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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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本 实施细则,自2 0 1 7年1月1日起施行。1 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各方主体安全责任(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 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2、责任。(2)产权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按照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进 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5 )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1)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4)法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合格报告。5 )产品合格证。6)使用说明书。7)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3 )法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最长有
3、效 期限:1 )塔式起重机6 3 0 k N m以下(不含6 3 0 k N-m)最 长有效期限为1年。2 )塔式起重机6 3 01 2 5 0 k N m (不含12 5 0 k Nm)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3 )塔式起重机1 2 5 0 k N-m以上(含1 2 5 0 k Nm) 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4)施工升降机S C型评估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5)施工升降机SS型评估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4)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每满5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每 满3年,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 告提交相应产权备案机关,逾期不报的,在1 0日内注销建筑起重机 械产权备案手续。1)属
4、国家或云南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达到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对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 权单位应当向原产权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o报废后的建筑起重机械 应立即解体,不允许重新使用、拼装使用或整机转让。6 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设备管理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 案,包括以下资料: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 权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文件;2 )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表;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 记录;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
5、障和生产安全事故 记录;日常使用状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档案,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 )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辅助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6)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记录整理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记录。(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将编制、汇总、整理和移交的 建筑起重机械资料按“
6、一机一档”做好机械履历书的归档管理工作。6)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 次全面的检查。7)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8)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3)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 批准、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 安装、拆卸工程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填
7、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告知表。(4)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 机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进行基础的施工,对基础的稳固安全负责。4)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建筑起重 机械作业区及四周做好安全防护。5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检查,负责使用期间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7)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
8、证明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 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8)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在租赁 合同中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 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等。3)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监督检测过程。5 )履行对安装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
9、。应急救援预案。7)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8 )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防止相互碰撞的 安全措施。9)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1 0 )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异常 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投入使用。2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备案、产权变更、租赁(1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工商注册企业建筑起 重机械产权备案、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及省外入滇企业建 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工作;各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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