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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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2013年12月17日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 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责任自
2、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 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
3、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负责实施。工商、文化、安全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 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性加强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 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建设,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消防安 全管理水平。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
4、内,到 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 查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已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统一由市级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班组),配备 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第九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
5、门(班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要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 安全状况;(二)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 预案;(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按照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31/535-2011) 社 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DB43/T581-2010)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并实施责任追究;(六)明确专职消
6、防队、保消联勤队工作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和年度训练计划并定期组 织培训和考核;(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履行以下职责:(-)熟练掌握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 与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 促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检查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四)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五)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 业,并督促做
7、好现场监护;(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扑救 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台账,按照工作要求报送有关 消防信息数据;(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和新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 后工作;(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调整 后,要在1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8、,总平面布置有利于灭火和应急救援, 建筑结构有利于防火和疏散逃生。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 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 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要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筑,要结合建筑改造改善消防条件。涉及豉木结构文物古 建筑的,整改方案要经专家论证确定。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 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明确专人管理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
9、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报本单位消防安 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审批,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 施工。施工人员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用语等,告知本单位火灾危 险性及自救逃生方法。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要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 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第十六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 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要设
10、置明显标识。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要配置空气呼吸器或者氧气呼吸器。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要遵守下列规 定:(-)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及消防安全统一 管理机构的要求;(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 和培训等。第三章安全评估和信用体系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为主要内容 的自我评估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自我评估结果及时通过消防安全户籍化 管理系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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