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4184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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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前 言 为为了加强安安全生产,维维护国家整整体利益,保保护职工合合法权益,适适应工伤保保险制度改改革,有必必要制定职职工工伤与与职业病致致残程度鉴鉴定标准准。 本标准准根据器官官损伤、功功能障碍、医医疗依赖及及护理依赖赖四个方面面将工伤、职职业病伤残残程度分解解为五个门门类,划划分为十个个等级4770个条目目。本标准准为工伤、职业病患患者于国家家社会保险险法规所规规定的医疗疗期满后进进行医学技技术鉴定的的准则和依依据。本标标准于19992年由由劳动部、卫卫生部、全全国总工会会以劳险字字19992第66号文发发布在全国国试行。在在其后三年年间
2、,经全全国20余余个省、市市、自治区区试用,累累积了100余万试用用案例的经经验。在此此基础上进进一步进行行修订,并并对以下技技术原则上上作了调整整:11.伤残条条目由4220条调整整为4700条。主要要以第四、五五、七级调调整较多。2.职业病内科中尘肺的评残等级依照国家原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以保持有关待遇规定的连续性。3.总则中增加经进一步治疗后重新评残的规定。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改为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医疗终结的提法改为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以便于判断与执行。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
3、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国务院颁布的残疾标准,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制定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大连市、长春市、沈阳市等省市地方评残等级标准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例等。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劳动部、卫生部共同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
4、研究所、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黑龙江省劳动局、吉林省劳动厅、大连市动劳局、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凤生、周安寿、李舜伟、越雅度、田祖恩、张寿林、刘千、李春生、叶启彬、王显伦、游凯涛、尹克炎、任引津、赵金铎、倪为民、鲁锡荣、王玉林、邹培环、宁伟、朱秀安、李世业、刘利辉等。职工工工伤与职业业病致残程程度鉴定是是指有关授授权机构对对劳动者在在职业活动动中因工负负伤或患职职业病后,于于国家社会会保险法规规所规定的的医疗期满满时通过医医学检查对对伤残失能能程度做出出的判定结结论。1 范围围本标标准规定
5、了了职工工伤伤与职业病病致残程度度鉴定原则则和分级标标准。本标准适适用于职工工在职业活活动中因工工负伤和因因职业病致致残程度的的鉴定。2 引引用标准下列标标准所包含含的条文,通通过在本标标准中引用用而构成为为本标准的的条文。本本标准出版版时,所示示版本均为为有效。所所有标准都都会被修订订,使用本本标准的各各方应探讨讨使用下列列标准最新新版本的可可能性。GGB32331-822 职业性性慢性三硝硝基甲苯中中毒诊断标标准及处理理原则GBB32333-82 职业性慢慢性二硫化化碳中毒诊诊断标准及及处理原则则GB48854-884 校准准纯音听力力计用的标标准零级GGB73441-877 听力计计GB
6、75582-887 声学学 耳科正正常人的气气导听阈与与年龄和性性别的关系系GB75583-887 声学学 纯音气气导听阈测测定 保护护听力用GGB77995-877职业性性急性电光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角膜结膜炎炎)诊断标标准及处理理原则GBB77988-87 职业性铬铬鼻病诊断断标准及处处理原则GGB82880-877 外照射射急性放射射病诊断标标准及处理理原则GBB82811-87 外照射慢慢性放射病病诊断标准准及处理原原则 GBB82822-87 放射性皮皮肤疾病诊诊断标准及及处理原则则GB82283-887 放射射性白内障障诊断标准准及处理原原则GB88284-87 内内照射放射射病诊断
7、标标准及处理理原则GBB115002-899 职业业性白内障障诊断标准准及处理原原则GB1115122-89 职业性性三硝基甲甲苯白内障障诊断标准准及处理原原则GB1115333-89 标准对数数视力表3 总总则33.1 判判断依据本标准准依据伤病病者于医疗疗期满时的的器官损伤伤、功能障障碍及其对对医疗与护护理的依赖赖程度,适适当考虑了了由于伤残残引起的社社会心理因因素影响,对对伤残程度度进行综合合判定分级级。33.1.11 器官损损伤 是是工伤的直直接的后果果,但职业业病不一定定有器官缺缺损。3.1.2 功能能障碍 工伤后功功能障碍的的程度与器器官缺损的的部位及严严重程度有有关,职业业病所致
8、的的器官功能能障碍与疾疾病的严重重程度相关关。对功能能障碍的判判定,应以以医疗期满满后的医疗疗检查结果果为依据,根根据评残对对象逐个确确定。3.1.3 医疗疗依赖 指指伤、病致致残后,于医疗期期满后仍然然不能脱离离治疗者。3.1.4 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3.1.5
9、 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3.2 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3.2.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3.2.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3.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3.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3.2.5 职业病内科门。3.3 条目划分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3.4 等级划分根据条目
10、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0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3.5 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3.6 重新鉴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3.7 工伤、职业病的证明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
11、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3.8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4 分分级原则4.11 一级器官缺缺失或功能能完全丧失失,其他器器官不能代代偿,存在在特殊医疗疗依赖,生生活完全或或大部分不不能自理。4.2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3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4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
