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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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文件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
2、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
3、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 公
4、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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