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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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摘要2Abstract2前言3一、人工智能法律定位存在的问题3(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不明3(二)人工智能的具体规则缺失4(三)人工智能的责任归属不明4二、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学理争议4(一)主体说5(二)客体说5三、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分析6(一)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学说的局限性6(二)人工智能客体地位的合理性61客体定位能促进人工智能良性发展72.客体定位有利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7四、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确认与规范8(一)明确人工智能客体地位8(二)明确人工智能发展的具体规则9(三)引入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9致 谢10参考文献11AI(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分析摘要: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是
2、目前世界各国研究、争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等均是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之后方能解决。从国际国内人工智能发展状况来看,按主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对人工智能将会涵摄的法律问题来探析,为当下及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一系列的指导。对于当前绝大多人工智能属于弱人工智能,对于自然人具有很大的依附性,目前各学者对于其作为民事上的客体没有过多争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强人工智能是作为主体还是客体在学理上存在较强的争议。本文主要通过现有的文献资源进行资料收集,搜集、查阅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学研究的资料,并基于现实人工智能的发展情况来进行针对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
3、位分析。强人工智能纵然某些方面显现出了超越人类的能力,但将其视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并在实践中难以收获期待效益,同时也难以赋予其类似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超强的智能潜藏巨大风险,必须把它置于人类的支配和控制之下,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参与社会活动而非主体。但是,鉴于人工智能的高度智能性和自主性,应当把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作为客体中的特殊物,纳入法律法规中予以特殊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法律分析。Abstract: At present, the legal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a research, debate
4、and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all over the world.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t home and abroad, some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e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legal resp
5、onsibilities, so as to provide a series of guidance for the current and futur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t present, mos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elongs to weak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t has a great dependence on natural persons.There is not much dispute among scholars about its
6、 civil object.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whether stro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a subject or an object is still of a strong dispute on the academic field. This paper mainly collects data through existing literature resources, collects and consults inform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
7、ligence and legal research, as well as analyzes the legal status of stro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though stro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some powerful abilities beyond human abilities, it is not beneficial to create a legal subject for
8、it, nor can it be endowed with the legal subject status of similar legal person. At the same time, the super intellige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ntains huge risks, which must be controlled by human beings, can only be the object of legal relations rather than the subject. In terms of the intel
9、ligence and autonom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highly intelligen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be regarded as a special object in the object and given special legal regulation.Key words:artificialintelligence;legalstatus;civilsubject;civilobject;judicialanalysis.前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
10、称AI),这一概念由美国达特矛斯学院的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在1956年首次提出。进入21 世纪后,依托于大数据又借生物神经元作为纽带的人工智能真正的实现了超越人类智慧的预想。AlphaGo战胜棋王柯洁、IBM的沃森在比赛中获胜等无一不宣告着人工智能在技术层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并让机器人类这一说法得以催生。在人工智能不断开发与运用的今天,其技术被广泛运用于指纹识别、智能识别、智能搜索和专家系统等各个领域。同时也引发了伦理学、哲学、法学等一系列领域的争论,现实生活中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然层出不穷。从技术层面加以探讨,人工智能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不具有自主
11、意识的人工智能形式,缺乏思维能力和认识能力。其活动严格限制于预先设计的程序,处于人类的支配控制之下,因而弱人工智能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强人工智能则定义为已经具备与人类思维相当的认知、可以进行决策活动且拥有一定程度上的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形式。 周大鹏: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19年答辩.第8页。人工智能技术所展现出的对生活的影响已经不可忽视,运用层面的问题亦屡见不鲜。不同领域内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与探索从未停歇,但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目前依然是一个需要填补的法律空白,大量的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问题也尚未觅得妥当处理方式。2017年由国务院印
12、发的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详见:2017年国务院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明确将“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写进了我国发展战略目标之中,为牢牢把握战略主动,从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人工智能的发展,我们要加强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研究,明确其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从而有效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在运用中所引发的纷繁复杂之矛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层次发展,同时也能为加快我国实现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夯实基础。一、人工智能法律定位存在的问题人工智能不断深入发展所引发出的法律问题是纷繁复杂的,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应当是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即能否赋予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
