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031215468411831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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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 20009-011-08 15:118:000 阅读次次数: 1140 (20003年112月155日浙江省省人民政府府令第1666号公布布)第一章章 总则第一条条 为预防防、控制建建设项目对对环境造成成不良影响响,促进经经济与社会会可持续发发展,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环境影响响评价法、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管管理条例及及其他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条 在本省省行政区域域内建设对对环境有影影响的建设设项目,适适用本办法法。海洋工工程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保护管理理,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洋洋环境保护护法的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条 本办法法所
2、称建设设项目,是是指按固定定资产投资资方式进行行的开发建建设项目,包包括工业建建设项目和和基础设施施、房地产产开发、餐餐饮、娱乐乐、旅游等等非工业建建设项目以以及各类区区域性开发发建设项目目。第四条条 从事建建设项目相相关活动的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应当遵守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规、规章规规定,推行行清洁生产产,防止或或者最大限限度减少对对环境造成成不良影响响,改善、恢恢复因建设设活动受到到损害的环环境。从事建建设项目相相关活动的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在建设活动动中给国家家、公民、法法人及其他他组织造成成环境权益益损害的,应应当依法予予以补偿或或者赔偿。从事建建设项目相相关活动的的单位或
3、者者个人,应应当加强建建设项目周周围的绿化化和环境卫卫生建设,注注重建设项项目的外观观美学设计计,保护历历史文化和和自然遗产产、地方传传统风貌及及自然、人人文景观。第五条条 新建、改改建、扩建建、迁建及及技术改造造项目应当当遵守下列列规定:(一)选选址符合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城城市总体规规划或者村村镇建设规规划,并符符合环境功功能区划要要求;(二)符符合国家及及本省产业业政策;(三)符符合清洁生生产要求;(四)排排放污染物物不超过国国家和本省省规定的污污染物排放放标准;(五)在在实施污染染物排放总总量控制区区域内的建建设项目,必必须执行污污染物排放放总量控制制要求;(六)建建设项目造造成的环
4、境境影响必须须符合项目目所在地环环境功能区区划确定的的环境质量量要求。第六条条 在重要要生态功能能区及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其他特定定区域,禁禁止建设污污染环境、破破坏生态和和重要景观观的项目;在重要生生态功能区区周围,限限制建设可可能损害环环境质量和和功能的项项目。第七条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可以根根据环境保保护的实际际需要,决决定在第六六条规定区区域外的特特定地点禁禁止建设可可能严重影影响环境的的项目。第八条条 各级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对辖区区内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保护实施施统一监督督管理。各级计计划、经贸贸、建设、规规划、国土土资源、工工商、交通通、水利、海海洋、农业业、旅游
5、等等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按照各各自职责,做做好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保护工作作。各级人人民政府及及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不得批准准不符合环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规、规章规规定和生态态省建设要要求的建设设项目。第九条条 各级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及有关关主管部门门,应当建建立、健全全政务公开开制度,明明确建设项项目环境保保护执法内内容、责任任,规范执执法程序,严严格、公正正执法。第二章章 环境影影响评价第十条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在建设项目目设计前,按按照国家规规定的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分类管理理名录(以以下称分类类管理名录录),编制制环境影响响报告书或或者环境影影响报告表表,或者填填报环境影
6、影响登记表表(以下统统称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分类管管理名录中中未列出的的建设项目目类型,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向有审审批权的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申报。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根根据国家和和本省有关关规定,确确定该建设设项目的评评价类型并并书面通知知建设单位位。第十一一条 应当当编制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或者环环境影响报报告表的建建设项目,建建设单位在在实施环境境影响评价价前,可以以就建设项项目的初步步选址、项项目概况及及可能造成成的环境影影响等情况况向项目所所在地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作出简要要说明,并并征询意见见。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根根据拟建项项目的内容容、污染特特征和本办办
7、法第五条条至第七条条规定,向向建设单位位提出意见见;对拟建建项目持否否决意见的的,应当书书面告知。第十二二条 经济济技术开发发区、高新新技术产业业开发区、旅旅游度假区区、特色工工业园区等等园区内的的建设项目目,可以利利用园区环环境影响评评价资料编编制或填报报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对园区区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已包含的的内容,可可以简化。第十三三条 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环境境影响报告告表由建设设单位委托托具有相应应法定资质质等级的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技术服服务机构(以以下称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机构)在在环境调查查的基础上上按照国家家环境影响响评价技术术规范编制制。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为建建设单位指指定环
