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第7章下的破产受托人的信托性义务和制度性义务279568978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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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破产法月刊 2006年春破产法第77章下的破破产受托人人的信托性义务和制制度性义务Hon. Stevven RRhodees 破产法第77章下的破破产受托人人致力于能能够完美地地从事破产产管理,并并且尽可能能地做到诚诚实、勤勉勉和专业。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得到满足专业性、道德性以及符合伦理性等方面最高标准的服务。作为一个受托人,破产受托人肩负着非常重要的信托职责,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要对整个破产体系和社会公众负责。破产法第77章下的破破产受托人人的专业义义务可以被被分成两个个类别。第第一类由其其向破产法法院承担的的义务和向向其在本破破产案件中中服务的利利益群体承承担的义务务组成。这这一类的义义
2、务通常被被称为“ffiducciaryy信托性”义务。第第二类被称称为制度性性义务,主主要指受托托人向破产产债务人自自身及破产案件件中最低层层的利益群群体所承担担的义务。这些职责常常常以各种种方式发生生着冲突。在在一个特定定的案件中中,受托人人的各种信信托性职责责很可能存存在冲突。例例如,按破破产法典规规定,一个个受托人有有义务迅速速结束一个个案件,但但这一职责责与其管理理所有财产产的职责存在在直接冲突突。破产受托人人的信托性性职责有时时会与其制制度性职责责产生冲突突。例如,破破产受托人人的制度性性职责要求求他通过对对抗债权人人的清偿要要求来保护护破除债务务人的完整整性。这一一职责与其其所承担
3、的的确保债权权人所获分分配最大化化的职责存存在冲突,当当为了实现现其制度性性职责而进进行诉讼时时,所产生生的诉讼费费用就会减减少债权人人所能获得得的分配数数额。 在某一案件件中破产受受托人所承承担的信托托性职责,有有时会与其其在另一个个案件中所所承担的信信托性职责责发生冲突突。例如,破破产受托人人在两个案案件中都负负有清晰且且独立的确确保分配最最大化的信信托性职责责,但当其其中一实体体对另一实实体有着利利益诉求时时,该破产产受托人同同时对不同同实体承担担的信托性性职责就发发生冲突了了。本文的第一一部分回顾顾了创造并并确定了破破产法第77章下破产产受托人职职责的广泛泛渊源。第二部部分确定了了破产
4、受托托人的信托托性职责,并并且讨论了了信托性职职责间可能能存在的冲冲突。第三三部分则描描述了破产产受托人的的制度性职职责,并讨讨论了可能能存在于受受托人信托托性职责和和制度性职职责间的冲冲突。第一部分 破产受受托人职责责的来源破产法第77章下破产产受托人职职责的渊源源是多样且且多变的。它们首先来源于法律破产法典、司法法典以及刑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也规定了一些受托人职责。 由有权任命命或撤销破破产受托人人的律师公公会发布的的规则也对对受托人的的职责有重重大影响。由由美国托管管人协会的的执行办公公室(EOOUST)发发布的针对对破产法第第7章下破产产受托人的的手册,为为破产受托托人的许多多职责提
5、供供了全面的的指导。虽虽然这一手手册对法院院并没有约约束力,但但还是有一一些法院会会依靠其来来处理破产产案件。或或者,从EEOUSTT的官员在在处理破产产受托人因因被暂停或或撤销受托托人资格而而提起的行行政诉讼的的决定中,也也能获得一一些实质性性的指导。法院的决定定通常会以以两种方式式确定破产产受托人的的职责以解释并并适用具体体法律法规规的方式,或或以适用衡衡平法和普普通法原则则的方式。第第六巡回法法庭曾经如如此评述:国会根据普通法法多个世纪纪以来形成成的关于破破产受托人人和其它信信托人的职职责,以及及法院根据据类似的普普通法传统统创造的法律,来进进行立法。在每一个个例子中,国国会都合并并了这
6、些原原则和传统统。国家破破产受托人人协会,是是根据破产产法第7章成立的的志愿组织织,制定了了三部阐述述破产受托托人职责的的声明,包包括:一部部关于道德德及个人行行为标准的的规范,一一个破产法法第7章下破产产受托人美美德誓言,以以及破产法法第7章下破产产受托人道道德典章。 最后,虽然然一个破产产受托人只只是私人个个体而非法法官,其仍仍然有足够够的理由应应该参照美美国法官行行为法典的的规定,同同时也应该该采纳美国国司法会议议行为法典典委员会所所提出的建建议。首先先,根据联联邦法律,破破产受托人人被官方授授予了这些些职责和职职权。第二二,这些职职责和职权权,无论从从实质上还还是从表面面上看,都都是特
