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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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本章内容简介n本章是海商法核心部分,主要系统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重点学习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提单的法律规定;调整有关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等问题。有关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本章学习的内容。二.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种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点。海上货物运输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是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托运
2、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n注意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第4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n(5)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海商法条文选摘n海商法第2条第2款:“本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4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n(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n第4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
3、义:n(3)“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n(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n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故也称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n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是指受契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而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又称履约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n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国际海上货物
4、运输通常以提单作为提货的凭证,收货人往往是指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n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n海商法第4章对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n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n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n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海商
5、法规定的限额。n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n(一)以提单(B/L)为证明的班轮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零担货运输合同)n(二)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V C/P)n(三)货运协议(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n(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n(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n 承运人n 托运人n 收货人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一)承运人的义务v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
6、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v2妥善而谨慎地运送和管理货物。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v3不得绕航的义务。v4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v(1)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钩到钩/舷到舷)v(2)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
7、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v2.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承运人对于责任期间内的货损实行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承运人对于航海过失可以免责。过失责任和过失免责并存。也称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v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海商法规定了12项原因。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原因。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8、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项v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v(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v(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v(3)天灾。v(4)海上灾难。v(5)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 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v(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承运人的免责事项v(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v(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
9、为。v(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v(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v(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v(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注意: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d)天灾;(e)战争行为;(f)公敌行为
10、;(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h)检疫限制;(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k)暴动和骚乱;(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n)包装不充分;(o)标志不清或不当;(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
11、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关于甲板货的海商法法条v第53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考试考题分析2004年v1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v答案:国家司法考试考题分析20
12、04年v66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2005年v3-34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即日启航,乙海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随即便启航出海。乙海运公司应对本次航行中产生的哪一项损失承担责任?A因遭受暴风雨致使装载于舱面的大型设备跌落大海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误了航行,迟延
13、交货致使甲公司受损C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D因船舱螺丝松动,在遭遇暴风雨时货舱进水淹没了2/3的食品海商法法条选摘v第53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的金额vA.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第55条):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
14、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vB.货物迟延交付货物迟延交付的的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迟延交付赔偿收货人的经济损失。v5.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vA.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时,每件或每货运单位为666.67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SDR。两者中以限额较高者为准。vB.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vC.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
15、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有关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的规定(1)1924年海牙规则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2)1968年维斯比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10000金法郎,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后又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DR),按15金法郎折合1SDR。(3)1978年汉堡规则 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两者以其高者为准。有关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的法律规定 1 1.合同法合同法相关规定
16、相关规定 第312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v2.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v3.民用航空法第120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
17、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执行。第129条第2款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v4.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计算单位(SDR)v计算单位计算单位又称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right简称SDR),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v计算单位计算单位以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的市场汇率为基础,分别按照4219、13、13、
18、13的比例换算而成,因而比较稳定。v特别提款权在创设时,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l克纯金,约相当于当时的1美元。v特别提款权(SDR)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造的国际储备资产,引入这一资产的原因是,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担心,国际储备的现有存量和潜在增长可能不足以支持世界贸易的扩大,当时主要的储备资产是黄金和美元。成员国不希望全球储备依赖于黄金的生产(因为它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和美国国际收支的持续逆差(以保证美元储备不断增长)。特别提款权作为补充储备资产而出现。需要时,基金组织可以定期“分配”特别提款权;必要时可以取消。v特别提款权有时被称为“纸黄金”,尽管它没有实物形式(按成员国份额的一定
19、百分比进行分配)。迄今为止,基金组织已向成员国分配了214亿特别提款权(约合290亿美元)。最近的一次分配是在1981年,各基金组织当时的141个成员国分配了41亿特别提款权。自1981年以来,成员国没有再需要特别提款权的普遍分配,部分原因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增长。然而,1997年9月,考虑到基金组织成员的增加(包括没有得到分配的国家),理事会基金组织协定提出第四次修正案。在得到所需多数的成员国政府批准后,这一修正案将授权进行214亿特别提款权的特殊的一次性“股本”分配,以使所在成员国累计特别提款权分配额占份额的比例提高到同一基准点。v基金组织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16个特别提款权“机构”持有者及与
20、基金组织的交易可以使用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还是基金组织的记帐单位。其他一些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及国际大会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记帐单位,或作为记帐单位的基础。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每日确定,使用四种主要货币组成的货币篮子: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2001年8月1日,1特别提款权=1.26美元。货币篮子的构成每五年检查一次,以确保它代表国际交易使用的货币,并保证赋予各货币的权重反映了它们在世界贸易和金融体系中的相对重要性。v6.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
21、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v1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v2货物留置权。v3.免责和责任限制。关于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v合同法第315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海商法第87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三.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v(一)托运人的基本权利1托
22、运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的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2在承运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其他损失时,托运人有权获得赔偿。3.中途停运权。v(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1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2托运人有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四.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v收货人的主要权利:1.提取货物 2.向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v收货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2及时收受货物的义务。第三节提单(BillofLading,B/L)v提单定义提单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
23、由承运人接收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单证。”v法律性质法律性质(一)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凭证海商法法条选摘v第75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v第77条:“除依照本法第7
24、5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提单的内容第73条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
25、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的分类(一)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第74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二)按提单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第75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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