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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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格式的:字体: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带格式的:居中广西壮族自治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带格式的:正文,左,行距:单倍行距带格式的:正文,左,行距:固定值30磅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 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 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等文件标准 执行。完善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自治区、市、县、 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工作网络。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 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 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
2、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根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 各类困境儿童的具体内容明确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 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 政办发20193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医保 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残联。(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 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 (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村(居)民委员
3、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 数量、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中小学校加 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 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 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 49号)等文件标准执 行。各地加快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 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 (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全面排查掌 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对
4、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二、学有所教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 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 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烈士子女。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服务标准: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 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按照经批 准的保教费标准
5、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 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儿童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同类型公办 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依程序确定的保教费标 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自治区 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对各地予以补助,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5 .义务教育服务(11)
6、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 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每年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每年生均 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教学点)按 100人核拨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 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2)义务教育免费
7、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 科书和部分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赛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 字典。服务标准: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科目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动态 调整,并对部分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制度;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国家课程免费教科 书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80元, 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元。地方课程免费教 科书由自治区确定课程目录和制定补助标准。免费提供的国家课 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及自治区教育 教学实际统一采购配发给学生。支出责
8、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国家 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地方课程教 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 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 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
9、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 (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服务标准:自治区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4殳元,全年按在校195 天计算。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国家 试点县中央财政全部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5)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广西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普通高 中在校生中的家庭
10、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 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 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 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 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
11、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 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等。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 杂费。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符合 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 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依程序确定的收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 可继续向学生收取。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年级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 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 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 国家助学金范围。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 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
13、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直 接免除学费;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 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 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 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
14、生收取。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 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 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 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 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 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广西壮 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
15、、 劳有所得8 .就业创业服务(19)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 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 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便民规范(试行)(桂 人社发(2015) 39号)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依据市县财力状况、资金需求系数、就业考评系 数及其他公共就业相关因素确定自治区级财政分担额度,其余部 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职业介绍、职
16、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 开业指导、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 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为符合条件的创业 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指导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 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 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创业服
17、务经费 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中安排。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 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 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
18、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 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 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 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 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 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 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 等政审(考察)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 共中央组织部 人
19、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目一录目一录带格式的:字体:(默认)黑体,(中文)黑体,三号一、幼有所育一 一的1 .优孕优生服务1毋2 .儿童健康服务-4-43 .儿童关爱服务 5 -8-二、学有所教-8 -m8 -m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5 .义务教育服务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1-U44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3-4三、 劳有所得-14T4所8 .就业创业服务-14-14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20四、病有所医四、病有所医-22 -4-2210 .公共卫生服务11 .医疗保险服务-28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0-303五、老有所养31-413 .养老助老服务-31
20、-U3414 .养老保险服务-33-3六、住有所居-34-3437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执行。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所需经费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 金中列支,其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3)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 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 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
21、院校毕 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 失业青年。服务内容:根据本人意愿,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到就业见习基 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有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桂 人社规2020) 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桂人社规(2020) 2号)等文件执行。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4)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
22、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服务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 政策宣讲、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及相 关补贴等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 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 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 就业服务便民规范(试行)(桂人社发(2015) 39号)等公共 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
23、源社会保障厅。(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困难家庭劳动力(脱贫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 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普通本科高校、中 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 高中毕(肄)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 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困难家庭劳动力、就 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 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按规定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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