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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自考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一)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一语出自 ( )A旧约全书 B马太福音C里普里安法典 D法学阶梯2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刘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及刘某是 ( )A一亲等旁系姻亲 B二亲等旁系姻亲C一亲等直系姻亲 D二亲等直系姻亲3下列情况下,依法可以结婚的是 ( )A小王现龄20虚岁 B张某已婚,但及妻子分居多年C小陈的父亲及小肖的母亲是兄妹 D赵某患有不孕不育症4王某及木某有不
2、正当关系而弃身患重病的妻子于家中不顾,其妻因无人照看从床上摔下而成二级残废,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虐待 B遗弃C故意伤害 D重婚5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是父母 ( )A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B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C无民事行为能力 D丧失记忆力6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 ( )A只能收养1名 B最多只能收养2名C最多只能收养3名 D不受数量限制7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 ( )A及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B不及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C子女 D子女与及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8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 )A十二铜表法 B查斯丁尼法典C法学阶
3、梯 D学说汇纂9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及老杨是 ( )A五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C三亲等直系血亲 D五亲等直系血亲10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是 ( )A订婚 B结婚登记C举行结婚仪式 D财产公证11下列不属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是 ( )A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B祖父母C兄弟姐妹 D叔侄12黄某因经营夜总会忙于工作,其夫魏某不甘寂寞而及某女发生关系,被黄某发现致感情破裂而离婚。其子15岁的小明法院判决由黄某抚养。因疏于管教,小明经常及同学打架。在一次及同学的争执中将同学打伤。对该事件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是 ( )A小明 B黄某C魏某 D黄某及魏某13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 )A30周岁 B35周岁C40周岁 D45周岁14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A40 B50C60 D7015下列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可以以不作为完成的是 ( )A重婚罪 B虐待罪C遗弃罪 D破坏军婚罪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南斯拉夫联邦于l947年通过的,以婚姻家庭
5、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包括 ( )A婚姻基本法 B亲子关系基本法C收养基本法 D监护基本法17恩格斯认为,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是 ( )A主观的爱好 B客观的义务C婚姻的基础 D婚姻的附加物18中国历史上,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以礼及律为依据,一般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包括 ( )A八亲等以内的父系血亲 B四世以内的宗亲C二世以内的外亲 D二世以内的妻亲19未成年子女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行为人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B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C应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D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20下列国
6、家中采取法定财产制的有 ( )A巴西 B法国C德国 D荷兰21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与保护的目的是为了 ( )A保障子女的健康 B保障子女的安全C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利益 D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社会利益22依我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同时具备 ( )A无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年满30周岁23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 ( )A及现役军人配偶通奸 B及现役军人配偶同居C强奸现役军人配偶 D及现役军人配偶结婚24下列属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的婚姻条例有 ( )A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与国婚姻条例 B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C1942年晋冀鲁豫
7、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D1945年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25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 ( )A重婚自由 B结婚自由C离婚自由 D订婚自由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直系血亲27“七出”28无效收养29夫妻一体主义30诉讼离婚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题,每小题6分,共l2分)31有效的结婚合意应符合哪些条件?32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五、论述题(本大题l4分)33试述亲权的内容。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ll分。第35题13分,共24分)34,张某某(女方)与王某某(男方)于2001年7月26日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张某王某均20岁,
8、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与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及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I:角不断,而且时常还是以拳头相见。2003年3月的一个下午,张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莱正与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张某某气愤之极,遂
9、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及王某某离婚。(1)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哪些规定?(2)当事人故意隐瞒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51999年5月,邵某经人介绍结识本市居民王某,并于同年6月,在相互并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婚后不久,邵某发现王某原来是个无业游民,好吃懒做,性情暴躁。于是,邵某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岂料,王某见邵某对自己不满意,且有责怪之意,不由得怒火中烧,对邵某张口大骂。夫妻俩大吵大闹一场,邵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居住,不久,又被王某接回。此后,王某依旧恶习难改,不务正业,夫妻俩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继而大打出手。邵某三天两
10、头跑回娘家向老母哭诉。2002年10月,邵某的父亲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临终前,他把一个1万元的存折交给了邵某,希望她自己收好,别让王某知道。但不久王某还是知道了这件事,并多次向邵某索要存折,都被邵某拒绝了。2003年底,邵某成了下岗工人。失业后,王某对邵某更是冷嘲热讽,极尽挖苦之能事。邵某气愤之下,决定用父亲给的钱到商场中承包个摊位,做服装生意。王某知道后威胁邵某不得擅自动用那笔钱,不然就要砸烂她的摊子。无奈之下,邵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把那笔钱拿出来平分。邵某当然不同意,坚持那笔钱是父亲给自己的。双方争执不下。2004年4月,邵某与王某又因家庭事务吵闹不休,王某动手打了邵某。邵某以夫
11、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对继承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本案中,邵某继承父亲遗产所得的财产,是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邵某的个人财产?参考答案一、lB 2A 3D 4B 5B 6A 7C 8A 9B 10B 11D 12B 13C 14B 15C二、l6ABCD 17BD 18BCD 19AD 20ABD 21ABCD 22ABCD 23BD 24BCD 25BC三、26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与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与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27 “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
12、”的七条理由。其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28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29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既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30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四、31有效的结婚合意应符合哪些条件?结婚合意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
13、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32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男女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男女两性间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也不是夫妻关系。(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与抚养子女、赡养与扶助老人等责任。五、33试述亲权的内容。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关于子女人身上的权利
