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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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标准化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2003年7月21日发布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条 凡以下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一林业技术术语,以及与林业有关的符号、代号含代码、图例、图标;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及其验
2、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营造林生产技术要求;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五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六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七林业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平安、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技术要求;十一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十二其他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
3、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开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开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工程;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工程。第五条 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以下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一森林食品卫生标准、用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的平安与卫生含劳动平安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其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平安与卫生含劳动平安标准;三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
4、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六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平安标准;八涉及人身平安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九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类型。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全文强制;标准中局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条文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开展规划和方案,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第二
5、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化规章和制度;二编制林业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方案和林业标准体系框架;三组织拟订林业国家标准;四组织制定、审批、发布林业行业标准;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对林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管理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立林业行业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九负责林业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十负责林
6、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与管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法;二编制林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方案;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六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第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第十条 国家统一规划组
7、建的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林业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二提出本专业拟订或者修订的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规划以及年度方案工程的建议;三协助组织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拟订、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四承当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五审查上报本专业的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六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当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以及本专业引进工程的标准化审查工作;七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贯彻和技
8、术咨询效劳等工作。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有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确定的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当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第三章 林业标准的方案管理第十一条 林业国家标准方案按照?国家标准管理方法?的规定进行编制。林业行业标准方案按照以下规定 一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家标准方案工程的编制原那么和要求,根据林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林业行业标准方案工程的原那么和要求;二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林业标准体系框架内,根据林业建设实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提出林业标准方案
9、工程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局;三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审查、协调后,批准下达林业行业标准工程年度方案。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林业地方标准工程方案的建议。第十三条 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第十四条 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的林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后,应当作相应的修改或者终止执行。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
10、标准除外。第十五条 林业标准方案工程承当单位对林业行业标准方案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林业标准工程工程进行调整:一确属急需的林业标准工程可以申请增补;二确属特殊情况,对林业标准方案工程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标准内容、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三确属不宜制定林业标准的方案工程应当申请撤销。第十七条 需要调整的林业国家标准方案工程,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国家标准方案工程调整申请表报国家林业局,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林业行业标准方案工程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行业标准方案工程调整申请表
11、,报国家林业局批准。调整的林业标准方案工程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方案执行。第四章 林业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标准方案与林业标准方案工程起草单位签订林业标准制修订工程合同。第十九条 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标准方案工程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林业标准方案工程的进展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起草单位按方案完成任务。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标准起草小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
12、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承当的工作;二标准的编制原那么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那么等、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的新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比照情况;三主要试验或者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结论,预期的经济效益;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比照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比照情况;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八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方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
13、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林业标准,应当在审定标准前制备出相应的标准样品。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对林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涉及人身平安和健康的林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林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林业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其它附件送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第二十三条 林业标准送审稿由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未成立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照本方法
14、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审查。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林业标准审查时,应当有生产、设计、管理、科研、质量监督、检验、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参加审查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林业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具体审查方式由组织者决定。对技术、经济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林业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林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用函审,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林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提交
15、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缺乏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定。会议审查,应当由组织者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具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函审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会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至十项内容的评定结论。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会或者函审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以下林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相应专业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
16、术归口单位。一林业标准审报单;二标准报批稿;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四审查会会议纪要和会议代表名单,或者函审单和函审结论;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对应标准草案;六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七符合印刷、制版要求的插图与附图;八含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的软盘。前款规定的报批材料,一至五项的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国家标准一式6份,行业标准一式4份,六、七、八项的材料各1份。第二十七条 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林业标准报批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林业标准报批稿,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填写林业标准报批签署单后,报
17、国家林业局。第二十八条 林业标准的修改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第五章 林业标准的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九条 林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林业行业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业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企业标准的编号、审批、发布由企业自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第三十条 制定林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第六章 林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林业标准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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