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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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农户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化开展,标准农村信用社“公司+农户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制度,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公司+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向农户发放的,由协议收购农副产品的公司提供担保或承诺协助收回的生产资金贷款。第三条 “公司+农户贷款采取农户贷款、公司担保、联合共管、售后还贷的方式。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第四条 农户除符合贷款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提供公司对其农副产品的收购协议。第五条 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确定,原那么上不超过公司协议收购
2、价款的80%。第六条 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副产品生产周期和公司收购农副产品时间,由借贷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信用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适当优惠。 第三章 贷款操作及管理第八条 信用社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收购协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年度生产和收购方案、协议收购价格、担保能力、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第九条 调查报告经县级联社审查同意后初步确定拟贷款的总额度,授权相关信用社与公司、农户签订协议。第十条 信用社根据收购协议在县级联社确定的额度内与公司拟定农户贷款对象和贷款金额,包括农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地址、协议收购数量、协议收购金额、拟贷款金额、结算账号等。第十一条 公司为农户提供担保的,信用社与公司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信用社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应协定收购资金须转入信用社指定帐户以备扣收农户贷款本息并将拟定的农户贷款对象和贷款金额等作为附件。第十二条 农户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贷款操作的一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农户贷款按单户贷款额度确定最终审批人。第四章 附那么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五条 农户与基地、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联合形式的贷款,可比照本方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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