7、别的的。就如同同最高法院院指出的,“破产受托人的职权和职责都是广泛的”。第三,在实际案件中,债权人无权选择破产受托人。第四,在破产法第7章规定的程序中,破产受托人常常是唯一一个其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的行为都会为全部利益群体所关注的人。第五,就如最高法院所陈述的,“破产受托人是公共官员和法院的职员”第六,破产受托人有“准”或者“衍生的”个人责任司法豁免权,这些可豁免的个人责任是源于“与法官的职能行为具有可比性的职能行为,包括自由裁量行为”或者是执行法院决定的行为。第七,许多法官的道德义务与破产受托人的道德义务有所重迭。基于这些原因,一个破产受托人面对一项道德问题的时候,就必须考虑联邦法官必须适用的
8、道德规范。第二部分 “信托性职职责”类别下包包含了破产产受托人在在各个破产产案件中都都必须承担担的一系列列实质性职职责忠诚义义务、分配配最大化义义务、勤勉勉义务、注注意义务、说说明义务、权限、请求权审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坦白义务、谦逊义务、从事适当的诉讼准备和诉讼行为的义务、公平及其表现、强制执行、监督义务、起诉义务以及善意公正行为的义务。同时,其还包括对有担保债权人、优先权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所承担的职责,以及在破产执行完毕后的部分义务。在履行这些信托性职责时,一个破产受托人并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无权指挥受托人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法典3233 a条款款,破产受受托人被指指派为破产产实体的
9、代代表。这些些案例显示示,这种指指派是为了了实现两个个明确的目目的一是展展示受托人人作为信托托人的地位位,二是设设立受托人人代表破产产实体起诉诉或应诉的的能力。在这一部分分,破产受受托人的每每一项职责责都将被确确认并定义义,我们还还将讨论其其渊源。A、忠诚义义务破产受受托托人的忠诚诚义务是“避免一切切谋取私利利的机会”。 如同Jaccksonn法官在Moosserr v DDarroow案中声声明的,“衡平法要要求破产受受托人与信信托之间不不存在利益益冲突。”第十循回法庭认为为,破产受受托人“必须全部部抹杀私利利。其对其其信托的忠忠诚和投入入应当是无无限的。其其必然永远远首先考虑虑其信托事事务
10、的安好好。这些原原则是由来来已久且不不容妥协的的。”第二循回回法庭也同同意并指出出,“信托法要要求受托人人因其受托托人的角色色,作为受受托人,应应做到与受受托财产无无利害关系系,并禁止止获取有损损于受托财产产的利益。与任何受托人一样,一个破产受托人有忠实于其信托的义务。”忠实义务已经被定义为“破产受托人最基本义务” 。以为作者简简单地描述述了关于破破产受托人人忠诚义务务的法律,“信托法条款对忠诚义务的规定承认,人性使得个人重视自己的个人利益甚于他人利益,因此,对不忠诚的设想会引发在忠诚义务标签下对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严格限制。” 破产法典确确立了这一一义务,要要求破产受受托人“无利害关关系”并且仅
11、仅仅雇佣无利利害关系的的专业人员员。要成为为无利害关关系,一个个破产受托托人或者一一个专业人人员必须不不是“债权人、股股东或债务务人的内部部人员”,包括其其亲属,因因为与债务务人或财产产的利害关关系自然会会引发自利利行为。此外,无利利害关系还还包括任何何“因为与债债务人有任任何直接或或间接的关关系,联系系或投资关关系或者因因为其他的的原因,与与破产财产产有重大利利益冲突的的利益”。因此,如如果一个破破产受托人人有任何的的“利益或关关系,使得得法律要求求的独立及及公正态度度受到些许许的歪曲”,那么这这一受托人人就不符合合无利害关关系的要求求。在这一一层面上,来来源于一个个破产受托托人与其他他人关
