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10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增补版)目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 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4月7日修正)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颁布)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修订)10、中华人民共
2、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修订)二、规章1、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 月31日)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12日)4、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5、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在五人次以上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曾因相同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有造成严重 医疗损害后果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吊销医
3、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 误诊治;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由于不负责任延 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患者病情(伤情)加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由于不负责任延 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患者脏器损害或者伤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由于不负责任延 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患者死亡的;或曾因相同行为受到过行政 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吊
4、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 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 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发生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一次 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
5、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 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 报和公布的。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防治法第七十条细化标准执行。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 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6、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的。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细化标准执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
7、业病 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 资料的;
8、(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 生活保障费用的。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细化标准执行。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 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9、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 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 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细化标准执行。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
10、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细化标准执行。第五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细化标准执行。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细化标准执行。四、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
11、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进行处理。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细化标 准执行。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劳动者三人次以下的; 或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三例以下的;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三份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未
12、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劳动者三人次以上五 人次以下的;或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三例以上五例以下的;或出具虚 假证明文件三份以上五份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劳动者五人次以上的; 或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五例以上的;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五份以上的; 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 行处理。细化标
13、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细化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首次发现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处罚(1)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经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 动者十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
14、)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经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 动者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经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 二十人以上的;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 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 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警告;逾期不改的, 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
15、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 康检查工作,首次发现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处罚(1)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经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 动者十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经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 动者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经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 二十人以上的;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
16、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服务不足三人次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服务在三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服 务在五人次以上的;(2)因相关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的;(3)开展职业 病诊断的人为非卫生技术人员的;(4)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造成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处罚标准: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17、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 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细化标准执行。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皤&普萨. 由县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方的机 定进行处理。石小上心、&站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细化标准执 行。(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按照规
18、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 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下且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上五人以 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五人以上且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标准:绐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
19、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 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细化标准执 行。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 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细化 标准执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承担
20、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细化标准执 行。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 理。细化标准:无需细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细化标准执 行。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 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 政机关执行。国务院机构改
21、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 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 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12021) 5 号)规定: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危害风险程度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 般两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
22、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验收合格的。细化标准:按照职业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细化标准执行。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23、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 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 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 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发生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二次 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卫生 健康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细化 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