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清退分包队伍的应急处理——从一起分包合同纠纷谈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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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途清退分包队伍的应急处理从一起分包合同纠纷谈起一、案情基本情况:20_7年10月,中建某局(下称总包单位)在总承包某体育馆工程后,将其中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分包给福建某幕墙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分包单位)。当幕墙工程进行到尾声时,业主又临时增加了少量工程,此时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出,应该再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而总包单位此时经核算发现,之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470万元在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审计费、税费及土建配合费后,已经超付,故而拒绝。因工期临近,业主逼迫甚紧,总包单位遂强制清退了该分包单位,并找来本地企业某建筑公司(下称代做单位)将幕墙扫尾工程做完,以保证总体工程能按期竣工。竣工验收后,
2、经业主委托审计,幕墙工程结算总价520万余元,其中代做单位代做部分审定价为49万余元。而总包单位与代做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且无管理费、审计费、税费等方面的约定。在业主审计报告出来之前,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56万余元。之后,经核算,扣除管理费、审计费、土建配合费及代做单位代做的扫尾工程款后,总包单位实际超付分包单位工程款近百万元。但在向分包单位要求返还时遭拒绝。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起诉。二、案件法律分析p :本案中,最大的难点,也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分包单位被强制清退,总包单位另择第三方公司代做扫尾工程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存在如下不利于总包单位的情况:1、分包单位撤场时,双方
3、未作任何结算,亦未就善后事宜做任何约定。2、总包单位在与业主的总包合同及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均约定的是暂定价,最终按业主审定价格来结算。而在委托代做单位代做扫尾工程时,因工期紧迫,不得已与对方签订了56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该部分经业主审定仅为49万元),且无总包管理费、审计费、税费等方面的约定。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幕墙分包合同,由业主作为鉴证方签字盖章,而同代做单位的合同,则是单独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无鉴证方。且事后未将代做情况及责任承担书面发函通知分包单位。4、幕墙工程最终审定价为420万元,但因造价事务所是把幕墙部分作为一个单项工程来审价的,分包单位与代做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全部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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