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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家具) 采购。第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执行部门。第二章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第四条 计划明确:对于下达的采购计划中已明确规定采购方式的, 遵照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第五条额度标准(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超过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采 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
2、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 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工作小组提出具体意见, 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 下的,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非招标方式的, 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采购执行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仪器设备(家 具)采购工作小组批准。(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向学校负责,分包供应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采购需求单位、采
3、购执行部门应当于变 更合同前征得上级同意。第五章验收第三十七条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临时验收小组,小组 成员由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相关人员 等组成。第三十八条 凡单台1万元以上(含1万元),批量5万元以上(含 5万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要经临时验收小组的验收,并填写XXX 设备验收单及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第三十九条 凡单台件800元以上(含800元)1万元以下和批量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委托使用部门的 技术人员、设备使用人、保管人进行验收,并填写XXX设备验收单o 第四十条设备验收前的拆箱、安装一般有设备使用单位和厂家人 员共
4、同完成,验收小组所需的有关设备信息资料由设备需求单位提供, 对于进口货物,如海关申明需要在开箱时查验货物,则务必将确定的 开箱时间及时通知海关,以使海关安排人员查验。第四十一条不同仪器设备按照其不同特性及使用单位实际情况, 可采取安装后验收或试行后验收两种方式。第四十二条设备的实物验收时依据合同规定和实物装箱单对设备 及配件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外观的常规性验收。第四十三条 设备的技术验收应按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 指标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第四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和质量等 问题,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做好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设备采
5、购执行部门应及时在有效期内向厂方或经销单位办理退、换、补、赔 手续。第四十六条 特大型项目或技术要求很高的仪器设备,可从校外特 聘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第四十七条批量同类仪器设备作随机抽样验收,一般抽样数量为 3-5台件。第四十八条 在仪器设备验收时,除验收小组成员外,使用单位的 主管领导、设备使用人、保管人应一并参与验收。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执 行部门提出询问,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 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执行部门提出质疑。第五十一条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 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人和其他有关供应人,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执行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执 行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向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 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 释。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的,由采购执行部门处务
7、会讨论决定采用具体的采购方式,有关情 况报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工作小组备案。(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不足10万元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 采购中心提出具体采购方案并报采购执行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第六条标的物性质(一)通用设备采购,按照额度标准采用采购方式;(二)专用设备采购,对下述情况,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1 .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又失败的;或招标失败,经评标委员会 讨论确无必要重新组织招标,如有两个投标商则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如只有一个投标商则适用单一来源方式。2 .对于紧急下达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建设 紧急需要的,经批准后可直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8、3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且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价格总额的;.计划中采购对象的生产厂家为进口的,且该对象在国际或国内无 可替代产品的,直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4 .无法找到三家以上的供应人前来应标的,一般不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三)对于只有唯一供应人或须与原有设备配套一致的,一般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四)对于非标或自制设备,按照XXX非标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 行)执行。第七条项目性质(一)我校承担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品项目等,不宜于公开采 购信息,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二)具有世界技术领先性、无法用其他产品替代的,涉及国家安全 和秘密的军品项目中的非通用设备,一般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9、(三)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由计划职能部门下达采购计划,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 织实施。采购流程(详见XXX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流程图)。第九条 计划中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为进口,但未列外汇额度的, 可先按科研、教学用品申请免税,如科研、教学用品不能办理免税, 再由计划部门修改计划,追加外汇额度,按国家鼓励项目实施进口采 购。第十条 计划中的设备为国外限制向我校出口的,经采购工作小组 审批,按照程序由学校呈报国防科工委申请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声明。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或大型设备,计划中未明确包括
10、附件,但确为 设备所需附件的,经有关专家论证,按论证结果执行。第十二条 计划型号调价或计划型号已停产,该型号或新型号所需 经费额度大于计划额度的,如同一子项目中其他已执行部分有余额, 可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在该子项目经费额度允许的情况下实施采购。 但如超出额度较大,须上报审批。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执行部门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二十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二)供应人的资格;(三)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四)招标时间和地点。邀请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二十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采购执行部
11、门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单位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人须知;(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五)供应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A)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前款第(六)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技术论证结果 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机构可以在投
12、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 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酌情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均可 参加投标;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 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第十七条 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有权要 求采购执行部门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执行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并将答复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采购执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邀请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参加,就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澄清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并作为 招标文件的补充。第十八条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
13、求编制投标 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 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第十九条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 时,招标机构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 参加。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 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 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 会成员。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做出澄清,但投标人 不得便更投标
14、文件中的实质事项。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后 以投票的方式确定预中标单位。得分相同时,投标价低者为第一预中 标单位。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以确定投标人资格为对象的招标, 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除考虑投标价格之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 性能和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人。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纪录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三个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 立。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将评标结果于三日内 书面通知
15、中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因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如果招标的 程序和安排没有问题,则视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重新组织 招标或直接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五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 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条如有评委对评标结果提出重大异议,经评标委员会讨 论后认为确实需要重新确定中标人的,重新
16、按照程序投票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 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参加谈判,供应商一般不应少于三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 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人。谈判
17、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 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 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 的供应人。第二十八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 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通过商务谈判的基础上确 定合理价格进行采购。第二十九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 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 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 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
18、出询价 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执行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 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章采购合同第三十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执行部门和供应商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执行部门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 购物资的数量予以调整。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并不得变更单价。第三
19、十一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需求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 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由采购执行部门 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二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 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向采购执 行部门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履约保证金,采购执行部门应 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三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依照本规程规定不 经招标而签订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本款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学校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第三十五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中标、成交供应人可以依法采 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集中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