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x
《浅析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目录一、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内涵1(一)个人隐私权的含义与发展1(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与发展2二、我国目前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现状2(一)网络时代下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主要方式21.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资料22.通过互联网,非法披露、传播、利用个人数据信息33.非法网络跟踪、监控34.发送垃圾邮件和信息4(二)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41.法律未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保护范围等作明确规定42.行业自身自律方面存在问题63.广大网民的安全意识普遍较低64.政府执法维权援助手段不多6 (三)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意义7三、探索和完善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民法保护的途
2、径7(一)完善有关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制度7(二)立法明确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7(三)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界定8(四)明确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诉讼管辖地9(五)明确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问题9浅析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戴佳佳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带来网络的普及,互联网在我国公民生活中占的比重增加,人们的个人隐私也愈来愈容易遭受侵犯。目前在我国尚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着间接规定,并且人们对于自身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不高,互联网行业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行业自律机制,因此对于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很大的空间。本论文针对我国有关现状,从网络
3、隐私权的内涵出发,阐述其保护的现状,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从而试图对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提出合理建议。关键词:个人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A brief analysis on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in the network eraBy Dai Jiajia March,2020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the proportion of th
4、e Internet in the peoples life is becoming larger and larger, and peoples private life is more and more easy to be violated. At present, there is no special network privacy law in China, so in the Internet era, the Privacy protection has a considerable space, including the content of personal inform
5、ation protection on the Interne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n the Internet,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is problem, and reasonably suggest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et era whole.Keywords: Personal privacy; Internet privacy; The ci
6、vil law protection 个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也被称为私生活秘密权,指的是自然人有支配自己私生活和秘密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2009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个体越来越看重自己的私人空间是否被侵犯,而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维护,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息息相关。本文章旨在针对网络时代下对个人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归纳其出现的原因的基础上寻求一条能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权的道路,以期能为完善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民法保护的途径提供些许帮助。一、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内涵(一) 个人隐私权的含义与发展个人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私人生活、个人信息秘密等受法律保护
7、,他人不得以侵犯、知悉、公开或者收集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将个人生活向社会公开及公开范围等。其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而其中的隐私的具体内容是指由数据、情报等形式组成的,比如说日记内容、女性三围、通信秘密等,或者是隐私的内容能够以具体形状、行为等形式表现出来。如身体的隐蔽部位、夫妻生活等。个人隐私权最早源自西方国家,虽然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认识较晚,但是个人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却很迅速。在我国,个人隐私权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替代保护阶段,我国1987年民法
8、通则中并未涉及有关个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是因为当时在实践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案件发生得较少,关于该阶段个人隐私权的案件,主要参照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名誉权替代隐私权。因此,我们将该阶段称之为替代保护阶段;其次是确立阶段,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的发展,在网络上出现了各种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行为,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据本法相关规定,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所有权、担保物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后,隐私权以罗列的方式被规定在其中,此外,这也是民法中首次对隐私权的含义作出了解释。因此,该阶段称之为确立阶段;第三
9、是发展阶段,在此阶段,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明确提出隐私权,但是对其具体内涵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因此在适用该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无法解决像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针对这种情况,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文件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隐私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网络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被视为重点保护对象,因此,这是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阶段。(二) 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与发展“网络隐私权”并非法定概念,目前我国并未就网络隐私权作出明确界定,只是基于传统隐私权对该概念进行了更新。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信息
