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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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我县行政应诉工作,进步行政应 诉程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22 3 号及省、州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受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 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 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详细承 办单位。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部 门为被吿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四
2、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法 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视和备案。第五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 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详细施行该行政行为的政府 部门、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 应诉承办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详细施行该行政行 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2 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 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 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第六条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的 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承办应诉事项。第七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和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 行
3、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 2 日内由县 司法局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 由县司法局报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县长签批,应诉通知及时 转送应诉承办单位。第八条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 送县司法局。第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 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 创办公会等形式进展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 应诉方案,确定应诉详细负责人员。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向县 司法局提交诉讼案件辩论意见、相关证据及目录等相关应诉 材料。应诉承办单位应在开庭日期前2日向县司法局报备出庭 人
4、员及开庭准备情况。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自觉承受司法监视,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 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第十一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 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 责人出庭的案件,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 案件由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街道、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 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政府 负责人出庭。复议机关单独被告的,由复议机构负责人作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
5、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 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 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的行 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应从法律参谋中选定。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熟悉、研究、分析p 案件情 况,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一 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根据; 二 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 组织撰写辩论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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