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及互动——以埃利希和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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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及互动一以埃P希和庞德的法a会学思想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离不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配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有效治理更离不开多 元的规范供给。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国家法 与民间法的协调及互动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作为规范人们行为重要来源的民间规范却一直被学界所忽视,其内在的 价值意义亦被流于“功能性的描述事实”所掩盖1,无法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在此背景下,如何确保民间法规范功能的 充分发挥并正确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1厘清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划分
2、是随着近代法社会学的发展而出现的,纵观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学主要呈现的是从“自然法” 到“实证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变过程,每次的转变和发展都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现实基础。1.1家法概念解析国家法,英文译为“state law”,即为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一内涵与法学家通常所使用的法的内涵相一致,其主要特点有:法与国家紧密联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效力上由国 家强制力予以保证;法体现在法律文件当中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法和成文法的内涵尚未完全重合,成文法应属 国家法范畴。因为除成文法外,国家法还包括习惯法(非习惯)、个别国家认可的判例法以及具有
3、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 定等。1.2 民间法概念阐释民间法(1)本文所言之的“民间法”从本质上讲并不能称之为“法”,以“民间规则”作为其称呼更为妥当,但考虑到与“国 家法”的对应性,本文一概称之“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称谓,是我国学者提出的独创性概念,最早由梁治平先生 在其研究清代习惯法的著作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提出,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 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网。与朱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 说”4和郑永流先生的“行为规则说”5在本质上殊途同归。西方法社会学家将区别于国家层面的且大量存在社会之中并发 挥极
4、大调节作用的“民间法”称之为“活法”或者社会法,并认为国家法理应成为“行动中的法”。从严格意义上讲,民间法并 不是一种法,根据我国法学界源自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关于法概念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 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民间法”是一种习惯等同体,这与美国法社会学家鲍哈纳的 观点不谋而合,在他眼中“法是习惯的再制度化”7,是习惯更高层次的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说民间法是一种社会层面 的行为规范,它包含道德、习惯、乡规民约、非政府的社会团体规则等,与国家法一起共同组成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 的行为规范体系。国内也有学者将“民间法”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习
5、惯法”与道德区别开来,称前者为“准法规范”网,但这种 分类并无现实意义,不会改变民族习惯和道德在国家法面前的适用效力和整体地位。1.3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固有模式:矛盾与冲突发端于阶级利益及其意志集合的国家法和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积淀而来的民间法存有内在的矛盾与冲突,如同 田成有先生所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9。具体来 讲,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在遵守保障上,存在国家法的强制性与民间法的自发性的矛盾与冲突。国家法是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形 式,其之所以能在社会中施行和被遵守,在于其由国家机构(如法院、监狱等)作为执行后盾以及包括财
6、产、人身、名誉 等的后果惩罚,具有强制性。而民间法大多依靠社会或者团体内部成员的意识自觉,具有自发性。(2)在调节方法上,存在国家法的滞后性、僵性与民间法的灵活性、软性的矛盾与冲突。法律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 事后调节机制,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动态变化,它稳定性的内在追求也产生了僵化的特点,使得其擅长解决现在或者过去 的纠纷。而民间法作为解决社会内部日常纠纷的规范,可随社会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在维护社会秩序上更加软化和灵活。(3)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国家法的普适性与民间法的乡土性的矛盾与冲突。国家法经国家制定和认可,在国家相应 的疆域范围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普适性。而民间法孕育和根植于特定的时空中,天
7、然地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仅对特定的人、物与关系产生约束,具有乡土性。(4)在价值建构上,存在国家法的形式理性与民间法的价值理性的矛盾与冲突。国家法多以法律文本等固化的形式 予以确定,更加追求形式理性。而民间法以社会道德、习惯、风俗等为标准,偏向追求价值理性。2法社会学理论引发的路径思考法社会学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和认同,也给法学研究 带来新的研究方法和价值视角。纵观历史发展,社会法学派人才辈出,他们共同推动着法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在众多思 想中,尤以埃利希和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值得借鉴和思考。2.1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及评析尤根埃利希,奥地利著
8、名法学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实证法”至上的法学研究浪潮中,率先提出法学研究的 重心在社会的观点,其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通过批判实证法学理论进而提出“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司法 判决,而在社会本身10”的“活法论”,被认为是欧洲法社会学的奠基人。埃利希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社会现实的法学家,其在批判19世纪主流法学理论实证主义和继 承历史法学家的比较方法以及迪尔凯姆社会学思想的基础之上论证并提出“活法论”,在西方法学界引起重大轰动。在埃 利希看来,法律并非仅仅是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所有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都可称之为法律。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来源于 司法判决和现代商业文件,他认为
9、司法判决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对一种社会事实的司法判断行为,它折射出 国家法僵硬且死板的调节效果。此外,人类社会作为一种联合体,法就是社会团体、人类组织(商会、教会、学校、工会 等)的内在秩序,是构建社会秩序的种种社会规范,以法律条文为形式而出现的法律只占法律的很小一部分,法律的最基 本形式是活法110埃利希从社会视角带来研究法学的新视域,对世界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和价值评价范式,从此开始引领 法社会学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埃利希在提供新的思考路径的同时,其思想中也存有一定弊端。首先,“活法”理论扩大 了法概念的外延,容易使人们对法的内涵产生模糊认识。埃利希将“民间法”视作一种法,忽
10、视国家强制性是法律与民间 规则等概念的根本性区别,容易引起司法模式和社会治理的混乱。其次,“活法”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浪漫主义色彩。埃 利希推崇“活法”治理,强调通过团体成员的文化自觉来实现内部秩序的构建,难免太过于浪漫和理想化,因为道德的谴 责对于那些本身不服从约束的成员而言不会有太多约束力。最后,埃利希虽然认同国家法产生于社会,与“活法”共同组 成社会规范,但他更多地强调“活法”的存在,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将“活法”与国家法对立起来,这种较为极端的观点容易忽 视国家法在社会调节中的作用,导致纠纷解决者在适用相关规则时缺乏针对性和权威性。2. 2庞德法社会学思想及评析罗斯科庞德,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
11、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 为美国“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庞德将法区分为“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并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书本上的法”应当注重社会实效,要更贴切行动中的法。庞德法社会学思想的显著特点在于:他从社会实效视角出发研究法律,但并不将实际中的法放到国家法的对立面, 而是主张国家法应当保持应有的主导地位,倡导国家法适应社会的状态,使“书本上的法”达到与“行动中的法”相契合的效 果。庞德将国家法和社会效果融合起来,强调二者是并存共生而非对立的关系,社会实效需要成为国家法关注的重点。 此外,庞德还提出了“社会控制说”,认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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