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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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概述1(一)个人信息的含义1(二)个人信息的种类2(三)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和概念2二、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2(一)刑法方面3(二)民法方面3三、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3(一)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3(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救济问题4(三)cookie技术是否侵犯公民信息权4(四)监管机关职责不明确5四、借鉴外国制度6(一)论述美国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模式6(二)欧盟统一立法模式6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建议6(一)健全法律体系7(二)加强行业自律7(三)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8(四)完善公民个人信息自救机制8(五)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安全
2、意识9参考文献:10致谢1113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崔燕霞摘要:在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下,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好处,智能家居、各种灵活有用的app、移动支付、共享交通工具、5G智能手机、网络借贷等充盈着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但在享受丰富多彩的网络生活的同时,我们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在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比如网络钓鱼、诈骗信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现象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骚扰着我们的生活,使得在大数据时代下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成了时代热点。本文先是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概述、再是了解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现状与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问题,最后借鉴外国制度
3、来给我国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提出立法的提出建议。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ByCui YanXiaMarch,2020Abstract : With the advent of the big data era, many unexpected benefits have been brought to human life , such as smart home ,various flexible and useful apps, mobile payment ,sha
4、red transportation ,5Gsmartphone, online lending have filled our life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our life. While enjoying a variety of Internet lif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our citizens also faces a series of problems. How our life is under the big data era, how the right to protect the pe
5、rsonal information of the people became a topic of the era . This paper first outline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in the era, further understands the current stat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n China and the issu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n China, a
6、nd finally refers to foreign system ,Submitted a legislative proposal for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n china. Keyword: big data era;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在网络互联的发展之下,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同时个人信息的暴露让人们的生活苦不堪言。人们需要常年忍受着各种电话骚扰;常常会出现早上和朋友在微信一起聊买包包,下午就有包包推送小窗户; 手机搜索过某个页面就立刻有
7、相关内容的app推送内容;你刚才微信上跟朋友说去日本玩,就在朋友圈看到了机票广告;这样我们感觉时时刻刻都生活在透明的玻璃窗下,让人不寒而栗。根据2019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诈骗信息数据直线上涨,且2019中国网民消费维权调查报告显示,“在电话骚扰的数据中5.1%的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76%的人群被认为是受到打搅。在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人们原本的信息保护急需产生变化,仅仅满足于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的个人信息时代已经过去,互联网时代产生的信息还包括网络浏览信息、个人户籍、个人照片、位置信息、信用信息等等,但我们的信息保护管理仍然停留在纸面上的保护,这就导致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问题。例如201
8、6年发生的南京邮电大学新生徐玉玉升学信息泄露,被诈骗骗走大学学费9900元,猝死案件;清华大学教授因卖房信息被泄露被骗17600万元。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运用它的利,避免其弊端,就需要我们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细化监管,让大数据更加造福于社会公民。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概述(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对于个人信息至今存在三种模式:“隐私型”“关联型”“识别型”。隐私型觉得个人信息不仅包含具体人格权还包含言论、思想自由等,其以美国为例。关联型所指的个人信息是与自身相联系的各种事项。识别型觉得个人信息具有明显的身份识别性,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到具体的个人。1我国主流学者以识别型为准。 根据20
9、17年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将个人信息进行了列举式的解读,准确的表明个人信息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而2017年6与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将个人信息进一步具体化,即个人信息还包括具有识别性的其他信息。“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与“非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是因技术而产生界限的变化的。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区分个人信息的难度加大,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边界逐渐模糊,使得人们识别个人信息产生难度。计算机学家斯维尼(Latanya Sweeney)将出生日期、邮编、性别三项“非个人身