13、的资格?简言之,首先需要探讨的是在法律关系中,机器人究竟应当视为主体还是客体?是简单地等同于普通机器或动物,还是视其为“人”? 蔡小红: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西部学刊2019年第95期。智能革命的出现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因为它带来的问题涉及伦理标准、法律规则、社会秩序及公共管理体制之间的考量。不仅与当下法律秩序形成冲突,显露出法律滞后性带来的部分缺陷,甚至为现有法律认知带来天翻地覆的改变。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学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完善,人工智能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自主性,在著作权归属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问题以及
14、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等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而解决问题的首要步骤就是明确其法律地位。(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不明由前所述,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本质上还是由于法律人格概念不明所致。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些类人的特性:它使用“神经网络”,拥有深度的自主学习能力。据此人工智能能否被赋予一定的人的权利?如果回答是否定的,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主体地位、法律地位作何界定?目前法律所构建的人权及人权伦理体系规制是否可以适用于人工智能?如果可以,那么其法律地位是否于人类一样?人权是一切利益和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独立于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与行为能力,是作为个体的人对于自己基本利益的要求与主张。如果赋予人工智能
15、与人类完全相当的法律地位,如此一来机器人可以通过行使婚姻权与人类结为配偶,稍加思索不难发现这必然导致人类数千年来赖以生存的伦理社会崩塌及法律体系逻辑的重构。(二)人工智能的具体规则缺失沙特阿拉伯给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但是这是个特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据此跟进,人工智能尚未以此作为规则标准获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历史上第一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微软“小冰”创作并出版,伴随出现的是一个不得不去思考的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享有著作权?短期内,我们思索的焦点落是谁控制人工智能上,但是长久发展来看,关键问题在于人类还能否加诸任何控制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运用与发展要求法律尽快制定
16、出能够明确其法律人格的规则。从现实的发展情况来看,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并没有现有规制可以有效规制。 袁曾:人工智能有限人格审视,东方法学2017年第7期。持“主体说”的学者们虽然认为人工智能享有权利,但权利设定后能否行使、怎么行使诉求等也没有给出详细的标准。目前,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主张权利尚未可知,虽然部分学者以沙特阿拉伯给予“索菲亚”公民身份这一案例视作理论支撑,但是这实际上是夸大了人工智能的客观情况。具有公民身份的“索菲亚”无法对自己的公民身份与产品做出区分,且在遭受损害之后,依然无法主张权利。(三)人工智能的责任归属不明解决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其责任分配问题。在现有的制
17、度下很难预估出某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隐患,单个责任主体也很难承担得起人工智能技术因侵权等所带来的责任。我国首例自动驾驶车辆所造成的驾驶员死亡案例于2016年发生在京港澳高速,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被一辆中定速状态的特斯拉轿车径直撞上,损失触目惊心,特斯拉轿车当场损坏,而司机亦不幸身亡。经鉴定,事故前该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无独有偶,突发故障的机器人“小胖”在深圳举办的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砸坏展台且砸伤了一名游客,这一行为并无任何指令。这两个案例均昭示着一个极具讨论价值且应当得到解决的问题:在人工智能的具体行为超出了程序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侵权,责任到底是由谁承担?是所有者、使用者还是软件研发者
18、?学界所担忧的问题还包括人工智能的权利及侵权责任主体等关键问题上有较大缺位、人工智能发展程度过高存在着反制人类的可能性。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人工智能在技术上的突破是可预见的趋势,缺少的仅只是时间。然而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在现行法律规制与价值观念中依旧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缺乏责任制度的保障。二、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学理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是谓法律地位。 参见百度百科:主体地位的含义,2020年4月6日22:00访问。在这一层面上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应当视为主体或是客体。主客体二分法是目前民法理论的基本支柱,简而言之,是人与物的区分。在这个理论下,人与物区分的关键点在于人有精神、
19、有意识。一个对象不可能成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间状态,要么归之于人,要么归之于物。笔者认为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首先应当着眼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律逻辑中的“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当人工智能的出现昭示“精神、意识”不再只是人类所独有,那么主客体之间本来明确的界限也可能陷入含混。高度自主的人工智能,逐步显现出脱离人类控制的趋势。据此来看,具有“精神、意识”的人工智能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地位是一个现实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确取得了巨大进步,能够进行一些自主选择,以此打破人物二分法的私法格局赋予人工智主体地位可行吗?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主体说一些法
20、学研究者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让人工智能形成与人类相似的“自我意识”成为可能,且能参与、渗透社会生活。因此,在法律上确立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的界限和范围,符合国家对于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指导理念,也是社会发展的最终趋势。 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法学研究,2018第4期。但不同的学者对赋予人工智能什么法律人格以及其法律人格是否应受到限制等观点不尽相同,其主要包电子人格说、有限人格说括和拟制人格说。电子人格说和拟制人格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认定方法上基本一样,都从法律主体的发展来论证法律主体的涵盖范围呈扩大趋势。但是拟制人格说更侧重于解决责任承担问题, 杨清望,张磊:论
21、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第5期。电子人格说则注重于随着人工智能自主程度提高,单纯的工具性可能会更加小,所以可以通过赋予人工智能人格拟制和电子人格等方法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这些理论主张主要依托于 “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和“法律人格扩展论”三类论据, 韩旭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批判,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试图在法律社会的实际需要、人格理论发展以及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三个层面来证成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形成并支撑主体说这一理论。(二)客体说持“客体说”的学者认为,首先,人类创造出来的人工智能原初地位是物,创新地赋予
22、其在法律上主体地位将使得人工智能本身陷入一个无所适从的状态,同时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颠覆。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也远没有达到需要通过法理去分析、判断是否该当于法律主体的规定条件,这样的问题尚需自然科学的进一步突破。把人工智能设定为法律主体无疑是对现有法律主体理论和制度一种推翻重建。人工智能是社会科学的新领域,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制以及伦理约束来引导其发展。如果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既会导致法学理论制度以及社会关系陷入混乱状态,也暗示着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引导选择了放弃。其次,人工智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高度发展,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远未及“理性、意识”的标准,何谈赋予其人格。现代法关于主体的界定有深厚的法
23、哲学基础和法理根据,建立在德国古典哲学对人的本质的深刻认识基础之上。 刘洪华: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期。此外,当前人工智能技术仍然停留在弱人工智能的阶段,研究者也无法对人工智能是否最终能成为“类人”做出准确判断。况且,强人工智能即使出现也只是人类意志的延伸,只能为人类服务而不应该作为与人类相同或者类似的地位参与社会活动。学者杨易川等人认为“主客体二分法”是传统的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核心在以人类发展为目的。人有与物完全相反的最高地位,人以外的一切皆以人的需求为导向而设立。法律制度建立遵循的最核心原则是“人类中心主义”原则,法律人格也是基于此发生着历史的演变,因此主体说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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