12、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4.5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6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7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8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9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10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5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
13、定基准5.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5.1.1 智能减退分级a)极重度智能减退1)IQ低于25;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重度智能减退1)IQ2539;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不能自理。c)中度智能减退1)IQ4054;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d)轻度智能减退1)IQ5569: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e)边缘智能1)IQ7084;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
14、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5.1.2 精神病性症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突出的妄想;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5.1.3 人格改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
15、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5.1.4 癫痫的诊断分级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5.1.5 运动障碍5.1.5.1 肢
16、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分级划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5.1.5.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a)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b)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
17、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c)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5.2.1 颜面毁容5.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a)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外耳缺失;d)鼻缺失;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颏粘连。5.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a)眉毛部分缺失;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5.2.1.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5.2.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2.2.1 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5.
18、2.2.2 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5.2.3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无法安装假肢或安装假肢后活动仍然非常困难者。5.2.4 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5.2.4.1 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5.2.4.2 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5.2.5 放射性皮肤损伤5.2.5.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
19、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5.2.5.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5.2.5.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5.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5.3.1 视力的评定5.3.1.1 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表一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旧法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手动 5分 0 1 2 旧法手指/cm 6
20、8 10 12 155分 2.1 2.2 2.3 2.4 2.5旧法手指/cm 20 25 30 35 405分 2.6 2.7 2.8 2.85 2.9旧法手指/cm 45 5分 2.95 走近距离 50cm 60cm 80cm 1m 1.2m小数 0.01 0.012 0.015 0.02 0.0255分 3.0 3.1 3.2 3.3 3.4走近 1.5m 2m 2.5m 3m 3.5m小数 0.03 0.04 0.05 0.06 0.075分 3.5 3.6 3.7 3.8 3.85走近 4m 4.5m 小数 0.08 0.09 0.1 0.12 0.155分 3.9 3.95 4.0
21、 4.1 4.2小数 0.2 0.25 0.3 0.4 0.55分 4.3 4.4 4.5 4.6 4.7小数 0.6 0.7 0.8 0.9 1.05分 4.8 4.85 4.9 4.95 5.0小数 1.2 1.5 2.0 5分 5.1 5.2 5.3 5.3.1.2 盲及低视力分级 见表2。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二级低视力 0.30.15.3.2 周边视野5.3.2.1 视野检查的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 3
22、1.5asb。5.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5.3.3 伪盲鉴定方法5.3.3.1 单眼全盲检查法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之好眼前放一个6.00屈光度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0.25屈光度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6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6三棱镜度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5.3.3.2 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a)加镜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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