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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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该办法已被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6 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 2011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
2、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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