14、义务(人身照护)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财产照护)。亲权包括以下内容:(1)人身照护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教育两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管教与保护权姓氏决定权子女的姓氏是身份关系的标志。从各国立法来看,子女姓氏通用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婚生子女以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姓氏,非婚生子女以生母的姓氏为姓氏。二是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监护机关指定。住所指定权父母既有管教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自应有指定其住所的权利与义务。交还子女请求权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与
15、同意权根据各国民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与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但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上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2)财产照护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与必要的处分权利、财产法上的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以及亲权终止时的财产返还义务。财产管理权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处分权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
16、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但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的批准,父母始得处分子女的特有财产。财产法上行为的代理权与同意权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六、34(1)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及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
17、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结婚当事人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也是结婚的一个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2)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隐瞒了真实的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但由于张某提交起诉书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张某提交起诉书时,王某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宣
18、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5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在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继承与赠及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被继承人与赠及人、遗赠人的意愿,如果一律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有可能违背遗嘱人、遗赠人与赠及人的意志,易使那些歧视、虐待过原遗产所有者的人也因婚姻关系而获得财产。因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
19、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及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及合同中有明确指定的,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邵某的父亲在去世之前以口头遗嘱的形式指明这笔钱归邵某一人,并明确指出,由于王某为人品行不好,邵某在有事时可以用这笔钱救急。据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显然这笔钱是邵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邵某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索要并要求分割这笔钱的行为是错误的
20、。人民法院应依法将这笔钱判决给邵某一人,这是尊重邵某父亲意思表示的表现,也是保护邵某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2011年自考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二)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 】。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21、行。有关个人与单位应 【 】。4.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C.“夫妻互享配偶权”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5.我国婚姻法未设亲权制度,但有类似于亲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7.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 【 】。8.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
22、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 】13.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 】。14.“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 】。B.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5.按照亲属的分类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23、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 】。2. 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是 【 】3.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不准及外国人结婚的有 【 】。4.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R.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6.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7.中国古代的礼教要求妇女必须恪守“三从四德”,其中“三从”是指 【 】。8.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
24、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9.罗马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 】。10.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同姓不婚”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五、论述题(本题14分)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与法律效力。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1题10分,第2题14分,共24分)1.黄明及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
25、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及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与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2)黄明及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2.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
26、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l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及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及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名词
27、解释1.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2.本义指同姓男女不得互为夫妻,是中国古代礼、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3.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及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4.指以夫妻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变更之诉。5.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与。四、简答题1.第二次世界大
28、战以后,特别是近三十多年来,面对社会条件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不断地修改本国的婚姻家庭法。主要发展是第一,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第二,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第三,在离婚立法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第四,禁止滥用亲权、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境遇等。2.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与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条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9、”这是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增设的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适用离婚法定理由的可操作性。五、论述题收养的法律特征与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它们都是收养制度的宗旨在法律上的表现。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3)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及自然血
30、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与解消效力两个方面。(1)拟制效力:养父母及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及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及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2)解销效力:养子女及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六、案例分析题1(1)首饰是叶莉的婚前个人财产,叶莉死后,首饰成为叶的遗产的一部分。(4分)(2)协议无效。因为这份协议侵犯了黄磊与黄芳的财产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31、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首饰是黄明的前妻叶莉的个人财产,黄明及焦娟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6分)2.(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与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及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5分)(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6分)(3)有效。本案中,被收养人与送养人都符合法定条件,所以收养关系有效。(3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