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中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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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网络空间及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概念.1(一)网络空间的概念.1(二)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概念.1二、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类型及原因.2(一)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类型.2(二)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2三、国外关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规定.3(一)美国.3(二)欧盟.4(三)日本.4四、我国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5(一)立法现状.5(二)立法不足.6五、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7(一)制定关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专项法律.7(二)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客体.8(三)设立监管机构统一管理.8(四)细化精神损害赔偿标准.9(五)加强行业的管理
2、.9(六)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9参考文献.10致谢.12论网络空间中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罗丽莹摘要: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们享受着网络给日常生活带来的快速和便捷。如在网络课堂上学习、用微信交流、在淘宝上购物等。然而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隐私严重泄露,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不法分子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网络的便利侵害着人们的合法权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害。本文通过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认识,并对比了国外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并结合国情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网络;网络空间隐私权;法律保护Legal protection of
3、citizens privacy right in CyberspaceByLuo LiyingMarch, 2020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ople enjoy the speed and convenience brought by the Internet to their daily life.As in the network classroom learning, communicate in WeChat, on taobao shopping, etc.However, w
4、hile people enjoy the convenience of modern technology, there are also serious problems of privacy leakage and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privacy rights. For their own interests, illegal elements use the convenience of the network to infringe on people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which has broug
5、ht great damage to peoples lives.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understanding of network privacy space, and contrasts the foreign of cyberspace privacy protection rules, based on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draw lessons from and combined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put forw
6、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Keywords: network;Cyberspace privacy;legal protection一、网络空间及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概念(一)网络空间的概念网络空间主要是立足于当前信息技术,通过各类硬件搭建信息传播的渠道与路径,并将所有使用硬件的用户连接起来,最终形成各个用户在物理环境中进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的空间。1简单的来说,网络空间是有众多数据支持的开放式数据空间,同时也是虚拟的空间。在此空间中,是数据与数据之间进行交流,而并非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但是人们可以通过许多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等利用因特网进入这个空间
7、、用数据进行与现实生活进行交流。(二)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概念 社会民众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他们在现实环境中传统隐私权的延伸,在互联网环境中得到了较好的表现。从字面意思上来看,隐私这个词主要是指比较私密的内容。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拉丁语中,主要是指那些没有地位的人。而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这个词语的含义也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开始指代那些隐秘和秘密的事情。特别是在这个词语的英文释义中,代表的含义非常多,比如自由清净、秘密等。2隐私权最早出现在美国,是由沃伦和布兰代斯在1980年提出的。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这项权力的界定还存在较为显著的争议。在我国,张新宝教授指出
8、隐私权主要是指各个社会公民自身的私人信息,与其他不愿意被外人知晓其他事情不被打扰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力。而王利明教授则指出,隐私权是各个社会公民私人领域中,跟公共利益不冲突的所有信息保护的综合权力。还有部分学者指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具有着双重属性,有人格属性及财产属性,是一种新型的人格权。结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就可以对网络空间隐私权进行较好的界定与归纳。即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中的不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各类私有信息总和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是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二、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类型及原因(一)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类型第一,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正因为网络空间隐私权具有经济价值,
9、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例子就数不胜数。例如方圆、徐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方圆、徐贤用等人向山西晟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查询权限,在微信公众号或车盾APP上,通过输入租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查询到租车人上述信息。并用查询到的7万余条信息贩卖,共计收入17万余元。由此可见,贩卖公民的私人信息所得到的利润额度是巨大的。若不对网络空间隐私权进行保护,这将会成为不法分子继续侵害的目标,贩卖公民信息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第二,“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由众多网民参与,以发帖的形式号召网民对一些违反公序良俗,引起社会强烈不满的人进行大范围的信息收搜,以至于被人肉的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通
10、讯地址、工作情况等被公之于众。尽管回答一个问题的网民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提供的信息可能会为许多人所知,参加讨论的网民人数可能会大大增加。因此,一种“公众意见的聚集”很容易形成,一旦在网络空间发生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其影响往往是巨大的。3网民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对中心人物的讽刺打击,甚至部分情绪激动的网民还会之前前往中心人物的现实居住场所,对其产生行为上的打击,再被有心之人煽动使群众的愤怒情绪上升,最终就会引发网络暴力。这些情况都会给人肉搜索的中心人物产生非常显著的影响,甚至还会波及中心人物的亲密家属或朋友。因此这些行为都已经构成的侵权,甚至某些过激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犯罪。4第三,黑客入侵。
