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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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0绪言“阴阳合同”本来多见于建立工程施工领域中,但是该现象已经拓展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及劳动合同等领域中。本文首先对“阴阳合同”的概念进展界定,再针对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进展分析p ,并得出结论。1“阴阳合同”的概念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进展分析p ,首先要厘清“阴阳合同”的概念。“阴阳合同”的概念在招标投标法中得以明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阳合同”是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投
2、标文件签订,用于在建立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而“阴合同”是双方为躲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没有进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立施工合同。显然,这个概念已经不能涵盖目前“阴阳合同”在其他领域的应用。泛化后的“阴阳合同”并无官方、权威的定义。有学者指出,“阴阳合同”,并非一个详细的合同,而是一种交易现象,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躲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依法做了备案、登记等公示以应对监管,且双方以口头或承诺函的形式明确其只用于公示而不实际履行,另
3、一份那么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用于实际履行1。其中,只用于公示的合同称为“阳合同”,而仅由当事人双方持有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阴合同”。笔者认为此种定义过于详细,忽略了交易主体订立“阴阳合同”的其他目的。“阳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公示应对监管,详细到二手房屋买卖中,签订“阳合同”的目的可以是做低合同价款以躲避局部税金可称为“纳税用阳合同”,或是做高合同应对银行贷款的审查,以获得更高的贷款可称为“贷款用阳合同”。笔者认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一样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那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用于实际履
4、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2“阴阳合同”的效力目前对“阴阳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阴合同和阳合同均无效,整个交易因当事人的行为违背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法律效果。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理由不尽一样,有学者认为“阴阳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的交易现象,两者结合才构成,单独拆分分析p 并无意义2,或认为阳合同明显违背意思自治原那么而无效,阴合同因程序上的缺失不能认定为有效。第二种观点是阴合同有效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阴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真实表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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