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新政策解读2022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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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u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琼建规202214号文)目录 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正。(新一轮修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条例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中央部委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等:例如: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海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招投标法律法规一、国家发改委等13各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解读(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出台的背景: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3、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标投标市场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合理限制、隐性壁垒、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解决解决思路:思路:一是明确主体权责,划定行为边界一是明确主体权责,划定行为边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治理环境。二是健全闭环管理,程序结果并重二是健全闭环管理,程序结果并重。程序控制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转变,扭转重采购、轻结果的不良倾向,推进形成标前、标中、标
4、后全链条闭环管理。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三是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公安、纪检监察、审计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创新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四是创新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文件公示、评标报告审查、合同履约验收、招标项目绩效评价、远程异地评标、内部举报人、行刑衔接等制度机制创新。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具体举措(五个方面具体举措(五个方面20条条):):一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
5、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招标人是否可以自主确定中标人?)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6、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为中标人。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
7、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例如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招投标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
8、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讨论:国企子公司有资质,母公司的2000万装修项目能否不招标或邀请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条例第八条:招投标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由项目核准部
9、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
10、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法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11、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12、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先后颁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9个标准文件。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
13、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4、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六)畅通异议渠道。(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
15、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
16、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五第
17、五十七条:十七条:签订书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
18、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具体
19、举措:具体举措: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20、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
21、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讨论:讨论:同一母公司下设的两个子公司能否同时投同一工程标?是否属于串标?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讨论:国企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招投标条例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
22、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投标招投标条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
23、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24、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 招投标条例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签订书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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