12、系的的利益有时时会与该受受托人对破破产实体所所承担的忠忠诚义务发发生冲突。 如果一项任任命导致了了对重要的的忠诚义务务的违反,则则破产受托托人就有义义务迅速地地拒绝或辞辞去这一任任命。此外外,对冲突突的自动放放弃也是不不允许的。根据有关评评论,忠诚诚义务被扩扩展到了破破产受托人人的专业上上。如第一一巡回法院院的表述,“这些实质性的要求无利害关系及与破产财产无利益冲突,被视作是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它才能确保所有被任命的专业人员依照s327a条款要求做到无分割的忠诚并根据其信托责任提供无污点的建议和帮助。”忠诚义务存在于破产受托人任期始终,并适用于其对破产实体提供的所有专业服务领域。受托人的忠忠诚
13、义务往往往以勤勉勉义务及资资产最大化化义务为代代价。破产产受托人对对债务人事事务的第一一手信息有有助于实现现勤勉和资资产最大化化。然而忠忠诚义务禁禁止破产受受托人保有有这种第一一手信息。破破产法典第第s327aa条款规定定,破产受受托人不能能雇佣任何何可能提出出不利于破破产财产的的请求的专专业人士,即即使这些专专业人士可可能掌握有有能够增强强破产债务务人财产的的资产相关关信息。例例如,债务务人的会计计很可能掌掌握有债务务人资产和和市场的相相关信息,而而这些信息息破产受托托人通常不不可能掌握握。因此,破破产实体将将不得不支支付更高的的价格,因因破产受托托人所雇用用的无利害害关系的专专业人士必必须
14、进行相相应的研究究方可得到到这些信息息。或者, 破除债务务人之前的的代理律师师可能掌握握有债务人人证券利益益方面的信信息,而为为了获得这这些信息破破产受托人人不得不进进行调查,这这就意味着着管理开支支。有趣的的是,当此此类专业人人士放弃了了这种利益益请求从而而变成一个个无利害关关系者时,破破产受托人人就被允许许雇佣他们们,但当这这样的专业业人士对资资产的最大大化有金融融上的利害害关系的话话(这就不不可能成为为无利害关关系人),其其就不能被被雇佣。因而,为提提高效率,忠忠诚义务有有各种例外外存在。首首先,在有有限的情形形下,破产产法典本身身就赋予破破产管理人人的资产最最大化义务务高于广泛泛的忠诚
15、义义务的效力力。例如,破破产法典第第s3277d条款规规定,“如果授权权破产受托托人履行破破产实体的的律师或会会计师的职职责最有利利于破产实实体,则法法院就会做做出这样的的授权。”因此,一一个破产受受托人可能能为了实现现破产财产产最大化而而担任相应应的专业人人士,此时时他会因其所提提供的专业业服务收取取服务费,而而这就产生生了个人利利益要求。这是目前通常的实践。 相似的,ss327ee条款也允允许破产受受托人为了了“特定的特特别目的”,雇佣曾经经代表过债债务人的律律师,除非非存在现实实的利益冲冲突。破产受托人人的忠诚职职责在破产产法典第sss3277b条款和和第7211条下做了了更大的妥妥协/
16、折中。第721条允允许受托人人根据法院院的授权在在有限的期期间内管理理破产债务务人的生意意,只要这这是出于“破产财产产的最大利利益以及这这符合对破破产财产进进行有秩序序清算的目目的。”当破产受受托人管理理破产债务务人的生意意时,第ss327bb条款明确确的规定其其有权保留留债务人所所常规雇佣佣的、支付付薪酬的专专业人士。对破产受托托人忠诚义义务第二层层次的妥协协发生在决决定是否一一个受托人人能够同时时为有交互互利益请求求的多个破破产案例服服务。在有有些情形下下,需要考考虑资产最最大化的目目标。根据据第s1001(14)(E)条款,是是否因为此此种情形下下的不同资资产间的“重大利益益冲突”,同时
17、服服务于多个个破产实体体的破产受受托人是不不公平的,对对此,第三三巡回法庭庭指出:我我们认识到到,一个破破产受托人人同时为多多重债务人人服务的案案例,提出了对对受托人通通过警戒和和防范利益益冲突来平平衡彼此竞竞争的利益益的特定要要求;我们们同样认识识到,事实实上,一个个受托人通通常能够通通过提高经经济和效率率,最大化化这些连带带管理的资资产的收益益。对破产受托托人忠诚义义务的第三三类例外指指,破产受受托人被允允许获得该该信托提供供的服务费费,虽然破破产受托人人获取酬劳劳的要求通通常与其无无私的管理理信托的职职责相冲突突。这一例例外仅仅只只被如此解解读,但允允许破产受受托人收取取合情合理理的且最
18、终终会有利于于信托财产产的费用的的假设,是是正当的。在在任何情况况下破产受受托人都必必须履行管管理人的职职责,无论论是否有其其能从中获获取报酬的的例外存在在。B、最大化化分配的职职责很多案例都都涉及到破破产受托人人的“最大化破破产财产的的义务”。对这一义义务进行更更精确的描描述,就是是破产受托托人被要求求尽可能地地最大化最最终分配的的资产。这这必然要求求受托人最最大化资产产的价值,这这也要求受受托人最小小化资产的的管理费用用。如第七七巡回法庭庭所阐释的的,破产受受托人的义义务是“努力最大大化资产的的价值这一资产产指的是净净资产。履履行这一义义务有时要要求受托人人避免试图图选择一个个特定的资资产
