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五: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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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五: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 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2、第四条公司名称:0第五条住所:。第九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监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
3、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三)当董事、高级
4、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注:除本条的上述
5、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10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6、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
7、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11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
8、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第四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12(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9、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10、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五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3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发出;(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11、、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 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 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 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第五十五条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五十六条 公司指定X X X报纸和X X X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十三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
1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14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XXX证券交易场所进 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五十九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六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由发起人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
13、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 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 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作出决议。15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
14、大会作出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 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15、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六十九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16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十四章党建第七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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