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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 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 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 个人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 户等),以及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等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2、具 体负责征收工作。市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审计部门 和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等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制 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具体缴纳的数额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环境卫 生管理机构重新核定。第五条 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一)凡使用城市自来水(包括市自来水公司公共供水和 自备井供水)的单位和居(村)民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二)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村)民住户,委托该社区居 (村)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3、;(三)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车辆年审时代收;(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服装市场、装 饰材料市场等各类市场,委托市场管理单位或开办单位代收。其他单位和住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取,或者经协商后委托相应单位代收。第六条 对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 位,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数 额,并征求该单位的意见后,提报给市、区(包括泰山区、 岱岳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至 市财政专户。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4、明 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和考核等内容,并 按代收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委托代收手续费。具体比例由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委托代收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委托代收手续费的支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向市财 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市环境 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给各代收单位。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的,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一)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向各代收单位提供各单位和 个人届时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金额和收费票据;(二)各代收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及时收取垃圾处理费,代 收时开据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供水企业代收时,在水 费专用发票上标注代
5、收项目和金额;(三)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每月10日前与代收单位对接 收费款项和账目,汇总各代收单位代收的垃圾处理费;(四)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每月1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 告对账清单,将汇总的收费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市财 政专户。第九条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单位和个人,供水 企业在征收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住宅小 区实行总表抄表(包括小区总表、单位总表、杂院总表、租 赁房屋总表等)的,由水费抄表、代收入同步代收垃圾处理 费,在规定时限内随水费一并缴纳到供水企业。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行征收垃 圾处理费的,开据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后,由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到银行代收
6、网点缴纳,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完成统计、稽查、催缴等工作。第十一条下列对象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三)国家抚恤的居民家庭。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福 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第十二条市财政、市物价、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 定具体的代收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收费系统改造,完善工 作网点和代收银行的代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住户缴费。每年定期对垃圾处理费的代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积 极完成代收任务的代收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主 要用于
7、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 置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不缴纳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 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 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既不缴费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代收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 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乱收费、重复收费的;(二)不认真履行代收职责的;(三)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四)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收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餐厨 废弃物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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