19、,因为为选择的成成本可能超超出资产的的价值。”法院进一一步解释,这这一义务“并不仅仅仅是在经营营资产时的的照顾、勤勤勉及技术术义务。它它同时要求求,在决定定贯彻何种种请求以及及贯彻到什什么程度时时,也要尽尽到照顾、勤勤勉和技术术义务。”奇怪的是,虽虽然资产最最大化义务务是一项重重要且明显显的义务,它它在s7004下并没没有被明确确的界定,704条款是规定受托人职责的最主要的法律规定。破产法典仅在现金存款部分明确提到了资产最大化义务。第345条指出,“破产案件中有权的破产受托人可能将其所服务的破产实体的金钱进行存储或者投资,因而在考虑到存储或投资的安全性的情况下,受托人可能基于这部分资金得到最大
20、可能的净资产。” 受托人调查查破产债务务人财务事事务的责任任由s7004(4)条特别规规定,然而而,履行这这一责任很很明显仅仅仅只是实现现资产最大大化目的地地方法之一一。因此,在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n v. Weintraub案中,最高法院指出,“为了追求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破产受托人必须调查债权人之前的管理层的行为,以揭示并断定导致反对债务人管理者及经理的原因。” 相似地,破破产受托人人的职责是是回顾并反反对债务人人的免除行行为,如果果拨款也是是实现破产产财产分配配最大化的的途径。 破产受托托人制作债债务人全部部财产清册册的职责也也是一样的的,他要回回顾
21、债务人人的陈述和和表格,并并要求没有有免除的净净资产的流流转额。在在最大多数数的案件中中,破产受受托人的对对债务人财财务事务的的调查集中中发生在债债权人会议议上,破产产受托人有有义务主持持这一会议议。在任何案例例中,我们们认为破产产受托人最最大化的义义务非常明明显地集中中在确保无无担保债权权人分配最最大化上。 C、勤勉义义务破产法典7704条款款指出:“破产受托托人应该1、选选择并使其其所服务的的破产实体体的财产现现金化,并并且基于所所有利益群群体的最大大利益一致致原则,尽尽快结束这这一破产实实体”最高法院院曾经指出出,破产清清算的最高高目的是“为了向债债权人进行行公平分配配的目的,明确地将债
22、务人的财产转换为现金。”上述法院也强调了这一义务的重要性。破产程序3009的财务原则同样指出,“在第7章下的案件中,对债权人的分配应当可能的迅速。”手册简明的的总结了在在第7章下资产产管理迟延延的后果:迟延关闭闭会减少对对债权人的的回报,破破坏债权人人和公众对对破产系统统的信心,增增加破产受受托人的债债务,增加加管理成本本,并且,有有些情况下下还包括不不可免除的的申报前税税务责任,使债务人人遭受更多多的罚金和和利息。迟迟延还会引引发公众对对破产程序序的指责。破破产受托人人勤勉管理理尽早结束束破产程序序对债务人的的新开始同同样重要。 履行勤勉义义务可能是是一个复杂杂的工作。另一方面,勤勉义务是保
23、护债务人资产并最大化对债权人分配的主要因素。然而,资产最大化需要花费时间。这一冲突在破产法典704(1)条款结束破产程序的命令中得到了认可,“尽可能迅速与实现利益相关群体的最大利益是一致的”。第四巡回法院清楚地表示,这些衣物冲突必须被共同解读:为了尽可能迅速地完成破产程序,一个破产受托人必须迅速地完成结束破产程序所需的每一项工作,包括资产清算。尽快结束破产程序的义务常常与其他义务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是被法律本身明确规定了对,其要求破产受托人平衡迅速行动与“利益群体利益最大化”这两类需要。案例法确立“商业判断”标准以解决这一冲突。这一标准要求“一个破产受托人在平衡管理一项破产实体的资产上的成本和
24、收益的判断力” 判例法还通通过陈述破破产法典第第554条关关于破产受受托人有权权放弃“对破产实实体而言是是过于沉重重的负担或或将会给破破产实体带带来不合理理的价值或或收益”财产的规定定,为受托人人提供了额额外的指导导。因此,在现现实的意义义上,法律律从这二种种义务的冲冲突中创造造出了第三三种义务通过实实践商业判判断标准追追求破产财财产的最大大利益来平平衡勤勉义义务和资产产最大化义义务这两种种彼此对抗抗的利益。最最终,受托托人的义务务是做出一一个经济决决定,是追追求为债权权人管理资资产还是放放弃资产并并结束破产产实体,这这些资产以以及追求资资产所将付付出的成本本决定了最最终可能获获得的收益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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