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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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由郴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 行。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4日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10月26日郴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七条居
2、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在服 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 会公众的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 协议,并建立服务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服务队伍 的整体素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 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 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4、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 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 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组成的,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生活照料服 务;(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娱教育服务;(五)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条 市、县(市、
5、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 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与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居 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第四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 的指导督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 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老年人信 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广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反
6、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 (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补贴制度。市、县(市、区)两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 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比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 医养结合、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7、应当将新建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建设用地规 划条件,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选址标准、产权归属、移交方式和 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涉及居 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城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 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三百五十平 方米。城区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点五标准配建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未达到标准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
8、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置到位。城区住宅总建筑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以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 用房,具体配建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配置居家养老服 务用房。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 等场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 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其他公共服务用房统筹设置,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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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 居家 养老 服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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