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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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4 计算。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妊娠不满 12 周终止妊娠,享受 15 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 12 周至不满 16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30 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 16 周至不满 28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的生育津贴;(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 天的生育津贴。三、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一)难产的,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 14 天的生育津贴;(四)女职工晚育(年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三、申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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