10、份可识别信息”,来研究是否可以确定一个个人的身份,结果表示其成功率达87%。3因此有学者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非个人信息难以有具体明确的定义。(二)个人信息的种类1.电子个人信息与纸质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通过的载体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电子个人信息与非电子个人信息。电子个人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递记载的信息;反之没有利用互联网电子设备的为非电子个人信息。电子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记录、打车频率、关注的公众号、理财习惯等。而最常见到的非电子个人信息是纸质档案。2.普通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的性质,个人信息可以分类为一般个人信息和特殊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是指没有为公众所隐匿的内容,可直接让公众所知
11、悉的信息。对于一般个人信息仅需一般保护即可。特殊个人信息是指敏感隐私信息、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比如就诊记录等须经本人同人否者不能采取的信息。3.直接个人信息与间接个人信息直接个人信息是指通过自然人的单一个人信息就能直接识别出该自然人,如指纹、身份证号而间接个人信息则是无法通过单一的信息识别出自然人,而需要结合其它的个人信息一起才能识别出自然人,如姓名、血型、职业等。4(三)个人信息权的性质与概念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存在很大的争议,分别有隐私权理论、财产权理论、人格权理论等,现今大部分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其理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权所涉及的内容远远超过了隐私权且个人信息明显具备了人格和
12、财产的属性且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内容来说个人信息存在具有识别性的,如姓名、肖像、家庭住址等,这些都具有人格特征的,所以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在2017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表示包括遗忘权等依法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而齐爱民则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以报酬请求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保密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为内容的权利。本文支持齐爱民的观点。二、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纷繁、杂乱、没有系统的问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条列零星散落在刑法、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上,主要体现在基本法与普通法上,至今
13、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特别法加以明确维护个人信息。 (一)刑法方面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制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到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86条和287条划出了网络行为的底线,扩大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范围。比如任何人在明知某些网络信息是谣言,只要转发就会涉及刑法。同时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现实运用中内容较含糊难以实际运用,所以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红线,进一步的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和
14、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其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也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即处三年以上去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电子网站也规定了,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的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二)民法方面民法总则第111条表明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其意味着个人信息
15、保护的义务主体范围扩大到社会上所有的组织或个人,任何公私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都可定性为民事侵权;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具体阐述了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的义务和侵权人需要承担的后果。2018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者负有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确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具体原则,及网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草案已经制定,但由于草案缺乏个人信息的分类、法律责任及处罚力度不足及条款落地实施难等缺陷,离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有一段距离。 三
16、、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下载某个app,应本着“告知同意”机制,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服务协议,但是事实上如果不同意app的隐私政策与隐私声明,例如“使用电话权限、使用存储空间权限”等,如果用户不同意使用该权限,就会直接导致根本无法使用该app。因此大部分用户面对使用与不使用app的抉择,也就毫不在意的选择允许权限,同意冗长的服务协议。比如,在下载唯品会app时,首先就得同意用户协议,再者会有选择读取通讯记录、地理位置等操作,一旦用户选择拒绝读取,软件使用就会有所限制,同时时常重复出现读取通讯记录、地理位置等选择。许多app运营商还会选择与第三方签
17、订合同,将收集的存储的用户信息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数据跟踪与分析,这是没有得到用户同意的信息二次利用,常常会导致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救济问题大数据时代下搜集个人数据十分迅速,出现个人信息泄露却没有一条可行的路径让用户个人收集证据,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个人信息泄露时,当事人往往面临诸多问题,比如收集信息的运营商过多,无法区分谁是侵犯者;而公民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公力救济另一个是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主要通过诉讼,而私力救济是协商,两种救济都需要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比如,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用以何种名义来提起诉讼,以现已有的案件皆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或者姓名权
18、为理由提起诉讼,尚未出现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案件,且在大数据许多行为可以由不同地区的人造成的,如何召集权利人和向何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也成了当事人的烦恼。如果按照一般的民事程序来执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侵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当被侵害人的数量增加时,当事人需要等待的时间就更加长。侵犯个人信息保护关卡重重形同虚设,高成本的索权之路迫使被侵权用户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加剧侵犯个人信息权安全的事件。 (三)cookie技术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 网站通过在用户客户放置一个文件夹,可以随时读取客户端上公民的个人浏览信息,以便推送各种各样的商品或文字等,叫做cookie技术。 在朱烨诉百度c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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