10、和私人生活,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利。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有自己支配隐私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在网上散播公民隐私,这是人格权在隐私权领域内另一种表现。2还有的认为,网络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围绕私人信息和活动进行的支配,通过他人非法干涉隐私予以排除的人格权。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下,享有不被他人窥探隐私的权利,他人不得以侵犯、知悉、公开或者收集等方式,侵犯公民隐私权。其保护的内容包括个人登陆的身份和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邮箱地址和网络活动踪迹。与传统隐私权相同,网络隐私权源自西方国家,它并非完全新出现的隐私权,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的,网络隐私
11、权虽然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但是与传统隐私权依然有重合之处,所以,它是隐私权基于网络的呈现。二、 我国目前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现状(一) 网络时代下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主要方式1. 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资料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及社会交往变得更加方便,然而网络缺乏安全性,使得个人隐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42018年,上海的一名网友发文说有一中年男子在街上将一只泰迪狗摔到地上以致该泰迪狗死亡,该中年男子随后就被网民“人肉”出其个人信息,很多网友打电话、发信息侮辱该中年男子,但是根据记者调查,这件事是因为泰迪狗先咬伤该中年男子的孩子,狗主人答应赔偿医药费后又反口说不
12、赔偿了,男子这才将小狗摔死。这个事情目前虽然已经平息,但是这家人却陷入网络暴力的恐慌中,不得不全家搬离此地。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得知,许多网友从各种渠道获取该男子的个人信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肉搜索”,这是基于网络,利用人工搜索的方式,一方面对所提供信息的真伪进行的辨别,另一方面以匿名的形式将所收集的信息公之于众,并进行人物或事件真相查找的群体性运动。5但是以上这种所谓“人肉搜索”的方式实际上是非法行为,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而非非法形式,或者直接将他人在网上公开,“人肉搜索”现存问题主要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伴有侮辱、诽谤等行为,这些不单单是民事法律行为,所涉情节可能会涉及触犯
13、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当前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实行,对网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了五大共性要求,其中就包括了不得“人肉搜索”这一要求。2. 通过互联网,非法披露、传播、利用个人数据信息网络为不法分子或居心不良之人,恶意侵犯他人隐私权提供了契机,许多发布者通常是为了吸引人们的关注,提高网站的点击率而去恶意地将他人的隐私泄露出去,有的通过论坛发帖,有的通过聊天室发信息,也有的通过邮件传播他人信息,这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影响。就像上面提到的“人肉搜索”的案例,许多网民正是在各大论坛的帖子里获知该摔狗男子的个人信息,再将他的个人信息又发送到
14、另外的帖子里,然后又更多人从另外的帖子里获取他的个人信息,形成一个循环,源源不断。“人肉搜索”是基于网络对他人隐私实施的侵犯,虽然其行为目的是正当的,但是所采取的方式却是违法的。通过人工搜索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扰乱了权利主体的正常生活,对其家庭生活及工作学习都造成了严重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这种行为极其不道德,而且很有可能触犯法律。3. 非法网络跟踪、监控非法网络跟踪、监控,指的是通过黑客、木马等对他人在网上的踪迹进行跟踪、监控。2019年,在“2019净网行动”中,天津市网络安全部发现了一家“私人侦探公司”,总计抓获犯罪分子10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利用网站、QQ、微信等社
15、交平台,在网上发布关于私人侦探业务的信息,包括找人、婚外情调查等。他们在接到找车的业务时,这样作案的,通过非法手段,窃取车辆行车轨迹,并确定该车辆在相关小区的踪迹,等车辆找到后,再在车辆之下安装全球定位系统进行追踪,并将照片发给“顾客”索要首付款,自车辆定位发给顾客后,完成非法交易。“找人”的业务则是通过搜寻他人地址,或利用快递单搜寻他人住址,甚至在他人门口偷偷安装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也有的是当前大部分公共网站上所配备专门监视网民上网习惯的软件,可以不经用户授权,针对个人信息制作档案,因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非常高,部分店在网上对消费者进行了实时跟踪和监控,或者非法监测部分群体的行踪,通过设计
16、窥探他人信息。4. 发送垃圾邮件和信息垃圾邮件,指的是未经用户许可,强行发送的邮件,同理可得,垃圾短信,是指他人未经本人同意,将广告等信息发送给用户,或者本人无法自行决定垃圾短信接收与否。垃圾短信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未经本人允许,发送广告类、商业类等垃圾短信;(二)不符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网络不良信息及垃圾短信举报中心统计的相关数据,2019年1-3月,我国电邮使用者平均每个星期会收到约16.6封垃圾邮件,以此类推,他们每年将收到880多封电邮。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通过网上的论坛、新闻媒介等,收集他人电子邮箱的地址。然后将这些地址卖给广告商,广告商买下这些地址后,再向这些地址
17、发送商业、广告类信息。通过这些电邮,有一个“从收件人列表中移除”的链接,如果使用者参照指示操作,就告诉广告商该地址有效,广告商会向该邮箱推送更多垃圾邮件。但是相比之下,垃圾信息的受众群体更广,因为许多老年人不会上网但是也有手机这种通讯工具,当前我国总计有五类垃圾短信,第一种是“骚扰型”,这种信息基本都是一些恶作剧,主要通过手机或小灵通将这些信息发送出去;第二类是“欺诈型”,这种信息主要是为了骗取财物,如中奖信息等;第三类是非法广告,比如假证、黑车等销售信息;第四类是SP群发信息,主要是为了让用户办理业务,而故意发送一些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短信,发送号码没有国内外网之分,有移动发给联通的,也有外
18、地发给本地的;第五种是诅咒型,这种类型的短信基本都是通过诅咒或威胁的方式,让用户群发短信。(二) 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未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保护范围等作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公民个人和网络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基于历史发展条件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在隐私权方面的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只是在相关法律规范中作出了一些零碎的的规定。比如宪法第 38、39、40条规定,不得侵犯公民人格权、个人尊严、住宅、秘密等,虽然这些条文中并没有关于“隐私权”具体内容的规定,却认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隐私权并不是独立的人格权,只是以名誉权的名义保护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网络时代 个人 隐私权 民法 保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