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晨会法制教育材料-罪名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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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教处范文之晨会法制教育材料:罪名解析 挑衅滋事罪 所谓的挑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成心,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快乐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别人情节严恶劣的(屡次随意殴打别人取乐,或者殴打别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别人,情节恶劣的(屡次追逐、拦截、辱骂别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别人,或者追逐、拦截别人造成恶劣妨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峻的(屡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
2、严峻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展,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挑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后楼中学蒋某某挑衅滋事案。蒋某某挑衅滋事案。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由于调皮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尽管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悄悄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而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特别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保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明白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本人有威
3、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通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因而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咨询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答复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老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老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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