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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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 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三章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 1
2、月 1 日起施行。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
3、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 8%和 2%的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六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60%的,以 60%作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其他无法确定工
4、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七条 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 25年、女满 20 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 15 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
5、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1998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1998 年 7 月 1 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
6、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清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原在职职工享受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进入破产程序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 3 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缓缴期最长为 6 个月,期满后应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
7、本医疗保险费依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按下列规定列支:(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二)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出现参保人员
8、辞退、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形的,应在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的应缴数额。第十三条 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和划拨个人医疗账户的基数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计算,年度内不再变更。用人单位应在每年 4 月 20 日至 6 月 10 日申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已纳入退休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由各级退休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第
9、三章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号码,制发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基本医疗保险 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第十六条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全年额度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于每年7月1日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
10、医疗保险费,按下列年龄段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不满 35 岁的按用人单位缴费的20%划入;35岁以上不满50岁的,按 30%划入;50 岁以上的,按 40%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 8%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后,其余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按本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它收入纳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第十八条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年终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息后,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注销,其个人
11、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从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
12、基金最高控制标准等)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门诊、住院、家庭病床、购买药品四种情况分别计付。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在职参保人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9%,退休人员为 4%。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一)医疗费用不满 5000 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2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
13、的,个人负担 23%;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15%;(二)医疗费用在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1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10%;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6%;(三)医疗费用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7%;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4%。退休人员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医疗
14、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二级医疗机构 4%、一级医疗机构为 2%,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降低一个百分点,但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1%。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一)医疗费用不满 10000 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1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12%;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8%;(二)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
1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6%;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4%;(三)医疗费用超过 20000 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4%;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 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每次办理家庭病床,三级医疗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的 3%,二级医
16、疗机构为 2%,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1%,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一)在三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 20%;(二)在二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 15%;(三)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 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或持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品。参保人员每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可用于购买药品的个人医
17、疗账户资金额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并于每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初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用过多影响基本生活的,通过建立医疗困难救助基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定。第二十九条 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可选择当地三所定点医疗机
18、构就医,选择一所当地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外出期间患急性病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患有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支付,不计入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异地就医的,须经本人或代理人申请,由三级或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外就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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