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参考(2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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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1页共15页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参考 第一条为了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_令第 3_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_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
2、位内公示。本细则所称的工伤包含工伤和视同工伤。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市、县区统一政策,统筹基金分级管理。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_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负责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3、的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2页共15页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除按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实施办 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三)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
4、原始资料和健康档案。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第九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的时限内提交证据。第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含县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_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5、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外埠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3页共15页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第十五条条例实施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工伤复发,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按条例第
6、三十六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的,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_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一次性发给_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第十九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十二月份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经办机构提供有效的生存、婚姻、健康等证明材料,方可继续领取。
7、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暂停发放其相关待遇。第二十条本细则与条例和实施办法一并执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参考(二)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4页共15页 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缴费(一)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年_月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
8、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二)参保登记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
9、盖单位公章;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5页共15页 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三)缴费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
10、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四)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五)变更 1、参保企业或项目部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人员上岗前及时将参保花名册等变更信息报送给社保征缴机构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_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2、参保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
11、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征缴机构备案。二、工伤认定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参保项目工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在事故发生_小时内,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一)需提交的材料: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6页共15页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本起事故的意见;5、法律法规规定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向参保地人
12、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2、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公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3
13、、结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_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_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7页共15页 4、送达。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_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14、政诉讼。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一)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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