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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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平安控制制度施工现场平安控制制度在以往有关建立工程的法律、法规及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在平安施工方面的职责与责任,但在今年2月1日开场施行的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次对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的平安控制职责作出了规定, 并以法规的形式提了出来,是对以往法规、标准及合同关于监理单位职责规定的进一步延伸。根据该条例的要求对本公司各工程监理部的现场平安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平安控制的根本要求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平安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标准要求; 2对
2、发现的平安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标准进展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撤除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犯上述职责时应承当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证书、承当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承当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平安
3、控制一关于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平安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迫性标准在该平安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表达,而不必就平安措施的经济性、完好性等进展全面审核。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平安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那么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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