在满满足消防、交交通和环保保要求的前前提下,公公交首末站站可附设在在道路两侧侧大型公共共建筑物首首层。第五十九条条 400米及以上上宽度道路路的公交中途站站应采用港港湾式车站站,其停靠靠区长度不不小于300米,宽度度不小于33米,因现现状条件无无法达到的的,其宽度度不小于22.5米。第六十条 已建成成和在建的的轨道交通通项目应当当设立轨道道交通规划划控制保护护地界,规规划轨道交交通项目应应当设立轨轨道交通规规划控制区区和规
38、划影影响区。在在轨道交通通规划控制制保护地界界、规划控控制区和影影响区内进进行建设的的,应当符符合轨道交交通管理的的有关规定定。已建成和在在建的轨道道交通项目目按照下列列标准设立立轨道交通通规划控制制保护地界界:(一)地下下车站与隧隧道结构外外侧50米米内;(二)地面面和高架车车站以及线线路轨道外外边线外侧侧30米内;(三)车站站出入口、通通风亭、变变电站等建建(构)筑筑物外边线线外侧100米内。轨道交通建建设规划确确定的近期期建设轨道道交通项目目按照下列列标准设立立轨道交通通规划控制制区和规划划影响区:(一)轨道道交通线路路中心线两两侧各155米划定为为轨道交通通规划控制制区;规划划控制区外
39、外两侧各220米划定定为轨道交交通规划影影响区;对对于线路曲曲线段、上上下行线路路分别位于于建(构)筑筑物两侧等等特殊地段段以及项目目环境影响响评价报告告有明确要要求的,根根据轨道交交通管理的的有关规定定设立轨道道交通规划划控制区和和规划影响响区。(二)轨道道交通建设设规划确定定的轨道交交通场站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结构外外边线外侧侧不少于110米(地地面通风亭亭处按结构构外边线不不少于155米)划定定为轨道交交通规划控控制区,特特殊困难条条件下经论论证按照不不少于5米米划定规划划控制区,规规划另有要要求的按规规划要求确确定;轨道道交通车站站不设立轨轨道交通规规划影响区区。(三)尚未未编制线路路及场
40、站总总平面规划划的轨道交交通项目,普普通车站按按照宽度1100米、BB型车长度度250米米、A型车车长度3000米划定定轨道交通通规划控制制区;带配配线(停车车线、渡线线、待避线线)的车站站按照宽度度100米米、B型车车长度6000米、AA型车长度度700米米划定轨道道交通规划划控制区。(四)设定定轨道交通通场站规划划控制区应应当同时满满足交通配配套设施设设置、环保保、消防等等要求。轨道交通场场站规划控控制区一经经确定,轨轨道交通场场站及其附附属设施结结构外边线线应当后退退规划控制制区边界不不应小于5米,因条条件无法达达到的,经经论证不小小于3米;距现现状建(构构)筑物不不应小于10米米,因现
41、状状条件无法法达到的,经经论证不小小于3米。轨道交通线线网规划确确定的远期期建设的轨轨道交通项项目应当划划定轨道交交通规划控控制区,其其划定标准准参照本条条第三款相相关规定执执行。第六十一条条 轨道道交通车站站周边用地地的规划与与建设,应应当充分考考虑轨道交交通与常规规公交、小小汽车、非非机动车等等其他交通通方式的接接驳,相关关接驳交通通设施用地地规模根据据交通需求求预测合理理确定,并并与轨道交交通车站统统一规划,同同步建设。轨道交通车车站设计应应当考虑地地下、地上上空间的综综合利用,并并尽量满足足城市人行行过街功能能的需要。第六十二条条 城市市建筑物配配建停车位位指标应当当符合各各类建筑物物
42、配建停车车场车位指指标(附附表7-55)的要求求,各类车车辆的换算算当量系数数应当符合合车辆换换算当量系系数(附附表7-66)的要求求。对于位于轨轨道交通车车站周边,直直接与轨道道交通车站站衔接的商商业、办公公等公共服服务设施,其其配建停车车规模经论论证后,可可适当减少少。建筑物配建建停车位的的标准应当当由市规划划行政主管管部门会同同市交通运运输、公安安交管部门门每3年评评估一次,并并根据实际际需要调整整。第六十三条条 城市市停车设施施的规划和和设计应当当符合下列列要求:(一)停车车设施位置置及数量应应当根据停停车容量、交交通组织确确定,出入入口数量不不应少于22个,其净净距应大于于20米;停
