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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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精选3篇)发布时间:2022-12-04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精选3篇)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向xx市商会加入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 简称合作社)的会员提供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而成立合作社,本 合作社是川商内部自治性的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社的成员统一称社 员”,本合作社实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独立法人。为了规范 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制 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XX市商会会员张红梅女士无偿转让位于崇 明绿化镇华荣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附着物,由XX市商会北片区 牵头发起,于X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
2、成立。第三条本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还的原则。社员地位平 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绿色农产品和乡村活动 场所,部分多余农产品可以销售增加收益。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每位参与的社员出资人民币 贰万元,其中壹万元为预付消费金,另外壹万元为固定投资款。合作 期暂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个五年合作期内的 投资款不转不退。消费金按各位社员实际消费的情况计算。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社员第七条xx市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资加入本合
3、作 社,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前期首先面 向商会会员。第八条 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 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
4、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 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
5、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 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 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 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 大会:(一)百分之
6、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此项可删除】(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 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 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 删除】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 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
7、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 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 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1第
8、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 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 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 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
9、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 删除】。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 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 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 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 关内容可删除。: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 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10、 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 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 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 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 删除】。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
11、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 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 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 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 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
12、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1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 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 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 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
14、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 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 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 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
15、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 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 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 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 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
16、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 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 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 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 取公积金。】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 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 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 数额的百分之。【注:农民专业合
17、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 取公益金。】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 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 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 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 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 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 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分
18、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 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 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 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 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 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 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 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
19、并后存续或 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 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 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0、第 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 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 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 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 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
21、)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 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生态农业合作社章
22、程示本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 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 年 月一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名称:, 注册资金 元。本合作社住所: O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 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 服务。第五条 本合作
23、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 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 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 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
24、通等经济 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 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 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 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 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 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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