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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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平安、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方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湖南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小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小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与人民银行轧差净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
2、参与社的汇差资金。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简称CCPC、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简称NPC、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农村信用社小额支
3、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省中心应当在轧差的当日完成对参与信用社的资金清算。信用社收到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及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第八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省中心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信用社以单笔的形式传输和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
4、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九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确实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小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第十条 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省中心与人行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综合业务系统每日日终清算各参与者的汇差资金。第二章 根本规定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2万元含。大额支
5、付系统暂不设金额起点。对于小额支付系统金额上限以下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信用社根据客户需要自行选择走大额支付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第十二条 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跨行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二定期贷记业务;三实时贷记业务;人行暂未开通四普通借记业务;五定期借记业务;六实时借记业务;人行暂未开通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第十三条 信用社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信用社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一汇兑;二委托收款划回;三托收承付划回;四网银贷记支付业务;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第十四条 信用社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信用社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合同
6、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一代付工资业务;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第十五条 信用社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社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一) 个人储蓄通存业务;(二)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第十六条 信用社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信用社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一国库借记汇划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第十七条 信用社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信用社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
7、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第十八条 信用社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信用社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一) 个人储蓄通兑业务;(二) 对公通兑业务;(三) 国库实时扣税业务;(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第十九条 收款信用社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社应当按规定填写确定返回时间。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8、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3个自然日。系统目前的设置,无法判断法定工作日,无法顺延第二十条 付款信用社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系统自动审核该笔借记业务来账是否与合同数据库中户名、账号、合同协议号一致,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合同协议立即办理扣款,并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系统在柜员签退前提示有借记业务未回执。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过失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第二十二条 付款信用社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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