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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 程建设质量,实现预期建设目标,根据基本建设规律和程序, 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XX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工程为学校投资建设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以及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房屋修缮工程 参照执行。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处)是 本细则所指建设工程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和 设计管理。第四条 学
2、校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 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及相 关管理规定。基建处按照教育部、学校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 使用功能、投资预算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小型工程或技术简单的工程可合作为结算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基建处应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及时掌握新 技术、新规范,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 解释。理简化,只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 计
3、。第六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 建设的政策和法令,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 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 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各类专项审查和地方相关要求:(一)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二)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 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 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第七条 设计单位按照XX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基建处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内 容、专业要求、时间要求
4、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八条按照本细则进行管理的建设工程是指已经教 育部、文物主管部门、学校批准立项,并完成设计招标或确 定设计单位的工程。第二章 方案设计阶段管理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教育部、学校批准的建设规模、使 用功能、投资预算开展方案设计工作。第十条 方案设计严格按照教育部或学校批准的投资 预算进行限额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进行重大变更、修改,造成设计概算突破批准投资预算的,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审批:(-)突破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集体研究;(二)教育部批准立项的项目,除按照第(一)条审批 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超预算10%的、学校自筹备案
5、项目 超预算20%的,还需上报教育部重新办理立项审批。第十一条 方案设计管理工作程序:(一)开展前期调研和地质勘察。1 .基建处在开始方案设计前,充分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征求发展规划、水电、网络、保卫、校园管理、公房管理等 相关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的意见。各部门意见以书面形式提 交,用户需提出具体的用房功能、面积分配意见,作为设计 依据。2 .基建处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下管网、水、电、气、网 络、道路等现状情况以及周边建筑、保留树木等情况摸底, 委托完成建设用地初步地质勘察、1: 500地形图测绘、保留 树木位置勘测。(二)编制设计任务书。基建处依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校园总体规划、城市上 位规划和
6、城市规划控制要求,根据前期调研及各部门书面意 见编制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总工签发,水 电、网络等部门会签。设计单位依据方案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设计任务书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投资预算,并提交项目立 项批复文件。2 .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地质情况,并提交建设用 地初步地勘报告、L 500地形图。3 .建设用地及周边现状情况:地下管网情况,水、电、 气、网络、道路等管网现状情况、供应方式,周边建筑、建 设用地范围内保留树木情况,并提交建设用地地下管网现状 图。4 .用房面积分配、功能安排、特殊用房要求(报告厅、 实验室、资料室等)。5 .建筑色彩、建筑
7、风格、建筑高度、规划退线要求,影 响外立面设计的暖通设备选型、外墙装饰材料选型等,并提 交校园总体规划设计文件(总平面图、高度控制图、建设控 制范围等)。6 .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 下基本内容:(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 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设计的 专业,其设计说明应当有相应的专门内容;(2)总平面图以及相关建筑设计图纸;(3)建筑透视图、鸟瞰图、模型(如有特别要求)等;(4)设计概算书。(三)组织设计单位现场踏勘。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详细了解现场情况,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四)方案审查。1 .基建处组织方
8、案讨论会议,水电、网络、保卫、绿化、 公房管理、用户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根据项目情况,还可 邀请专家参与或另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听取专家意见。方 案讨论会需形成会议纪要。2 .实地试放线及现场环境校核。设计单位、基建处按方 案总平面图进行实地试放线及现场环境核对。3 .设计单位根据讨论意见及现场复核情况修改完善设 计方案和设计概算。4 .用户单位对方案平面布局签字确认。(五)方案批准。1 .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上 报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2 .需要上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需依规办理方 案批准意见书。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管理第十二条方案设计完成并经学校或规划主
9、管部门批 准后进行初步设计。进行初步设计前,基建处应当委托完成 详细地质勘察及勘察文件审查,并就平面布局充分征求用户 单位意见,用户单位对平面布局方案进行最终签字确认,确 认后的布局方案在施工阶段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三条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教育部或学校批准的投 资预算进行限额设计,合理选用装修材料、确定设备选型。 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预算的,应当合理调整设计方案。第十四条初步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程序:(一)建筑边界实地复核。设计单位、基建处按批准的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实地试放 线及现场环境复核。(二)制定初步设计任务书。由设计单位依据方案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应当进一步 征求并吸纳水电、网络、保卫、绿化、公房
10、管理和用户等相 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有补充意见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初 步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总工审核签发,水电、网络等部门会 签。初步设计任务书是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重要 依据,无特别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明确 以下事项:1 .设计标准(含绿建);2 .各专业设计具体技术要求、用材标准;3 .二次专业设计要求。如人防、弱电、智能化建筑、幕 墙、钢结构、结构加固、室内二次高级装修、泛光照明等;4 .室外、景观设计要求;5 .水电、计量、网络、暖通、电梯等设备配置、选型要 求;6 .一般用房(如办公室、一般教室、卫生间)、特殊用房 (如报告厅、互动教室、实验室、资料室等)配置要求
11、;7,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 内容:(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装配式建筑等, 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2)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3)主要设备或材料表;(4)设计概算书。(二)设计方案讨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在设 计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基建处以及水电、网络等管理部门, 特别是与用户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讨论,认真落实设计任务 书提出的要求。(三)设计文件审查。由基建处组织召开审查会议,水电、网络、保卫、绿化、 公房管理、用户单位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正式设计文件由 基建处总工、处长
12、审核签字。需要上报教育部、文物主管部 门审批的,还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报批。第十五条小型工程或技术简单的工程、修缮工程,不 进行初步设计的,其方案设计任务书可结合初步设计要求、 工程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合理编制。第四章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第十六条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图设 计。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文 件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限额设计。无特别理由,对已确定的 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程序:(一)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国家相 关技术规范、制图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二)施工图审查。1.由基建处组
13、织水电、网络、园林、基建等相关技术人 员依据已确定的设计要求进行初审;2,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 .不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工程,由基建处总工 审核签字;4 .按照规定必须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工程,由基建 处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核,获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含消防、 节能、人防、园林、绿建、幕墙等专项审查)。第五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九条基建处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招标、施工, 不得随意变更。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编织前,基建处可根据工 程需要,安排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在工程开工前, 进行施工图会审。第二十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需对施工图进行变更 的,基建处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充分理由,并严格按照XX 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执行。第二十一条 非工程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如学校对用 房功能进行调整、用户单位使用需求调整、管理部门使用需 求调整等,由基建处或用户单位按照XX大学建设工程变更 及签证管理细则进行审批,获准并落实经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经学校批准确需实施的重大变更,如涉及 到规划、消防、文物等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的,基建处应当按 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 变更文件并经基建处书面核准。未按程序批准实施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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