11、有的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计算机技术价值,或者是仅仅因为好奇心,又或者是打击报复,用不合法的手段入侵公民的计算机。如早在多年前的“熊猫烧香”案。黑客李俊自行制作出一款名为“熊猫烧香”的病毒并在网上快速传播。短短两月这病毒快速入侵了个大百万用户网站、公司、网吧和公民个人的计算机,给社会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网络空间隐私权。(二)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科技的兴起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大多数人都会有一些烦恼,为什么手机总会收到一些垃圾短信,为什么刚刚在淘宝搜索的物品类型几分钟后的页面会排满曾经搜索过的物品的广告,为什么刚填好教育网站的个人信息几分钟后就有许多不
12、同的教育机构打电话来咨询学习意向。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被不必要的短信打扰,还说明了公民个人隐私正在遭受着严重侵害。究其原因,分析如下:第一,社会的高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得互联网全面普及,加大了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据中国国家网络信息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人,创历史新高,在华经营网站达到230万个。5如今,越来越多人使用网络,网民的数量在持续增长,网上个人隐私的数据就会越来越多,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创造了更多侵权的机会。第二,当今时代,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数据就是一笔财富。一些营销人员利用人们的网络浏览历史和在线身份
13、来编辑个人资料,将这些材料在未经个人许可或同意的情况下出售给商业公司,从中获取经济的收益。6第三,当前现行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较多不健全的地方。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成一部专门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这就导致了在发生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权时,没有一部确定的法律对此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虽然当前有多部法律都提及了网络隐私权的相关内容,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存在内容交叉、内容不全的情况,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无法取得较好的法律支持作用。所以,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三、国外关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一)美国美国是最早确立隐私制度的国家,也是
14、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国家之一,比较注重保护隐私权。美国保护隐私权主要为两种模式。第一,以立法的模式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首先,美国在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规定了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使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披露与双方有关的任何信息。7该法规定了公民对于自身隐私权的绝对权利,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利用,并用其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1998年颁布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规定了获取儿童网络上的基本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必须先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没有获得监护人的同意下不得收集与公开儿童的基本信息。1999年颁布了在线隐私权法,在线营业的公司在经
15、营的过程中,对个人的数据信息加以保护。另外,与国家立法相对应,美国各州还根据本地区的网络与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规定。8第二,以行业自律的模式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行业自律模式是在行业内部制定一定的行业规范,并且由行业内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签署,达成一致,形成一定合意后通过签订一定的条约来约束该组织;所有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的这一行业要求。9另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或使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时,要及时告知网络用户,如哪类信息将被搜集以及这些信息的使用途径;二是要允许网
16、络用户自由的选择和使用个人信息;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给网络用户提供进入个人信息资料库的通道并可以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改正;四是要求网站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网络用户资料的安全与完整。10(二)欧盟相比美国而言,欧盟顺应历史的潮流通过统一立法的模式来保护隐私权。1995年通过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对用户个人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更改。1998年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了用户对自身的数据享有修改权和访问权,对事后救济的途径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国政府可不经数据用户的同意进行处理,但是
17、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1999年颁布了在线隐私法,强调了网络服务公司对用户个人的数据信息的完整的重要性。2000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强调了个人数据信息与政府公开数据信息之间的平衡关系,扩大了个人对数据信息查询的范围。但在发现查询者正在收集危害他人的数据信息时,政府可以拒绝提供查找,并且还设置了专门的工作人员来保护个人隐私。(三)日本相对而言,日本的模式则在立法基础上加入了行政机关进行干预。在19世纪70年代,日本就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写入了宪法当中。日本议会在1998年颁布了关于行政机关所保护的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强调行政机关公务员需对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
18、所管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2002年颁布了反黑客法,规定了用他人身份密码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计算机数据等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触犯此法严重者最高可判10年监禁。2013年颁布了身份识别号码法,意指在提高社会保险和税收效率时能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且日本还设立了咨询审查会制度,对于有争议个人信息案件,相关机构向审查会提出审查的请求。当审查报告出来时,相关机构往往会根据审查报告的结果做出相应的裁定。由此可见,每个国家对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都有所不同。美国更多是采取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欧盟采取的是统一立法为代表的模式,日本采取的是立法加行政干预的模式。从以上国家采取的模式可以看出,有
19、相关立法保护的相通之处,这可以成为一个参照的标准。行业自律模式可以很好地推动网络时代的发展,由各行业组织自我的成立保护管理组织,更自觉地维护当下的网络环境。但是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督,存在不确定性。立法可以很好地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但是法律存在滞后性,有时强制的立法规定条款和过度的行政干预会阻碍网络的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保护模式,采取以立法为主要,行业自律为补充的模式。根据我国的相关国情,制定专门的保护立法,重视行业自律的补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可以更充分的保障公民网络空间隐私的安全。四、我国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一)立法现状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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