43、停车泊位小小于50辆辆时,可设设一个出入入口,但应应满足双向向行驶要求求;停车泊泊位大于5500辆时时,出入口口不应少于于3个,并并应当单独独设置人流流专用出入入口;(二)停车车设施出入入口不宜沿沿城市快速速路、主干干路设置。出出入口距离离人行天桥桥、地道口口、桥梁隧隧道引道不不少于500米,距离离城市道路路交叉口距距离不少于于50米(附附图711);停车车设施地下下出入口距距离城市道道路红线不不少于7.5米;(三)停车车设施出入入口净宽,单单向通行的的不小于55米,双向向通行的不不小于7米米;(四)停车车设施应当当按无障障碍设计规规范(GGB507763-22012)的的规定设置置残疾人停停
44、车泊位;(五)商业业建筑规模模大于100000平平方米的商商业、住宅宅混合建筑筑,其住宅宅和商业配配建停车设设施一般应应分开设置置,并分别别设置单独独的出入口口;(六)结合合用地开发发建设的公公共停车设设施应设置置独立区域域、单独的的出入口和和明确的标标识和诱导导系统。第六十四条条 城市市快速路、主主干路人行行过街设施施平均间距距不应大于于400米米,次干路路、支路人人行过街设设施平均间间距不应大大于2500米;立体体人行过街街设施应符符合国家相相关标准的的要求。第六十五条条 人行行天桥结构构外边缘与与周边建筑筑的净距不不应小于33米,特殊殊困难情况况下最小净净距不小于于1.5米米,但应当当采
45、取相应应的安全措措施;平面面人行过街街设施应符符合国家相相关标准的的要求。第六十六条条 铁路路、桥梁、港口口、公路、机机场等城市市交通基础础设施应当当符合国家家有关设计计规范标准准,并满足足下列要求求:(一)城市市建筑物与与铁路线、铁铁路通讯架架空线的安安全距离,应应当符合建建筑物与铁铁路安全间间距(附附表7-77)的规定定;城市道道路与铁路路交叉方式式应当符合合城市道道路与铁路路交叉控制制方式(附附表7-88)的规定定;城市道道路下穿铁铁路时,铁铁路桥下净净空应当符符合城市市道路控制制净空(附附表7-99)的规定定;城市道道路与铁路路平交时,应应当采取安安全保护措措施;(二)港区区和锚地应应
46、当避开桥桥梁、隧道道、水上渡渡口、过江江管线和水水厂取水口口;(三)城市市出入口道道路应与周周边用地建建设统筹协协调,与城城市道路系系统合理衔衔接;公路路长途客运运站应与城城市公共交交通、其他他对外交通通方式衔接接,并配套套建设公交交场站和加加油加气站站。公路货货运站应布布置在城市市主要出入入口道路附附近,并配配套建设加加油站。第八章 市政公用用设施与管管线第六十七条条 市政政公用设施施选址应当当符合下列列要求:(一) 新新建污水处处理厂、各各类垃圾处处理厂周围围应建设绿绿化带,并并设有一定定的防护距距离,防护护距离内不不得有居住住区、医院院、学校等等环境敏感感建筑,防防护距离的的大小由项项目
47、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确定;(二) 新新建变电站站应靠近负负荷中心,中心城区内新建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结构形式;(三) 新新建消防站站主体建筑筑距医院、学学校、影剧剧院、商场场等容纳人人员较多的的公共建筑筑的主要疏疏散出口不不应小于550米;(四)新建建一级加油油站、一级级加气站、一一级加油加加气站、CCNG加气气母站、液液化气储配配站不得选选址在中心心城区内。第六十八条条 市政政公用设施施的规划布布局应当符符合下列要要求:(一)新建建独立式的的公共厕所所外墙与相相邻建筑物物距离一般般不小于55米,周围围应设置不不小于3米米的绿化带带;(二)新建建天然气门门站与民用用建筑之间间的防火间间距,应当当符合国家家有关城镇镇燃气设计计规范的规规定;(三)消防防站车库门门应朝向城城市道路,至至道路红线线的距离不不小于155米;(四)新建建的加油站站、加气站站、车辆清清洗站宜采采取合建方方式集中设设置。加油油站、加气气站、加油油加气合建建站分级及及其设施建建(构)筑筑物防护距距离应当符符合附表88-1附附表8-88的规定;(五)新建建生活垃圾圾转运站应应当符合附附表8-99的规定。不能满足上述间距和绿化隔离带宽度要求或周边既有建筑物为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时,其间距和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相关要求。(六)市政政公用设施施出入口应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