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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1.3.2
2、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灾害或重大险情。1.4 工作原则 1.4.1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1.4.2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1.4.4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1.4.5 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
3、合的原则。2 组织机构 2.1.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1.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承办省防指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遵照省防指的指示,在国家防办、流域防办的指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省级负责的防汛抗旱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拟订重要江河及九大湖泊的防御洪水方案。2.2 组织体系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
4、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文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江河、湖泊水位、流量的监测情况,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定期向执行水库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所在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
5、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执行水库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所在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2)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和措施。3.1.3 洪涝灾情信息 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
6、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3.1.4 旱情信息 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需水、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p 。3.1.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随后补报详情。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2)组织
7、准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立及完善。(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4)物料准备。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种类。(5)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通信系统完好通畅,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及下达。(6)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设施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
8、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3.2.2 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实时工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权限,根据防御预案确定的级别,向洪水预警区域范围发布预警信息。3.2.3 山洪灾害预警 根据山洪灾害隐患点的雨量监测情况,由监测点(片区)的监测人员(责任人)按照事先确定的量级、预警范围、预警方式进行预警。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气象预测、实时蓄水情况分别向所辖区域发布旱情、工农业用水、城乡供水趋势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研
9、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3.3.2 防汛、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抗旱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干旱灾害。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
10、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4.2 应急响应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4.3 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水利防汛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4.3.1 江河洪水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当地驻
11、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后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4.3.2 山洪灾害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国土资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山洪
12、灾害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4.3.3 工程险情 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4.3.4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
13、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4.4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4.5 抢险救灾 4.5.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
14、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4.5.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4.5.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
15、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4.8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9 应急结束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
16、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应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
17、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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