8、境影影响评价机机构。第十四四条 对环环境可能造造成重大影影响、应当当编制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的建设设项目,在在实施环境境评价过程程中应当进进行公众调调查,并征征求有关专专家的意见见。应当编编制环境影影响报告表表或者填报报环境影响响登记表的的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机机构、建设设单位应当当接受公众众对建设项项目有关情情况的问询询,采纳公公众提出的的环境保护护合理意见见和建议。第十五五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当在环境影影响报告书书报批之前前,通过媒媒体或者其其他方式,在在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响所及范围围内公告下下列内容,并并自公告之之日起7日日内,为公公众提供查查询、查阅阅服务:(一)建建设单位名名称、法
9、定定代表人、单单位所在地地、联系方方式;(二)建建设项目的的性质及内内容;(三)建建设项目地地点及其周周围概况(文文字及附图图说明);(四)建建设项目产产生的主要要污染物种种类和排放放量,可能能产生的环环境影响,拟拟采取的防防治污染措措施;(五)审审批该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的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及其联系系方式。建设单单位根据公公众调查的的需要,可可以组织召召开论证会会、听证会会。建设单单位在召开开会议前,应应当通过媒媒体或者其其他方式发发布会议告告示,并邀邀请社会团团体、研究究机构、有有关环境敏敏感区的管管理机构、学学校、村(居居)民委员员会(社区区委员会)等等单位的代代表参加。
10、公众对对建设项目目有环境保保护意见的的,应当自自公告之日日或者召开开论证会、听听证会之日日起10日日内向建设设单位提出出。公众可可以将意见见另外抄送送负责审批批的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第十六六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当及时汇总总公众意见见,送交受受其委托的的环境影响响评价机构构。建设单单位可以委委托环境影影响评价机机构进行公公众调查;在此情形形下,第十十五条第一一款、第二二款的规定定适用于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机构。第十七七条 建设设单位、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机构应应当充分听听取公众意意见,对公公众调查的的真实性负负责,不得得采用隐瞒瞒、删改公公众意见或或者其他弄弄虚作假手手段影响公公众调查。第十八八条
11、建设设单位报批批的环境影影响报告书书应当附具具对公众、专专家的意见见采纳或者者不采纳的的说明。第十九九条 省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下下列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的审审批:(一)省省人民政府府及其有关关部门确定定的建设项项目;(二)设设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确定的的属于重污污染行业的的建设项目目以及其他他可能严重重污染环境境或者破坏坏生态的建建设项目;(三)选选址或者环环境影响跨跨设区的市市行政区域域的建设项项目;(四)由由设区的市市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提交交的对环境境问题有争争议的建设设项目。前款第第一项所列列项目,省省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可以以委托项目目所在
12、地设设区的市或或者根据浙浙委办2200240号文文件扩大经经济管理权权限的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第二十十条 设区区的市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下列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的审审批:(一)设设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确定的的建设项目目;(二)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及其有有关部门确确定的属于于重污染行行业的建设设项目以及及其他可能能严重污染染环境或者者破坏生态态的建设项项目;(三)选选址或者环环境影响跨跨本市内县县(市、区区)行政区区域的建设设项目;(四)由由县(市、区区)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提提交的对环环境问题有有争议的建建设项
13、目。前款第第一项所列列项目,设设区的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可以委委托项目所所在地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第二十十一条 县县(市、区区)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除除应当由国国家、省、设设区的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以以外的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的审审批。第二十十二条 本本省地方性性法规、省省人民政府府规章及本本办法生效效前省人民民政府规范范性文件对对设区的市市、县(市市、区)以以及经济技技术开发区区等园区管管理机构在在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审批方面面有特别授授权的,从从其规定。根据环环境保护需需要,第十十九条至第第二十一条条
14、规定的审审批权限可可以进行调调整。调整整方案由省省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提出出,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执行行。第二十十三条 可可能产生显显著不良环环境影响、公公众反映强强烈的建设设项目,其其环境影响响报告书应应当包括防防治污染和和生态破坏坏的可行解解决方案。在实施施污染物排排放总量控控制区域内内的建设项项目,其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应当当包括建设设项目建成成投产后污污染物排放放总量控制制方案。第二十十四条 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自自收到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及相相关审批材材料之日起起,根据法法律、法规规、规章以以及国家、省省的产业政政策和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范范,对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进
15、行行审查,在在规定的审审批期限内内作出审批批决定并书书面通知建建设单位。第二十十五条 对对不符合第第五条规定定条件的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不得批批准建设。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的编制制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提出具具体指导意意见,责令令修改或重重新编制:(一)编编制不实、质质量低劣、不不符合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范范要求的;(二)应应当编制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的建建设项目,建建设单位未未附送第十十八条规定定的意见处处理说明的的;(三)违违反第二十十三条第一一款、第二二款规定,未未提出相关关的防治或或控制方案案的;(四)未未按本办法法规定实施施公众调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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