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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满足学生个性发 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 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本科生转专业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 制本科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学已满一学期;(二)政治思想表现优良,品行端正,身体状况符合转 入专业的要求;(三)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因大类招生分流不计入转 专业次数)。第三条特殊情况转专业。(一)专业特长。休学创业复学的;在创新创业竞赛中 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
2、上(一等奖排序前三、二等奖排序前 二、三等奖排序第一)或省级一等奖(排序第一)的,可优 先转入特殊专长的相关专业。(二)退役复学。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除定向生、 委培生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 范围内,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我校其 他专业学习。(三)疾病救济。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无法在原专 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申请疾病救济转专业学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申请转入 专业我校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且符合转入专 业培养要求;申请转专业时需提供支撑和证明材料。第四条 其他情
3、况转专业。学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况 之一的,按转专业处理。由学院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 办理,报本科生院审批。(一)按大类招生分流至相关专业学习的;(二)赴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的国际班学生,因大 类招生及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在我校就读专业与赴国(境) 外合作大学所学专业存在差异的;(三)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允许转专业的。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一)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 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 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
4、批次录取学生;(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第二 学士学位等;(五)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且其 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六)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七)在校期间已完成一次转专业的学生;(八)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等与上级文件规定有 冲突的情形。第六条 各专业转专业招生计划数由专业所在学院根 据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招生规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以及办 学条件进行确定。各专业接收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 上不少于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最多不超过15%。第七条 各专业需根据专业特
5、点制定并公开发布对申 请转入学生的明确要求和遴选办法,报本科生院备案。在遴 选与录取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八条学校成立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 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本科生院、党委学 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成立本 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 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第九条转专业办理程序(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本科生院核准并公布各专业 接收外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和招收条件。(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初通过教务系统提 出申请,打印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确认填报内 容无误后交所在学院审核,
6、由学院汇总统一报送至本科生院。(三)本科生院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分类整理,并移交学生申请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对申请转专 业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明确建 议转入的年级、班级(如经综合评价认定转专业后跟同年级 就读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建议其降级就读),经公示无异 议后报送至本科生院。本科生院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 生名单,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四)经审定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凭本科生院出具的大 学本科学生转专业通知书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五)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后,其学籍、管理等有关工 作由转入学院负责,学生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学生的学籍卡
7、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学院;报到之前有关管理工作由原专业 所在学院负责。第十条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 行培养,并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设的核心课程。学生在转专业 前已修读并通过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内容相近且学 时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同类课程的要求,经学院和本科生院 认定,成绩和学分可直接按同类课程认定;如其课程不是转 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或低于转入专业同类课 程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只能按公共选修课程认定。第十一条转入学院负责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补 修有关课程,并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各学院及时做 好学生的学籍、党团关系等变更工作,同时做好未获批准转 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第十二条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费。第十三条其他规定。(一)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受到警告及以上处 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其转专业资 格。(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 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三)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已办 理转专业者,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本科学 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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