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8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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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第一条 为进一一步规范环环保行政处处罚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环保部门门实施行政政处罚,应应当按照行行政处罚法法、环环境行政处处罚办法以以及本程序序规定的步步骤实施。第第三条 环保部部门实施行行政处罚,应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确保公正执法。第二章 立案第四条环环境执法人人员对通过过检查发现现或者接到到举报、控控告、移送送、上级部部门交办等
2、等涉嫌违反反环境保护护法律、法法规和规定定的违法行行为,认为为应受处罚的,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内填写环环境违法行行为立案登登记表,并报局法制部部门审查。支队办理的处罚案件应由支队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环保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第第五条事态紧急急,已造成成或可能造造成重大环环境污染和和生态破坏坏等情况,难以先审审批立案的的,可先电话报报告,后应应及时调查查取证并在在3个工作日内内填写环境境违法行为为立案登记记表,并并报局法制制部门审查查。第三章 调查第第六条 对登记记立案的环环境违法行行为,承办办部门应及及时指派22人以上具具有行政执执法证件的的人员进行
3、行调查,并并指定一人人为负责人人。调查取取证工作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起1个月内完完成。1个个月内不能能完成的,应应说明理由由。第第七条 执法人人员调查取取证时,应应当向被调调查人出示示行政执法法证件。第第八条 调查人人员询问当当事人、证证人,应当当制作笔录录,并由被被询问人员员签名。被被询问人员员拒绝签名名或者不能签名名的,应在在笔录中说说明。如有有见证人,可可邀请见证证人签名或或者盖章。第九条调调查人员在在调查过程程中,有权权进入现场场进行调查查和取证,查查阅或者复复制排污单单位的排污污记录和其其他有关资资料。调查人员进进行现场检检查(监察察)的,应应当制作现现场检查(监监察)笔录录,注明时间
4、间、地点和和事件等内内容,并由由调查人员员和当事人人签名,当事事人拒绝签签名或者不不能签名的的,应当注注明原因。有有其他人在在现场的,可可由其他人人签名。有有条件的,可可拍摄现场场照片或录录像。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及及其执法人人员应当为为被调查单单位或者个个人保守有有关技术秘秘密和业务务秘密。第十条对对立案查处处的环境违违法行为,需需要进行环环境监测的的,应当组组织环境监监测机构或或者经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确认的其其他监测机机构进行监监测。环境境监测机构构和经确认认的其他监监测机构,应应当及时出具环环境监测结结果报告。环境监测结结果报告经经审查属实实的,可作作为查处环环境违法行行为的
5、证据据。第四章 审核第十一条 调查终终结后,承承办部门应应当提出已已查明违法法行为的事事实和证据据以及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罚的建建议,经本部门门负责人审审批后,连连同案件的的所有证据据材料,送送局法制部部门审核。处罚建议中中涉及行政政处罚自由由裁量权适适用的,必必须说明理理由。第第十二条局法制部门门应在接到到案件材料料后5个工作日内内完成案件件审核。审审核的内容容主要是:(一一)违法事事实是否清清楚;(二二)证据是是否确凿;(三三)调查取取证是否符符合法定程程序;(四四)适用法法律是否正正确;(五五)处罚种种类和幅度度是否适当当;第第十三条 经审核核发现违法法事实不清清、证据不不足,或者者调查取
6、证证不符合法法定程序时时,应及时时通知案件件调查部门门补充调查查取证或者者依法重新新调查取证证。第十四条 审查终终结,法制制部门应当当提出处理理意见,报报本部门负负责人审批批。第五章告告知与听证证第十五条对事实清清楚、证据据确实充分分、程序合合法的案件件,承办部部门在案件审核终终结后5个个工作日内内制作完成成行政处处罚事先告告知书或或行政处处罚听证告告知书,经经局领导签签发,并送送达当事人人。第十十六条行政处罚罚事先告知知书送达后后,被处罚罚单位在法法定期限内内有陈述或或申辩意见见的。第十七条 环保部部门在作出出责令停产产停业、吊吊销许可证证或者执照照、对公民民处以10000 元元以上罚款款、
7、对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处以1100000元以上罚款款等重大行行政处罚决决定之前,应应告知被处处罚人有要要求听证的的权利。第十八条 环保部部门在接到被处处罚人要求求听证的申请后应积积极组织,听证由本本局法制部部门负责。第十九条在举行听听证的7日日前,环保保部门应将将举行听证证的时间、地地点、听证证组成人员员等事项通通知被处罚罚人和有关关人员;被被处罚人认认为听证主主持人与本本案有直接接利害关系系的,有权权申请回避避。第第二十条 被处罚罚人可以亲亲自参加听听证,也可可以委托一一至二人代代理。除另另有规定外外,听证一一律公开进进行。第二十一条条听证会终终结后,主主持人应及及时将听证证结果报告告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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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 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 工作 程序 规定 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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