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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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8月1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6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 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在专用条
2、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 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 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 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 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 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 包人对工程图纸负
3、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 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 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 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 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 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 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 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 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
4、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 的责任和费用承担。7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 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 内容除外)。5.1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 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 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 义务的情况发生
5、。5.2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 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 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 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 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 责任。6、指令和决定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 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 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1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
6、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 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8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 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 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 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 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 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
7、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 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 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 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 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 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 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 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 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8、、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 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 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分包项目经理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1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 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2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9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
9、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 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 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 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 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 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
10、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 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 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 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 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 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 约定。9.1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 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
11、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 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 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 现10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 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 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 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 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 订的进
12、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 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 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 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 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 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 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
13、,分包人应负责已 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 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 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 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 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 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 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 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 偿。如本合
14、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 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 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 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 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1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
15、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 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12.2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 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
16、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 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 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 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 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 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 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
17、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2(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 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 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 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 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 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 的其他情况。14.1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 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18、。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 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 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 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3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
19、.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 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 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 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 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 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
20、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 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 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 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4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
21、方式,双方可在本 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 一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 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 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22、(3)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 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 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 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 系。20、工程量的确认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 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 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
23、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 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 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15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 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 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 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 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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