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15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1项-第62项,共62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生态环境管理(第63项-第79项,共17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市场监督管理(第80项,共1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城市绿化管理(第81项-第92项,共12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市政管理(第93项-第113项,共21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六、燃气管理(第114项-第163项,共50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城乡规划管理(第164项-第166项,共3项)错误!未定义书签。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 市中的市政公用设
2、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 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2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 设施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 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 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 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违 反本规定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规定的,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下
3、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 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 的罚款。”从轻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施少于2处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造价少于500 元的并可对单位处以 500元以上1850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以30元以下 的罚款责令其恢复: 原状;应当 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 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造价-参考省自由裁量原C209.44一般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施多于2
4、处少于5处 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造价多于500元少于2(X)0元的并可对单位处以 1850元以上3650 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以30元以 上70元以下的罚 款从重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施多于5处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造价多于2000 元的并可对单位处以 365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70元以 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的气瓶,情节严重一般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 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 或者报废气瓶多于3 瓶(次)少于5瓶(次) 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1600元以上 2400元以下的罚 款从重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 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 或者报废气瓶多于5 瓶(次)的
5、给予警告,可处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53燃气用户存在安 全隐患不按规定 落实整改,情节 严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燃气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 落实整改;”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轻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少于5天的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100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按省裁量一般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多 于5天少于10天的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多
6、于10天的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54燃气用户存在法 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 规定禁止的其他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燃气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粒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 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 用的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按省裁量C1214.61.7行为,情节严重一般造成燃气设施损害
7、或 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 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元以上24(X)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已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24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 款155单位和个人用明 火试验是否漏 气,情节严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明火试验是否 漏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 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 用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1000元以上 160()元以下的罚 款
8、责令改正按省裁量CI214.61.8一般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 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 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已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瞥告,可对用 户处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款156单位和个人自行 清除气瓶内的残 液,情节严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自行清除气瓶内 的残液;”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清除气瓶内的残液少于3瓶(次给予警告,可对
9、用 户处1000元以上 1600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改正瓶次按省 裁量 C1214.61.9序号一般清除气瓶内的残液多 于3瓶(次)少于5瓶(次)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157从重清除气瓶内的残液多于5瓶(次);已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24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 款157单位和个人气瓶 与气瓶互相过 气,情节严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气瓶与气瓶互相 过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货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
10、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轻互相过气少于3瓶(次)给予警告,可对用 六处1000元以上 1600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改正瓶次按省 裁量 C1214.61.10序号158一般互相过气多于3瓶(次)少于5瓶(次)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互相过气多于5瓶 (次);已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24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罚 款Mi 7扁人力:不TH 1 / 11. ZP目24,古刀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五人不彳目右K石il衿、3 C川、7r才 日 夕留个GtvIH 冬衣卜11. IHX第133项 已作相应 裁量小自用L日
11、JizhW 小八1 zj ;JJi反斗小用rnr 1. 一 nn .1 Zz 4-m cLr hhM,痴尸 4一通 a 沁面,7i野rr黄巾,qjm只由攵生1史川东仙:俅1品臼;他在楸第四I 一点、丸四1 .zfcAzLJt Flu 9山% UJ以.dL官司)门生AMTp if冶收足 梏节涯甫的 中享才田中卜师竹舔二吻历1川仇仕川尸处15JU 7t以。,、八_4 I” 下 的1 A 1, hr H夕!H 丁(四六十备女主及J汆1卜出择fil二舱左一七UjJ/1 lnX 贝,以ItI t trj 坳 rn 11fM J1 燃片 ,院之岳 旧口厂笔1 J 或以JLL,) ii f J S pi ;
12、 In 1J / 里UJ,口洲)川厂1X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u r力不耽r甘寸训班脩存燃气场所面积TO并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韦A M不十力木以上3U十力木打储存燃气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并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阳将臼纵158单位和个人存在 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 准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情节严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13、门货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六处1000元以上 1600元以下的罚 款而令改正按省裁量 CI214.6I.7序号 155一般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 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 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可对用户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可对用 户处24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罚 款159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负 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行政主管
14、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 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 彷,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由燃气行从轻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 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 理少于3宗,且未造成 人员伤亡增加或财产 损失扩大化或加重环可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证责令改正后果按省 裁量CI 214.59.3序号147立即处理。”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
15、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证。”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一般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 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 理多于3宗,且未造成 人员伤亡增加或财产 损失扩大化或加重环 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可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证从重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 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 理,已造成人员伤亡增 加或财产损失等危害 后果的可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吊俏燃气经营许可证160未建立瓶装气体 进货验收制度和 销售台账制度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瓶装 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和俏售台 账
16、制度,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 年。”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未 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未建立瓶装气体进货 验收制度或销售台账 制度任一;上月销售额少于10万 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参考广州裁量五、序号70从重未建立瓶装气体进货 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 制度;上月销售额多于10万 元的处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161销售或者提供无 合法来源的瓶装 气体(限燃气)广东省气瓶安全
17、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三)销售或者提 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 经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由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 源的瓶装气体少于2() 瓶(次);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 源的瓶装气体少于30立方米可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应令改正参考广州 裁量五、 序号73同时参考 省裁量关 于销售充 装单位擅 白为非白 有气瓶充 装的瓶装
18、燃气C1213.47 序号109一般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 源的瓶装气体多于20 瓶(次)少于50瓶(次);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 源的瓶装气体多于30 立方米少于70立方米可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从重: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 源的瓶装气体多于50 瓶(次):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 源的瓶装气体多于70 立方米可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162燃气经营企业超 过瓶装燃气供应 站等级规定的容 积存放瓶装燃气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瓶装 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超过瓶装燃气
19、供应站等级 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燃气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超出规定限值少于 15%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一般超出规定限值多于15%少于30%可以处3(X)0元以 上7000元以下罚款从重超出规定限值多于30%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涉案金额少于1万元;销售少于10瓶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163瓶装燃气经营企 业利用配送车辆 流动销售燃气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瓶装 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A)不
20、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 气。”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燃气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案金额多于1万元少于2万元;销售多于10瓶少于20瓶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从重涉案金额多于2万元;销售多于2()瓶的可以处7000元以h1万元以下罚款七、城乡规划管理(第164项-第166项,共3项)164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21、、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从轻违法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历史遗留 产业类和 公共配套 类违法建 筑补办不 动产手续 按相关政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市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