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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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51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2、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第五条本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第六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
3、(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符合本行发放贷款的相
4、关条件:1、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3、落实银行认可的担保。(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四大类。基本建设贷款是指本行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借款人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贷款是指本行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
5、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以及环境污染等。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为支持借款人从事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其范围包括: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本行支持借款人除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项目建设需要、投产后现金流预测、还款能力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一)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年,国家大型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二)更新改造贷款期限
6、一般为1-3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四)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5年以内。第十一条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采用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不超过1年,且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结息方式固定资产贷款一律按季结息。第十三条还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以中长期贷款形式发放的,应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及其他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分期还款期数及金额,中长期贷款不得整贷整还。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有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总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本行应当成为项目
7、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受益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六条借款人授信申请借款人应当向支行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的书面授信申请。内容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其他应书面说明的内容,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许经营许可证、有权机构核准的财务报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二)项目情况资料1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3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指列入国
8、家专项计划以内的);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 5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资本金到位情况必须有合法的验资证明并尽可能专户存入本行。6项目各项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许可证件,有关用地、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落实证明,房地产开发应符合房地产企业相关资质要求且“四证”齐全; 7项目概算资料、项目前期准备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8申请人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相关设备清单等。(三)担保材料担保人的证明文件、财务资料、担保的承诺以及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决议或文件,抵(质)押物清单及权
9、属证明等。对由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应经同级人大通过决议,由财政建立偿债基金,将偿还到期贷款纳入财政预算。(四)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支行受理与尽职调查支行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安排专人(至少双人)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及初评。达到额度的,总行授信管理部应直接参与支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现场风险评价。调查人应对客户提交资料和项目调查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做到尽职调查,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一)尽职调查的程序1组建调查小组,确定主调查人; 2制订调查工作计划; 3调查、收集整理材料; 4对资料进行分析
10、、审查,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交谈,现场、实地核查,做出预测与评价; 5撰写调查评估报告。(二)调查评估(评价)要点1借款人评价,主要包括:借款人概况、经营者素质评价、经济技术实力评价、资产负债分析、资产运用效率评价、盈利能力分析、信用状况评价、发展前景评价等; 2项目建设条件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项目实施进程情况评价、工艺技术条件评价、经济规模评价、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评价等; 3市场评估,主要包括:市场环境评估、市场竞争能力分析、市场前景评估等; 4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价,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评估、筹资评价、项目投资计划评价等; 5偿债能力评估,主要包括:项目财务效益预测、
11、在建工程效益评价、借款人综合效益评价等; 6贷款风险及效应评价,主要包括:贷款风险定量与定性分析、贷款担保评价、贷款效应评价等; 7其他需要调查或评估的事项。第六章固定资产贷款授信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八条基本条件审查要点(一)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贷款人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概况描述是否到位;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贷款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六)招标和投标、工程监理、保险以及账户管理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七)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
12、内容。第十九条合规风险审查要点(一)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真实与有效,认真审查项目的合规性; (三)贷款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均应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第二十一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风险评价,按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
13、批。第七章固定资产贷款的用信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二条支行收到总行授信审结通知单后,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在用信前逐项落实审结通知单意见,落实到位后,客户经理方可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并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第二十三条支行应明确用信审核岗(本项目贷款客户经理以外的人员),交叉对贷款条件再确认并签注审核意见。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贷款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报告、审批记录以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财务状况、项目风险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项目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项目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报告支行行长。第二十四条再确认符合贷款
14、条件的,经支行行长同意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并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八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必须坚持面签制度,支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是保证贷款的,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客户经理应当参与办理过程。第二十六条支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结息方式等条款。第二十七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本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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